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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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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

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函

【标    签】所得税前扣除的函,公益救济性捐赠【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二字﹝2006﹞68号【发文日期】2007-01-24【实施时间】2007-0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你会《关于请求确认纳税人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请示》(云教奖[2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是经省批准,省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所募集的捐赠资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精神,纳税人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此复。20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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