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受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否受理?下⾯请看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否受理
⼀般不受理,可在取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函后,到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案例
刘某,男,1949年3⽉21⽇出⽣,2000年5⽉被某事业单位聘任为临时⼯作⼈员,担任门卫⼯作,当时双⽅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各类社会保险。2008年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曾向单位提出过参加社会保险,但单位答复因其本⼈年龄太⼤,且所在省份尚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的养⽼保险有关规定,故未能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续。2009年3⽉22⽇凌晨3时,刘某因追击进⼊该单位盗窃的⼩偷,天⿊道路不平摔倒,造成左腿股⾻头严重⾻折。单位送刘某去医院治疗,⽀付了医疗费⽤,待病情稳定后,提出与其解除聘⽤关系,并⽀付了相当于10个⽉本⼈⼯资的经济补偿⾦。之后,刘某提出⾃⼰受伤应当视作⼯伤,应由⽤⼈单位⽀付后续更换股⾻头所需的所有费⽤。在遭到单位拒绝后,刘某提出⼯伤认定,劳动⾏政部门以其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刘某遂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亦未予受理。之后,刘某向该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伤待遇,仲裁委员会以发⽣伤亡时双⽅劳动关系已经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遂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研究所承担其后续医疗费⽤,⽀付所有⼯伤待遇。
争议焦点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该作何理解?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也⼀律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是否⼀概排除在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该如何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合同终⽌:(⼀)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种法定的终⽌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不⼀致。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丧失,是否意味着劳动法律关系在瞬间质变?如作这样的理解,对于劳动者⽽⾔并不公平。
(⼆)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权利义务带有延续性,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可以据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的条件,将其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条件,甚为勉强,此⼆者并不竞合。
(三)年龄不应成为认定劳动者资格的唯⼀条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要根据⾝份等其他因素综合确定。(四)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仲裁机构在是否受理问题上,不能⼀概⽽论,从⽬前的⽴法和司法实践看,应根据争议发⽣时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结合申请仲裁时效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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