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说
自然法发展
在中世纪以前,人类几乎所有的文明都认为国王或皇帝是神圣的,上帝将权力赐予某些人,这些人和他们的后裔就组成了,任何对的反叛行为都是对神的不敬,这就是神权理论。15世纪以后,改革运动的展开、文艺复兴时期科学人文主义的兴起和统一民族国家的建立,不但否定了教会的权威,动摇了建立于教义基础上的社会秩序的基础,也助长了个人主体意识的发展,同时在客观上也促使人们尝试着去寻求民族国家政权形式的合法性基础,社会契约论思想也开始由古代形态向近代的古典形态过渡,它开始逐步被引入政治生活领域,作为确立政治权威与服从的基础。所以,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发展过程中,格劳秀士完成了由古代契约论向近代契约论的最终转型,霍布斯、洛克通过其社会契约论的主共同开创了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到卢梭的观点,形成了系统的社会契约论,对近代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1、格劳秀士关于社会契约的论述
格劳秀士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奠基人,他的自然法的基础是人类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命令,它指明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本性相结合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格劳秀士的自然法理论依据的不再是神性,而是人的理性和社会本性,从而“把自然法从天上拉回人间”。正是在此意义上,人们把格劳秀士视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开创者。
格劳秀士的社会契约思想完全是基于其自然法理论而确立的,他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一个所谓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各种权利,但安全却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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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受到其他部族或动物的侵袭。人们在理性和经验的启示下,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他说,“市民社会不是神法的产物,而是的家庭保护其自身软弱的经验的产物。所谓国家就是“一群自由人为了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
“格劳秀士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代表的是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他开始摆脱神学政治的羁绊,用人的眼光来看待财产、国家、法律和其他政治问题。他的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许多进步的地方,他认为上帝也要受自然法的支配,但另一方面,他也向做出了妥协,他认为上帝的意志也是自然法的渊源,神法仍高于人为法等,都说明他还没有完全摆脱封建主义的偏见和束缚。因此,他的学说仍比较保守,总体上说未能超越中世纪的社会契约理论。
2、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在自然法和契约观念结合的基础上,筑起了西方近代第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他把自然法中残留的最后一点神性剥离了。霍布斯的契约论思想主要体现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及契约思想是以他人的天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为起点的。
根据霍布斯的观点,人类最初处于一种没有国家,没有统治权,没有私有财产,没有“你的”、“我的”之分的自然状态之中。霍布斯深受马基雅维里的影响,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的,所以自然状态不是一个和平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与人之间恐怖的战争状态。为结束这种状态,人们必然选择订立契约,让渡权力建立国家,从而由自然状态进入一个具有法律和合理的安定程度的公民社会。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还成为资产阶级时期人们反对“君权神授”论的理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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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自然状态下个人所享有的权利转让出去后构成的主权为君主个人所独享,但他还是保留了个人的一些基本权利,从而使得其社会契约理论仍然具有巨大的启蒙价值。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第一次用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理性说明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它取代了中世纪的“君权神授”信仰。但霍布斯却极力为王权辩护,他所规定的社会契约对被统治者极其苛刻,被统治者被要求转让除了生命权以外的一切权利。他将国家比作伟大的海兽“利维坦”,具有绝对的权利和至高无上的权威,的权力不能被取消和分割。后来的自由主义理论家抛弃了这种“绝对王权”思想,为构造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
3、斯宾诺莎关于社会契约的论述。
斯宾诺莎的主要的论述有以下几方面:(1)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是人类和自然的共同本性,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2)自然状态下是一种非理性的状态。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是理性的需要(3)国家和法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节制人们的情感和欲望使人们按照理性的指导过和平安定的生活
4、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在洛克所处的时代,英国资产阶级已由动荡趋向稳定。经过妥协的“光荣”,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已被承认和确立,他们需要在个人自由的旗帜下发展生产,发展私有制。洛克的主就是这种阶级要求的理论表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通过对建立国家目的的阐述,明确提出了近代消极保护主义的国家观,并提出了一种议会主权理论,从而也一向被人们认为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人。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所享有的权利是与生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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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上帝给的,即所谓天赋的,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的。自然状态虽然美好,但在洛克看来,这种自然状态并不是理想的状态,因为它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的一切纠纷的个体尺度”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虽然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权惩罚那些违反自然法的人,但是他们缺乏“权力来支持这个正确的判断,并且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正是为了避免这些缺陷,以便更好地保护财产,人们才订立契约,共同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力,组成政治体——国家,使其具有公共裁决的权力和立法权威。
为了保证人们即使推翻了暴虐的也不致于完全回到霍布斯所说的可怕的“自然状态”,“洛克采用了与格老修士一样的双重社会契约的理论:第一种契约使人们在相互之间建立市民社会,这是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人的契约;第二种契约则是人们与统治者之间的契约,通过这一契约得以成立”。他认为在政治社会出现后,社会仍有其于国家这套机制的生命。洛克的这种看法,为以后主“社会能自动创造自身的和谐”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在政体方面,洛克主君主立宪制,他认为君主或应在法治的前提下和法律的围依法行政,并且立法权应该与行政权和对外权分离开来。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由民选的议会来行使,行政权和对外权由国王或来行使。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并且经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因为并不需要经常制定新的法律。洛克的社会契约具有重大的创新,它是第一个通过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观念来政治权威的契约论,这一高度个人主义的观念或许是洛克留给18世纪以及其后岁月最重要的贡献。
5、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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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代表了契约论在古典阶段的顶峰,他的社会契约论是这一流传了若干个世纪的政治思想传统的顶点,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成为资产阶级以及资本主义政治发展的行动指南。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是建立在自然状态的基础上,他从自己的自然法理论出发,抨击了洛克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卢梭把自然状态描绘成理想的社会,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由、平等和的,不存在天生的奴隶和天生的主人,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奴役与被奴役的状况。人们天生就具有同情心和怜悯心,过着纯朴的道德生活,没有道德上的善恶观念。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真正青春,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因此他提出了“回到自然去”的口号,提倡“自然道德”、“自然教育”和“自然”等,主恢复自然状态,实行自然状态的法则。卢梭也因此被人们称为“道德王国的牛顿”,是一个“反理性主义者”。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卢梭讲述了人类从最初的天然平等到遭到破坏的过程。卢梭对文明社会即不平等的出现是持批评态度的,他把人类的历史看作是道德退化的历史,在他看来,不平等产生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类腐化堕落的过程。当人类社会的不平等达到顶点的时候,,就开始向其反面转化,者的残暴统治必然导致人民,从而推翻暴君的残暴统治。在卢梭看来,以暴力推翻暴君的统治是合理、合法、必然的。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乃是人民自身之间的一种结合的行动,“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这个契约本身的要求有三:第一,每个结合者把自己和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其条件对所有人都是相同的;第二,权利的转让必须是毫无保留的,这样的结合才是尽善尽美的;第三,既然权利是转让给整个社会,并没有奉献给任何人,那么人们就可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利,这样只能增加社会的力量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以这样的方式组成的集合体表现了人民的最高的共同意志,这就是“公意”,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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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政体就是如此。
正是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的观点。在他看来,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者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共同体,而个人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所以国家的主权应该永远属于人民。总的来看,主权有以下一些具体特征: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公共意志是一个整体;第三,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是受公意指导而建立起来的支配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那么在它之上就不会再有更高的权力存在,任何个人或团体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凌驾于主权之上,主权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接受任何权力的支配和约束;第四,主权是不可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以被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正因此,卢梭主实行直接制,反对代议制。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论较少具有洛克的自由主义色彩,而带有一种强烈的激进主义色彩,具有典型的民粹主义倾向,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传播对当时的法国第三等级起到了一定的思想启蒙作用,为以后的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的发展提供了一份重要的理论资源。
6、西方近代社会契约思想的现实意义
首先,西方近代社会契约思想为实现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西方近代社会契约思想为人平等、自由等个利提供了基本依据。最后,西方近代社会契约思想为资本主义原则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支撑。
1、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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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3、 罗素著,何兆武、约瑟译,《西方哲学史》
4、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5、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一、自然法发展回眸
1.古希腊罗马时期
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 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亚里士多德主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
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的意志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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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资产阶级时期
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性恶论,洛克则相反,主性善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
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
1.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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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
2.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3.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他的思想充满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与战斗精神,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4.霍布斯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和理解,与其他自然法代表人物不同.他认为,自然的权利,赋予人们皆享有自由,可以使用一切力量保护自己的生存,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生命的手段.霍布斯规定了详细的自然法容,并将之进行精炼的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现在国外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的研究
教授吕世伦与学超在《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对自然法的起源的历史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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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社会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接着对自然法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自然法为何长盛不衰的原因,是由于西方古老的法治传统,是源于自然法本身对正义、道德的追求,是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的理性精神于人类的理性相符合。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又致力于介绍自然法在西方思想形态上的重要地位。该篇文章以完整的篇幅、渊博的知识以及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完美的呈现了自然法发展的面貌。
许春清的《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则将自然法分为古代朴素自然法、神学自然法、古典自然法、新自然法四个部分,并对每一个部分的自然法思想的概念、涵以及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这篇文章向我们描述了自然法的一个演进的轨迹。
成靖的《自然法-从上帝的意志到理性的命令》也将自然法的演变分为四个部分,但是侧重点又要有所不同,他侧重于从自然法所处时代的背景来分析自然法的演变过程,顺着历史的发展理出了自然法发展中的共性,那就是阶级性。
学仁,叔平编著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则较全的收录了在西方发展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的文章,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梅因、卢梭的在自然法发展历史上闪耀的大师的文章或者专著。
王明夫的《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评述》则是将着重点放在自然法的起源地-古希腊以及对自然法的发展起着承前启后作用的古罗马时期。文章以很大的篇幅分析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智者学派、斯多学派、西塞罗等人的自然法思想,以及他们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对自然法做出了批判的肯定。
在哈罗德•J•伯尔曼的《法律与》中,伯尔曼教授重新定义了西方法律传统的渊源,概括了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指出了西方法律传统面临的危机,提出了当代法的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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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任务并且挑战了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马克斯•韦伯的政治决定论以及人类学的分层理论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解释伯尔曼归纳整理出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伯尔曼认为,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详细分析了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伯尔曼对中世纪教会法学的发展及其与世俗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各种类型的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进行了超出以往同类著作的描述。伯尔曼教授认为:“人具有理性,能够认识自然规律和永恒法,并能体现在自己的意识中,自然法‘既存在于神圣的启示中、也存在于人的理性和良心。’”
此外,黄颂在自己的文章《西方自然法观念的诸种特征于本质涵》中,对自然法的文化理念、折射的社会矛盾、蕴含的特定利益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凝结着人类智慧和价值追求 ,折射着社会的普遍矛盾 ,蕴涵着特定的利益要求 ,具有历史时空性并为理性所客观化了的、动态开放的、承载着人们关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建构的不同主的文化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讲 ,人类理性永恒的探求冲动和不竭的价值创新 ,是自然法理念处于生生不息的“形上”原因。仅从西方文化发展的角度来看 ,人类也正是通过把自己的主观价值追求 ,诉诸客观自然的权威而不断获得其人性之和自主之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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