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规范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保障法律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是可能或已经形成诉讼(或仲裁)并使企业利益受到重大影响的纠纷,如民事诉讼或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
第三条 涉案金额是指纠纷一方为解决纠纷要求的金额或诉讼请求列明的金额。
第四条 按涉案金额、争议性、和影响程度可将法律纠纷分为简单法律纠纷、一般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三类(见附件一)。
第五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工作原则:
(1)预防性原则,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管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尽量减少和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2)合法性原则,处理法律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拟定、实施纠纷解决方案,避免因处理方式违法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合法性原则应贯穿法律纠纷处理过程的始终;
(3)及时性原则,即法律纠纷发生后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4)灵活性原则,即诉讼与非诉讼协商等方式结合,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寻求有利于解决纠纷和维护公司利益的最妥当的处理方式;
(5)综合权衡原则,解决争议须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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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权益维护、关系合作、费用节省、信用影响、关联关系等因素,权衡利弊,选择最为恰当的解决方式。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除非特别指出,本制度中“公司\"指“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指“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成员公司”指“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地域分公司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法律纠纷管理实行公司和成员公司两级管理体系。 法律纠纷案件在处理主体上实行“谁发案,谁处理”原则,即总部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公司法务部负责处理。成员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由该成员公司负责处理.
第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指导部门,主要负责: (1)制定法律纠纷管理办法,优化管理流程; (2)处理公司、参与处理成员公司重大法律纠纷; (3)审核成员公司法律纠纷解决方案;
(4)监督、检查、指导成员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
(5)负责公司外部律师的选聘、监督和评价。制定成员公司外聘律师的选聘标准和程序、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6)全面收集法律风险信息,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构建公司法律纠纷预警机制。
第九条 成员公司的总经理(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律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成员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为本单位法律纠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制定本单位法律纠纷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 (2)组织实施或协助实施法律纠纷解决方案; (3)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的具体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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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公司法务部报送相关纠纷信息和文件资料;
(5)全面收集本单位法律风险信息,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构建本单位法律纠纷预警机制。
第三章 纠纷信息报告
第十条 纠纷发生单位(以下简称“发案单位\")在下列事项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应将填写完毕的《法律纠纷报告表》(见附件二)及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法务部:
(1) 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能会形成诉讼或仲裁的; (2)收到应诉通知或传票;
(3)收到司法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处罚、处理文件的; (4)收到其他单位警告函、律师函等法律文件的;
(5)协作单位收到公检法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协助调查、协助执行、查封冻结公司或成员公司财产的通知和文件;
(6)其他可能会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在收到发案单位报送的《法律纠纷报告表》后,应当日建档备案,同时采集纠纷详细信息和检索纠纷涉及的法规信息,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发案单位处理能力、可能对公司的影响等,及时做出授权处理或自行处理的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接到重大法律纠纷的文件资料后应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四章 解决方案的拟定
第十三条 发案单位应在纠纷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法律纠纷解决方案,并报送审批。如有必要可申请相关专业部门对法律纠纷解决方案的拟定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或者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影响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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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可由发案单位与其他专业部门成立项目组,负责法律纠纷解决方案的拟定和实施。
重大法律纠纷解决方案的拟定工作必须有公司法务部的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第十五条 法律纠纷解决方案拟定完成后,发案单位应立即填写《法律纠纷解决方案审批单》(见附件三)并后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纠纷解决方案、纠纷相关材料、证据等,报送审批。
第五章 解决方案的审批
第十六条 法律纠纷解决方案应按照本办法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对于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处理的,以口头沟通方式审批通过后遵照执行,事后应及时补签书面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纠纷解决方案的审批可以采取书面或会审的方式.书面方式是指有关部门和人员等根据流转的审批文件出具书面意见的评审方式.
会审是指前述有关部门和人员举行会议对纠纷解决方案进行审批,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的评审方式。
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一般应采取会审的方式。
第十 简单法律纠纷的解决方案经纠纷发生部门、成员公司总经理(负责人)、总部相关专业部门、总部法务总监、总部分管副总经理审批通过后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一般纠纷的解决方案经纠纷发生部门、成员公司总经理
(负责人)、总部相关专业部门、总部法务总监、总部分管副总经理、总
部总经理审批通过后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法律纠纷解决方案经纠纷发生部门、成员公司总经理
(负责人)、总部相关专业部门、总部法务总监、总部审计总督察、总部
分管副总经理、总部总经理、总部董事长审批通过后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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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相关领导审批或公司法务部审查,任何人不得向外部当事人做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六章 解决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进入诉讼程序、确定采取非诉协商等方式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除可以及时处理完结的外,发案单位应指定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办理的具体工作.非诉协商应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准则,以互谅互让为方针,积极促成协商解决法律纠纷。
第二十三条 诉讼阶段,每个案件应指定案件承办人,负责代理出庭、收集整理案件证据资料、制作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法律中介机构代理人提供业务协助和配合、及时向公司法务部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案件承办人对法律中介机构代理人履行监督职责,对其可能危害企业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避免、减少损害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原《法律纠纷解决方案》确定的内容不宜继续实施的,发案单位应及时调整《法律纠纷解决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诉讼案件一般由法律专业人员和了解全部案情的经办人共同代理。对于简单法律纠纷,诉讼方案经公司法务部审查通过后可由公司或成员公司指定的案件承办人单独代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诉讼代理的法律专业人员为公司法务部安排的公司法律专业人员或按照相关规定外聘的律师。
第二十七条 诉讼案件立案后,公司法务部应将案件基本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通报.
第七章 法律纠纷结案
第二十 发案单位应在非诉法律纠纷解决完毕、涉诉法律纠纷收到案件裁判文书资料或执行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案报告上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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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务部,结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法律纠纷处理过程和结果; (2)法律纠纷发生原因分析; (3)管理改进与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法务部须对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个案分析,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新型纠纷或典型纠纷须制作案例,供相关单位参考借鉴; (2)对法律纠纷发生的共性原因或暴露出来的制度、流程漏洞须出具法律意见书递送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及时改进与修正。
第三十条 公司法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公司、成员公司报送的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 进行典型案例总结分析。
公司法务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纠纷案例汇编和培训。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案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本单位法律纠纷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文件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并负责保管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入案卷.档案应做到一案一档,并分审理卷和执行卷分别归档。案卷材料中的原件统一保存到各单位法律纠纷管理部门.
发案单位应在纠纷解决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将相关文件及时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各级法律纠纷管理部门应设置《法律纠纷信息统计台账》(见附件五),做好法律纠纷信息的统计、更新工作,监控法律纠纷处理过程.
第三十三条 成员公司法律纠纷管理部门应于每月末5日内将更新的《法律纠纷信息统计台账》报公司法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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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保密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保密原则,纠纷知情人非为纠纷处理或其他工作需要,不得泄露纠纷的信息内容。纠纷处理完结后,相关信息不宜对外披露的,知情人具有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重大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纠纷知情人如需向其他非纠纷处理参与人披露纠纷信息内容的,应经纠纷发生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在审批范围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纠纷处理单位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参与纠纷解决的,应在委托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或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相关人员有以下违反本办法的情况,造成公司及成员公司经济损失或者名誉受损等其他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过错,引发诉讼与非诉讼,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2)对案件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超越职权不当办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3)不能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证据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证据毁损、灭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案件秘密,造成案件处理的被动,直接引发败诉等严重后果的;
(5)相关的业务人员严重失职造成案件处理的直接不利后果,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6)在诉讼与非诉讼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7)在诉讼与非诉讼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或成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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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主要考虑责任人的主观过错(故
意和过失)、造成损失的数额,同时应结合其行为对公司声誉、经营运行
等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程度确定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责任幅度。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等。
责任追究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内部调岗,直至开除。
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同时处以经济处罚。不够行政处分的,可以单处经济处罚或者单独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经济处罚与损失赔偿不应同时施用.
经济处罚标准为:根据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5000元;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为:根据情节轻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10%,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单处或者并处经济处罚的,除被处罚人能以现金一次性支付罚款的以外,可从其工资(含奖金)中扣除。
第四十条 相关人员在诉讼与非诉讼工作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司法务部配合,协调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办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公司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精神奖励或相应的物质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对在法律纠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法务部提请内控监察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1)发现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2)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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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修订。公司法务部可在本办法框架内发布工作细则或工作指引,对公司和各成员公司的法律纠纷管理具有约束作用。
第四十四条 成员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于制定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报公司法务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一:《法律纠纷分类及审批权限表》 附件二:《法律纠纷报告表》 附件三:《法律纠纷解决方案审批单》
附件四:《成员公司法律纠纷解决方案书面评审流程图》 附件五:《法律纠纷信息统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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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法律纠纷分类及审批权限表
法律纠纷审批权限 纠纷类别 简单法律纠纷 (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我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低于10万元的工程款纠纷。 我方可能的损失低于10万元的工期迟延纠纷. 一般法律纠纷 (公司总经理审批) 除分/子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批之外的其他工程款纠纷. 除分/子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批之外的其他工程延期纠纷。 因工程质量纠纷追究对方的损害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的。 我方因同一原因纠纷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 30万元的以下(包括30万元)的。 被要求承担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的。 被要求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 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 分/子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批之外的其他纠纷。 重大法律纠纷 (公司董事长审批) 涉案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包括300万元),并且我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工程款纠纷。 我方因工期迟延造成的损失超过30万元的. 因工程质量纠纷追究对方的损害赔偿金额超过20万元的。 我方因同一原因纠纷造成的损失超过30万元的。 建设工程 因工程质量纠纷追究对方的损害赔偿金额低于5万元的。 商品房买卖 我方因同一原因纠纷造成的损失低于10万元的。 物业管理 1.追缴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的; 2。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金额低于5万元的。 被要求赔偿金额超过20万元的。 劳动争议 被要求赔偿金额低于5万元的. 被要求赔偿金超过10万元的。 1。预计对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 2。涉及投融资、并购以及重大资产、股权与股票交易的; 3。对我方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纠纷. 其他纠纷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我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低于5万元的。 第 10 页 共 15 页
附件二: 法律纠纷报告表
报 送 单 位 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 审 级 □ 一审 □ 二审 经办人 诉讼地位 受理机构 涉案金额 联系方式 □ 原告 □ 被告 案 由 初步处理方案
填写说明:
1. “报送单位\"为填报此表的单位或部门名称; 2. “经办人”为公司内部经办所填报纠纷的员工; 3. “我方当事人”为我方涉案的主体姓名或名称; 4. “对方当事人”为对方涉案主体的姓名或名称;
5. “受理机构\"为受理负责并解决纠纷的主管部门、人民或仲裁委员会. 6. “案由”为纠纷的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
7.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所填报纠纷的实际情况填写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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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法律纠纷解决方案审批单
案 由 我方 对方 涉案金额 联系电话 当事人 承办人 基本案情 解决方案 相关附件 纠纷发生部门负责人 审 核 分/子公司 相关专业部门审核 分/子公司负责人 审 核 荣盛发展 相关专业部门审核 荣盛发展 法务总监审核 荣盛发展 总经理审核 第 12 页 共 15 页
荣盛发展 董事长批示
注:此表为重大法律纠纷解决方案的审批单,其他法律纠纷解决方案的评审单参照本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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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成员公司法律纠纷解决方案书面评审流程
成员公司法律纠纷解决方案书面评审流程成员公司纠纷发生部门成员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成员公司总经理总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总部法务总监总部审计总督察总部分管副总经理总部总经理董事长 开始法律纠纷解决方案审批单审核审核审核审核是否为重大法律纠纷N审核是否为简单法律纠纷N审核是否为重大法律纠纷Y审批Y审核YN结束结束结束第 14 页 共 15 页
附件五: 法律纠纷信息统计台账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我方诉讼地位 我方涉案单位名称 对方姓名/名称 案由 涉案金额 受理机构 处理进程 处理结果 备注 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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