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纪委近日印发《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内部监督暂行办法》。这是省纪委省监察厅为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纪检监察干伍清正廉洁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据2011年2月16日《江西日报》)
纪检监察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拒腐防腐上并没有“天然免疫力”。在实际工作当中,纪检监察干部行使监督的权力已经成为分子拉拢和购买的对象。因此,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保持清醒的认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社会和新闻的监督,防止“灯下黑”。
首先,要明确“谁来监督”。纪检监察干部要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这就包括上级监督,网络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机关法制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等各个方面,只有把各种监督力量有效整合起来,才能起到应有作用。
其次,要明确“监督什么”。《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内部监督暂行办法》明确提出,要将纪检监察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廉政纪律纳入监督范围,让纪检监察干部知道应该遵守什么、反对什么,切实做到阳光决策、阳光监督、阳光执纪。
最后,要明确“如何监督”。要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定期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开展诫勉谈话、开展回访督查、落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开展述职述廉、开好民主生活会等多种途径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同时,要结合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制定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准则,建立科学严密的工作流程,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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