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精品工程”创建活动,打造青西新区建筑工程质量品牌,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推动新区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在黄岛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评选活动。
第二条、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以下简称“黄岛杯”奖)是黄岛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由黄岛区城市建设局、黄岛区建筑业协会颁发。“黄岛杯”奖的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黄岛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企业自愿参与申报,经区建筑业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黄岛区先进水平。
第四条、“黄岛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数额不超过50个。评选工作由黄岛区城市建设局、黄岛区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并颁发证书。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泰山杯奖”和“青岛杯”将从获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申报“黄岛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列入国
家、省、市、区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具有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工程 1.1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教学楼、候车(机)楼、铁路站房、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影剧院、礼堂等公共建筑工程。 (二)、住宅工程 :
1、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配套住宅小区。 2、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三)、工业建设项目 :
1、建筑面积6千平方米(含)以上的厂房工程。
2、投资额在3千万元以上的相对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
1、投资额在3千万元以上的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防洪、日处理2、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工程。
3、新建路面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4、投资额5千万以上,桥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桥梁。 5、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并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五)、其它工程:
上述四款范围内,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建筑安装工作量应在3千万元以上。
第六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节能和环保方面(获得科技进步、
节能环保等奖项)突出并有创新的工程,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工程,工程规模可适当放宽,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领先,社会反响良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能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工程。
(二)、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原因造成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质量投诉的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质量经各方验收达不到评选条件的工程。
(五)、未完成设计文件或合同约定内容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七)、在申报、评审、公示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申报“黄岛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行业管理的,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当时节能环保设计标准。有黄岛区或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先进证明。
(三)、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符合国家颁布的施工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四)、按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经验收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五)、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通过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建筑认定。
(六)、建筑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达到精品工程要求,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七)、工程项目已全部完成,建设单位组织了竣工验收,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工程竣工后使用期间,没有发现渗漏、墙体(顶棚)裂缝等常见质量问题或隐患,无质量投诉或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九)、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领先水平。
(十)、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八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要求,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丰满,园林景观符合要求,小区管理良好到位。
丰满,园林景观符合要求,小区管理良好到位。
2、小区内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参与小区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三家。
(十一)、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制定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 (十二)、工程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行为,没有被区城市建设局认定为“失信企业”。
第九条 申报“黄岛杯”奖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在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二、企业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完成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三、企业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完成了主体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第十条 两家企业联合承包一个工程,可以联合申报“黄岛杯”奖。 第十一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一般允许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黄岛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或承接了建设单位按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或投资额的15%以上。
三、完成的工程量、数额在该工程所有分包单位中列前二位。 四、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第九条、为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一个工程一般允许有一家建设监理企业申请作为“黄岛杯”奖的主要监理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了全过程旁站监理,并完成了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黄岛杯”奖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黄岛杯”奖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基槽开挖前申报;已开工的工程,应在工程主体完成以前由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推荐,经黄岛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后申报。
(二)、拟申报“黄岛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主要承建单位在申报时应填写《拟创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经区质监站同意后到区建筑业协会办理申报手续。申报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注明申报工程的次序。
(三)、区质监站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意申报的工程,在《拟创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区质监站将对同意拟申报“黄岛杯”奖的工程进行重点监督,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结构质量抽检、设备安装质量抽检及功能试验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工程,撤销其参加评选“黄岛杯”奖的资格。 第十一条 主要承建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持《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申报表》(见附件2)到黄岛区建筑业协会办理正式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的内容:
1、申报材料的总目录、资料名称及份数。
2、《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不装订)。 3、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
4、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5、证明工程项目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6、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2份。1份装订在申报材料内,1份不装订,与申报表放在一起。
7、工程评为部、省、市级工程质量奖和“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9、工程无拖欠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没有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材料各1份。
10、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施工过程中主要分部分项的影像资料。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电梯)
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各1份 。 12、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复印件1份。
13、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1份,主要参建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证明。
14、主要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
15、《黄岛区建筑节能认定意见书(备案)》复印件1份; 16.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和主体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1份。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参选工程质量水平,审核申报工程是否符合条件,复查工作在黄岛区城建局“精品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建筑业协会(工程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小组由熟悉工程质量、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3-4人组成,复查小组成员从区城建系统工程质量专家库中抽取。)组织制定详细的复查方案。复查方案、复查程序、组成人员、复查结果上报区城建局“精品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工程复查的内容 :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
第十五条、通过复查的工程,复查小组在《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复查意见》(见附件3)签署意见,报区城建局“精品工程”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对外公示。
第十六条、在黄岛区建筑业管理信息网公示5天后,对荣获“黄岛杯”奖的单位,由黄岛区城市建设局、黄岛区建筑业协会通报表彰,对荣获“黄岛杯 ”奖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等授予证书。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复查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工程复查人员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对已获得“黄岛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隐患,黄岛区城市建设局、黄岛区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黄岛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评选办法》 (青黄建发„2015‟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黄岛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拟创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工程申报表 2.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申报表
3.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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