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股票收益权转让理财业务 ………………………………2 二、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8 三、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股指期货)……………12 四、理财资金投资债券结构化业务 …………………………16 五、理财资金参与设立定向增发基金业务……………………19 六、理财资金投资量化对冲基金业务…………………………23
一、股票收益权转让理财业务
(一)业务简介
股票收益权转让理财业务是指我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购买某企业或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或限售股票收益权,或者通过证券公司与企业或个人签订质押式回购协议,并办理股票质押手续,到期后借款企业或个人溢价购买上述股票收益权。 (二)业务标准
第一,股票收益权资金融入方资质要求: 1、资金融入方信用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资金融入方有明确的期末优先购买股票收益权的资金来源,具备优先购买的意愿和能力。
3、资金融入方有自主履行同比例认购配股、增发股份等的能力和意愿,以规避因上市公司折价配股、增发等原因产生的股价稀释风险。
4、项目存续内资金融入方对外质押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其中标的股票为创业板股票的,项目存续内资金融入方对外质押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 第二,质押标的股票资质要求:
1、标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及创业板股票,且允许为限售股。 2、上市公司及股票须满足:
(1)上市公司上市时间不少于2年;
(2)质押股票如为限售股,其解禁日须早于项目到期日,且距离项目到期日不少于3个月;
(3)不存在上一年度亏损、本年度出现单季度亏损(行业周期性因素除外),或发布全年亏损预告的情况;
(4)不存在可能因实施重大重组等事项造成长期停牌的情况; (5)不存在连续3年没有分红的情况;
(6)对外担保余额或未决诉讼、仲裁及纠纷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7)不存在市场、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有关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的情况;
(8)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 (9)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情况; (10)审慎接受质押前价格大幅度波动的股票,不接受项目上报日过去六个月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股票作为标的;
(11)标的股票不得为S、ST、*ST、S*ST、SST类股票或已经停牌的股票,并且距离最近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的时间不少于4个季度报告期; (12)上市公司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3)上市公司股票市值(按照项目上报日前6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不低于15亿元;
(14)此外创业板股票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还须满足:
A. 创业板股票市值(按照项目上报日前6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不低于25亿元; B.创业板股票在上市后未出现过年度亏损,或利润同比下滑超过40%的情形。 3、标的股票权属清晰,可办理质押登记、强制公证等手续。具体包括: (1)出质人真实、合法、有效持有的股票。
(2)股票出质不存在、法律或制度障碍(例如不存在已设定对外质押、担保或冻结等情况;上市公司章程没有不得转让收益权或者不得出质股权的相关规定;出质股票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情况等)。
(3)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如外商投资公司出质股票的,须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以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符合有关国有股权质押规定的要求等)。
第三,标的股票质押率、预警止损线设置 1、质押率的设置
单笔业务质押融资金额上限=标的股票基础质押率*调节系数,具体设置如下表所示:
PE 标的股票基础质押率 PE≤25倍 55% 25<PE≤ 35 50% 35<PE≤ 50 45% 50<PE 35%
调节系数 总市值 折扣标准 1000亿元≤ 总市值 500亿元≤ 总市值<1000亿元 100亿元≤ 总市值<500亿元 50亿元≤ 总市值<100亿元 15亿元≤ 总市值<50亿元 回购期限 1折扣因子 T≤ 1年 1年<T≤ 2年 2年<T 限售期限 2解除限售或限售期限<年 年<限售期限T≤ 1年 1年<限售期限T 高管锁定股 集中度(由资产管理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在我行质押股票总数量来最终确定) 3T≤ 10% 10% 回购期限=融资期限 2 包括发起人限售和高管限售两种情况,两种情况叠加时,不重复计算。 集中度是指在我行该客户已质押股份加上本次拟质押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 3 限售股 ≤ 25 沪深300 >25 非沪深300(总市值>50亿元,非创业板) ≤ 25 >25 ≤ 25 >25 ≥ 150% ≥ 150% ≥ 160% ≥ 170% ≥ 180% ≥ 160% ≥ 170% ≥ 140% 流通股 ≥ 130% ≥ 140% ≥ 140% ≥ 150% ≥ 160% ≥ 170% ≥ 150% ≥ 160% ≥ 120% ≥ 130% ≥ 130% ≥ 140% ≥ 150% ≥ 160% ≥ 140% ≥ 150% 非沪深300(总市值>50亿元,创业板) 非沪深300 (15亿元≤ ≤ 25 总市值≤ 50亿元,非创业板) >25 非沪深300 (25亿元≤ ≤ 25 总市值≤ 50亿元,创业板) >25 ≥ 180% ≥ 190% ≥ 170% ≥ 180% ≥ 160% ≥ 170% 第四,项目期限及质押股票数量 1、项目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我行所有已开展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业务中,同一只股票合计质押的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 (三)产品定价 该业务的客户需承担的成本构成为:理财资金入池成本+信托通道费用(券商通道费用,如需)+托管费用,各环节最低报价请见下表。在实际业务营销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建议将综合报价提高。 报价起始日 2014-09-04 4 市盈率(TTM)=估价日收盘价*当日公司总股本/净利润,其中净利润取最近四个季度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例如,最近披露的是一季报,则用(一季报数据+上年年报数据-上年一季报数据),以此类推。 5 补仓线和平仓线计算方法:(质押股票数量×收盘价+保证金)/转让价款及预期收益 业务类别 股票收益权转让业务 业务基础指导报价 优先资金规模1亿元(含)以上 操作成本调节价 优先资金规模3000万(含)-1亿 1年以内(含) 期限调节价 1年-2年(含) 2年以上 % 0 % % 0 % 0 % 0 % 0 % 0 % 业务指导报价 个性化安排调节价 标准 非标准 场内 交易模式调节价 场外 企业 融资方属性调节价 个人 否 限售调节价 是 1、业务指导报价=基础报价+操作成本调节价+期限调节价+个性化安排调节价+交易模式调节价+融资方属性调节价+限售调节价; 2、业务基础报价定价原则:结合理财产品发行利率及该业务市场平均价格备注 每月制定,如遇我行理财产品平均发行价格变动超过20bps或该业务市场平均价格出现重大变化,我部将适时调整该业务指导报价; 3、业务指导报价为不含通道及托管费用的净价,通道及托管费率标准详见下表。 期限 资产入池报价 1年内(含) (不低于) 1年-2年(含) 利率 % % 通道及托管费率标准 业务模式 信托 场内 券商 %(含推荐) 场外 信托 % % 通道费率 % %(纯通道) % 托管费率 % 备注:该报价从2014年9月4日开始执行,调整可查询信息总汇-产品报价。行内报价表格不得直接转发客户。 (四)营销指引 1、深挖区域客户,获取业务机会 各行部需根植于我行管辖区域内上市公司资源,深入挖掘分行现有客户,如发现客户为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金融资产中有大量上市公司股权,就可以进一步了解客户是否有开展股票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需求。支行可以全面梳理苏州、南通区域的A股上市公司,直接进入精准营销,提升成功率。 2、深化同业合作,增强获客能力 目前,市场上已开展股票收益权转让项目或类似业务(如约定式回购、质押式回购、券商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券商。与信托公司及券商相比,银行在融资人资质、质押率等方面要求相对严苛,但资金量大,资金成本较低。重点关注一些转让金额较大、时间要求不太紧迫、股票收益权转让方资质较好的项目,我们可以从信托、券商已开展该类项目中筛选所需项目资源。 二、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 (一)业务简介 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是指由我行募集理财资金,认购信托公司设立的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并由融资客户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并担任投资顾问。投资范围为股票二级市场。该业务可为具有杠杆投资股票偏好的次级投资者提供融资。 (二)产品结构要素 1、产品规模:劣后客户出资起点低至500万元,1亿元以上大额资金,可单独商定投资条款,满足大型客户个性化需求。 2、产品期限:半年到2年均可,到期后符合条件可适当延期,也可提前终止。 3、杠杆倍数:不超过倍 (三)业务套餐 套餐一 套餐二 仅供次级出资2500万及以上客户选用 适用客户范围 适用所有客户 融资杠杆比例 2:1 (优先级:次级) 预警线 预警线下减仓要求 不高于6成仓位,在仓位控制前提下允许申购操作 止损线 止损线下减仓要求 股票投资上限 股票投资集中度 平仓 100% 按成本计: 不高于6成仓位,在仓位控制前提下允许申购操作 平仓 100% 按成本计: :1 单只沪深300标的股票投资≤信托单元净值30%; 单只创业板股票投资≤信托单元净值10%; 单只其他股票投资≤信托单元净值20%; ST、*ST类不可投资; 单支个股总计持仓上限不得超过总股本的%,不超过流通股本的10%。 前25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非创业板股票,单只股票投资额≤信托单元净值30%; (约1500只股票适用,每季调整) ②单只创业板股票投资≤信托单元净值10%; ③单只其他股票投资≤信托单元净值20%; ④ST、*ST类不可投资; ⑤单支个股总计持仓上限不得超过总股本的%,不超过流通股本的10%。 ①单只债券或封闭式基金投资≤单元净值10%; 债券、基金投资 集中度 ③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可投 资; ④单只债券投资额≤债券发行量5%。 ①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②单只封闭式基金投资额≤单元净值10%; ①单只债券投资额≤单元净值10%; ②单只可转债投资≤信托单元净值30%; ③单只封闭式基金投资额≤信托单元净值30%; ④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可投资; ⑤单只债券投资规模≤债券发行量5%。 ①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期货、权证、正回购交易; 证、正回购交易; 其他投资 ②禁止参与新股申购、新债申购、新基金申购、逆回购②禁止参与新股申购、新债申购、新基金申购、逆回购交易和上市公司增交易和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发业务; ③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③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品、信贷资产等。 (四)产品定价 报价起始日 业务类别 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 业务基础指导报价 2014-08-18 优先资金规模1亿元(含)以上 操作成本调节价 优先资金规模1000万(含)-1亿 1年以内(含) 期限调节价 1年-2年(含) 对冲模式 业务模式调节价 常规模式 标准条款 合同条款一致性调节价 非标准条款 0 + 业务指导报价 0 + 0 + 0 + 1、业务指导报价=基础报价+操作成本调节价+期限调节价+业务模式调节价+业务模式调节价+合同条款一致性调节价; 备注 2、业务基础报价定价原则:结合理财产品发行利率及该业务市场平均价格每月制定,如遇我行理财产品平均发行价格变动超过20bps或该业务市场平均价格出现重大变化,我部将适时调整该业务指导报价。 期限 资产入池报价 (不低于) 1年-2年(含) 利率 % 1年内(含) % 备注:该报价从2014年8月18日开始执行,调整可查询信息总汇 -产品报价, 行内报价表格不得直接转发客户。 (五)营销指引 寻找次级投资者是各行部开展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的起点。次级投资者是具有融资需求的股票投资者,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次级投资者是伞型子信托的实际投资操作人。 1、各大券商经营经纪业务多年,在金融机构中,营销网络成熟度仅次于银行,积累了大批二级市场优质客户,与有资源的券商营业部加强合作,优势共享。在该业务上,金融市场部不限定合作券商名单。 2、信托公司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次级客户信息。目前总行伞型模式的合作信托公司为华润信托、中信信托,暂不接受其他信托公司自带次级的项目。 3、各类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 三、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股指期货) (一)业务简介 总行已在现有股票二级市场结构化优先级业务的基础上,把股指期货纳入该业务投资范围当中,主要满足对冲交易策略的执行。理财资金通过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下统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含有股指期货并以市场中性对冲策略为主的结构化产品。该结构化产品中,我行理财资金投资优先级份额,劣后投资者投资劣后级份额,通过优先劣后分层的方式保障我行理财资金安全。 (二)业务标准 1、业务规模、年限、及付息方式 (1)该业务融资规模(即优先级份额)不少于5000万元; (2)该业务融资期限为6个月至2年; (3)该业务要求优先级利息每日计提,至少到期或每年分配优先级利息。 (4)要求事前风控,即需要通过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软件下单。 2、 杠杆比例 产品优先劣后杠杆比例不高于6:1,对冲策略的风险敞口越大,可运用的杠杆比例越低。风险敞口简易计算公式:风险敞口=(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计划总金额,不同杠杆比例对应的风险敞口范围如下(具体敞口大小需根据策略与投资顾问资质由总行核定) 优先劣后杠杆比例 1:1 :1 3:1 4:1 5:1 风险敞口 0%-100% 0%-100% 0%-50% 0%-40% 0%-30% 6:1 0%-30% 3、 投资标的 (1)现金类资产市值(现金、银行存款、7天以内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货币基金)。 (2)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定期存款(含协议存款)、大额存单、AA评级以上债券、债券型基金、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3)权益类资产市值(或成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基金、ETF、LOF、等)。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 4、投资 投资顾问为计划提供投资建议,以下述资金的运用原则为前提,即投资顾问在为本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时,其投资建议不应违反以下原则: (1) 本计划以及由受托人管理的同一投资顾问的其他计划产品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2) 购买单一非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计划财产净值的5%(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3) 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或债券的投资额不能超过本计划计划项下计划资产总值的5%(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4) 购买单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计划财产净值的3%(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5) 不得主动投资“S”、“ST”、“*ST”、“S*ST”及“SST”类股票及权证等高风险产品,如果被动持有,须在可交易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6) 不得购买受托人自身发行的股票,或与受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7) 未经受托人及全体委托人允许,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新股申购、新债申购、新基金申购、权证交易、正回购交易、不得进行上市公司增发交易。 (8) 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中小企业私募债。 (9) 任一时点,投资组合的风险敞口(即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为-**%至**%(根据核定的风险敞口填写)。股指期货的投资须依从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现金(包括股票和股指期货备付金的现金头寸)占比不低于计划总值的5%,或计划期货保证金占用占期货账户全部权益(保证金占用与可用资金之和)不得超过50%。 (11)若因市值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本计划的投资连续五个交易日不符合上述规定,受托人有权在下一交易日开始进行调仓操作,以使本计划的投资满足计划文件的规定,遇股票停牌等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12)若本计划持有的证券已被交易所出具退市风险警示,或符合潜在暂停上市、退市条件,受托人有权在五个交易日内对相关股票进行强行平仓。 (13)法律规定或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 (14)计划期间有新的法律对上述做出不同规定的,上述根据规定做相应调整。 5、 止损线最低设置(根据具体策略有总行核定) 杠杆倍数 风险敞口 6:1 50% 40% 30% 20% 10% - - 5:1 - - 4:1 - 3:1 :1 1:1 备注:业务开展时,应尽量与投资顾问争取更高的止损线,以保障我行优先级安全。 6、计划管理人准入标准 该类产品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模式进行: 模式一:理财资金认购单一信托,由单一信托认购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该结构风险控制主要在于证券公司,单一信托为通道计划); 模式二:理财资金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优先级(该结构风险控制主要在于信托公司)。 上述管理人的准入如下: (1)信托公司:中信信托、华润信托、外贸信托、华宝信托; (2)证券公司:评级达AA以上且与我行有过业务合作的证券公司 (三) 产品定价(该报价应向客户保密,禁止对外直接发布) 该业务费用包括:优先级资金融资成本、托管费、计划管理费,价格如下: (1)优先级资金融资成本根据年限与融资规模分阶梯报价: 优先级融资规模 1亿元(含)以上 5000万(含)-1亿元 6个月-1年(含) % % 1年-2年 % % 备注:该报价从2014年6月23日开始执行,调整可查询信息总汇-资产管理部-产品报价。 (2)托管费率(以计划总规模为基数计算): 模式一:单一信托无需托管;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约%或不低于15万。 模式二:集合信托托管费约%或不低于15万。 (3)计划管理费率(以计划总规模为基数计算): 模式一:单一信托管理费约%,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不超过%。 模式二:集合信托管理费约%(其中,外贸信托,总规模1亿(含)以上的收费%,1亿以下的收费%且不低于30万每年)。 四、理财资金投资结构化债券优先级业务 (一)业务简介 我行发行理财产品投资结构化债券产品的优先级,由证券公司(含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并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超过5名认购人)认购劣后部分。通过优先次级设置和止损安排,保证优先级的本金及收益,投资范围主要为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 (二)业务结构 证券公司 信托计划 基金公司 招商银行 或 基金专户 或 投资顾问 交易所 债券市场等 优先级资产可先由理财投资组合买入,而后将期限拆短,向我行客户发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分级产品的投资顾问,并以自有资金投资于分级产品的次级,其中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时,应以非本公司设计的资管计划作为投资交易平台,以确保交易平台的第三方监督的作用。我行理财资金作为优先级获得固定收益,次级资金承担风险并获得浮动收益。 (三)产品要素 产品规模:单只分级产品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其中理财产品投资单只分级产品原则上不超过9亿。 产品期限:每期优先级资金不超过1年,结构化债券分级产品期限不超过3年。 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 杠杆倍数=(优先资金规模+次级资金规模)×(1+正回购比例)/次级资金规模 具体设置如下: 优先次级比例 9:1 8:1 7:1 6:1 5:1 4:1 3:1 正回购比例 0 % 25% % % 100% 150% (四)产品报价 理财产品收益率由经办分行在产品发行前参考我行同期限高收益理财产品收益价格确定。受托人管理费为%,托管费%,分行管理费不低于20BP且不能低于分行销售费率,投资顾问实力一般的需在以上基础上加10BP。 (五)营销指引 该业务的需求主要集中于外部机构客户,通过在我行进行结构性安排,利用杠杆完成配资,完成其债券市场投资需求。 拟合作的证券公司标准为:净资本排名中,排名在50名之前的证券公司。(后附),拟合作的基金公司标准为:固定收益类基金(债券基金及货币基金)管理总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的基金公司,拟合作的保险公司标准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 附:该业务拟合作的证券公司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券商名称 海通证券 中信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广发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 华泰证券 光大证券 招商证券 国信证券 东方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宏源证券 评级 AA AA AA AA AA AA C AA AA AA AA A 注册地 上海市 深圳市 上海市 广州市 南京市 上海市 深圳市 深圳市 上海市 北京市 乌鲁木齐市 最新净资本(亿元)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长江证券 兴业证券 方正证券 安信证券 平安证券 国元证券 国开证券 中银国际证券 齐鲁证券 信达证券 西南证券 国海证券 中投证券 东兴证券 华融证券 国金证券 东吴证券 红塔证券 华西证券 华泰联合证券 东北证券 长城证券 中金公司 国都证券 A AA A A BB A AA A A BBB AA A AA A A AA BBB BBB AA AA BBB A AA A 武汉市 福州市 长沙市 深圳市 深圳市 合肥市 北京市 上海市 济南市 北京市 重庆市 桂林市 深圳市 北京市 北京市 成都市 苏州市 昆明市 成都市 深圳市 长春市 深圳市 北京市 北京市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山西证券 渤海证券 西部证券 浙商证券 东海证券 上海证券 财通证券 金元证券 南京证券 湘财证券 中州证券 第一创业 华安证券 华福证券 A BBB BBB A BBB CCC BBB BBB CC BBB BBB BBB A AA 太原市 天津市 西安市 杭州市 常州市 上海市 杭州市 海口市 南京市 长沙市 深圳市 合肥市 福州市 备注:标阴影券商已被其他分行营销 五、理财资金参与设立定向增发基金业务 (一)业务简介 我行理财资金作为优先资金与外部劣后资金共同出资设立定增基金,参与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在定增基金存续期内,劣后级出资人以劣后出资份额为保证,通过动态补仓、差额补偿及溢价回购等措施保障优先级资金权益。定增基金在约定投资期限内,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等方式兑付优先级出资人本金及投资收益。 (二)交易结构 理财资金参与设立定增基金投资于定增项目,目前较为主流的基础交易结构分为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模式。 在该模式中,我行理财资金及劣后级投资人通过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由招商银行、劣后投资人或第三方管理人(或有)共同商议投资决策及流程。定向增发项目融资一般规定最长融资期限,在约定最长融资期限到期前,基金资管计划(基金专户)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变现股票,偿还优先级本金及收益。 (三)一般要素 1、存续期限 定增基金存续期限=定增基金投资期限+定增基金回收期限,原则上应不超过36个月;定增基金的整体回收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定增基金中单一定增项目投资期限与相应限售期结合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2、杠杆比例 单只基金中,我行理财资金与劣后资金规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1。 3、投资范围 定增基金投资标的为A股上市公司(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投资约束 出于分散投资风险的考虑,在定增基金成立后十二个月内,定增基金原则上需至少完成四个定增项目投资。定增基金内单一定增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定增基金投资总额的40%。 5、投资决策 定增基金成立时,应由资产管理部、劣后出资人、第三方管理机构(或有)共同商议投资决策权限。基金存续期内应按照约定程序完成投资决策,我行有权派代表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 6、存续期管理 定增基金成立并实施项目投资后,需在基金整体层面上,通过建立预警安排及补仓机制来加强过程管理,具体安排如下: (1)禁售期内的预警安排和补仓机制 投资标的在禁售期内,预警线=(优先级本金及固定收益)*130%。 若T日产品市值≤预警线,劣后资金出资人承诺在T+5日收盘前足额追加资金,使产品市值高于预警线。 若未履行上述补仓承诺,劣后资金出资人丧失份额所有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权,且我行保留差额追索权利。 (2)解禁后的预警、止损安排和补仓机制 投资标的解禁后,预警线=(优先级本金及固定收益)*140%;止损线=(优先级本金及固定收益)*130%。 若T日产品市值≤预警线,劣后资金出资人承诺在T+3日收盘前足额追加资金,使产品市值高于预警线。 若T日产品市值≤止损线,管理人有权自T+1日开始平仓止损操作,直至所有股票全部变现。 若未履行上述补仓承诺,劣后资金出资人丧失份额所有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权,且我行保留差额追索权利。 上述预警价格、止损价格可根据优先劣后资金比例、投资标的股票的质地进行微调。 7、投资收益 在定增基金中,我行理财资金享有固定收益,并与劣后出资人另行协商投资浮动收益分配机制。 8、投资收益分配期限 定增基金优先级出资人的收益可以约定按季、按年、及基金到期清算等多种分配期限。 9、投资退出 投资定增标的解禁后,由定增基金通过二级市场抛售股票、大宗交易或转让优先级份额等方式实现退出。 (四)准入标准及营销指引 第一,定增基金劣后投资人准入要求: 1、劣后投资人基本要求 (1)主要合伙人或股东实力雄厚,并至少持续稳定运营2个自然年度以上。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3)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原则上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定向增发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定向增发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 (4)具有良好的历史业绩,业绩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5)市场信誉度良好,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接受我行关于风险承担、收益分配、投资管理等相关约定,具备与我行合作的积极意愿。 2、劣后投资人出资(补仓)能力 劣后投资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及补仓能力,能获得稳定现金流来源和拥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劣后出资人补仓资金及差额补偿资金的来源需真实有效,我行认可的资金来源包括: (1)营业收入:能产生真实经营现金流的主营业务收入。 (2)分红现金:集团持股平台企业,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分红款。 (3)高流动性资产:如股票等易变现的有价证券。 (4)融资能力。 (5)第三方担保人(如有)的现金流。 3、第三方担保增信 如劣后出资人的补仓能力较弱或不被我行认可,可接受我行认可的第三方对劣后出资人提供增信担保。 4、推荐目标客群指引 (1)各省级以上国资委下属股权投资平台; (2)大型资产管理公司; (3)大型券商直投; (4)保险公司; (5)实力较强、有实业经营基础的民营企业股权投资平台; (6)投资管理人背景实力较强、劣后级资金实力雄厚且来源相对集中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第二,合作中间机构 在定增基金(项目)的实际运营当中,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将代表我行理财资金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权,因此,拟合作机构需要有较为充分的上市公司定增股权投资管理经验,对定增基金(项目)按照协议要求严格实行过程监督及 投后管理。目前我行基金子公司优先选择市场投研能力突出,能够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及行业研究、市值管理、减持增值服务的公募基金子公司或券商资管通道。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招商基金子公司招商财富作为定增基金业务合作中间机构。 六 、理财资金投资量化对冲基金业务 (一)总体业务模式 寻找市场上优秀的私募基金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机构”),通过我行理财资金认购优先份额、投资机构认购劣后份额的方式,在我行认可具有风险管理能力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成立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量化对冲的相关策略,主要投资股票、期货及相关金融衍生品,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 优秀投资机构和有风险管理能力的管理机构是保证我行理财资金安全和高收益的重要两个方面,也是此业务营销的主要对象。 目前我行理财资金暂拟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FOF/MOM两种模式参与量化对冲基金业务。 (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1、交易结构 我行理财资金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资管计划投资二级市场获利。资产管理计划的结构化模式可采用优先-劣后或优先-夹层-劣后两种形式,用结构化的形式保证我行理财资金本金及收益。 2、产品要素 融资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一般为一次性出资。 期限:原则为1年,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价格:可采用单一固定收益和固定收益+浮动收益两种方式。单一固定收益率根据市场确定(目前暂定%%)。固定收益+浮动收益方式,可适当降低前端固定收益,从而获取相应的后端浮动收益(目前暂定前端固定收益不低于%)。优先级利息每日计提,至少每年分配一次。 3、杠杆比例及风控要求 最高杠杆 预警线 平仓线 同品种套利 6 BP* BP* 相关品种套利 4 BP* BP* 趋势交易 3 BP* BP* 注:1、BP=,R即杠杆比例 2、同品种套利为相同品种的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及跨市场套利;相关品种套利为不同期货品种之间的统计套利;趋势交易为单边投资,辅以套利策略。 管理机构承担风控责任。成立资产管理计划前,根据资管计划投资策略,设计相关风险指标如总保证金风险度、总合约价值、轧差合约价值等,出具书面的风险控制预案。资管计划投资时,管理交易系统根据风控预案预先设定阀值,进行盘中实时监控预警和自动强制平仓,并督促投资机构进行动态补仓(如有)。相关风险要求需写进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和与我行签订风险操作承诺函中(见附件一)。 4、目标客户 优质的投资机构是营销的重点对象。可从第三方私募评价机构(如私募排排网、朝阳永续等)获取相关信息,或通过合作的管理机构为切入点,转介绍私募投资机构。投资机构的准入标准见第四部分。 (三)FOF/MOM模式 1、交易结构 此模式为我行和管理机构共同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可采用跟投或劣后两种模式。通过母基金投资不同策略的单一对冲基金(子基金)。如下图: 2、基本要素 母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亿元,可分次出资。 杠杆比例:最大1:9,一般在1:5-1:6。 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具体可双方协商。 收益率:参照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模式收益,可采用固定+浮动方式。至少每年分配一次收益。 子基金的风控指标参照单一资管计划模式。 3、子基金投资方式 由我行与管理机构共同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遴选优秀投资机构,单个子基金投资规模原则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30%,各子基金投资策略相关性相对较低,针对业绩优秀的投资机构,可不超过母基金规模10%投资管理型产品(需要合作一年以上的投资机构),并根据业绩情况随时调整金额。管理机构按照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承担风控责任。 4、目标客户 主要选择大型证券公司(A级以上)或基金公司。大型券商掌握较丰富的私募客户资源,同时具备出资或募资的能力。一般券商对应的部门是机构客户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基金公司对应的部门是专户投资部。 (四)准入标准 1、管理机构准入标准 管理机构指经中国监管部门批准、非公开募集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含子公司)、证券公司(含子公司)、期货公司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机构。管理机构将负责产品的风控。 (1)基金管理公司(含子公司) 获得中国审核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公司在金融衍生品及期货等领域投资管理经验在两年以上,管理对冲基金类资产规模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 (2)期货公司 获得中国审核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近两年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A类A级,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健全。 (3)证券公司(含子公司) 获得中国审核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公司(按照母公司合并计算)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近两年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A类A级。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研团队不得少于10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公司管理对冲基金类资产规模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健全。 所有的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的风控体系,未发生因违反合同规定义务而导致委托人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做到每日报送产品净值,定期报告产品运作情况。当产品触及警戒线后,每天报告产品运作情况以及相应产品的后续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出具风险操作承诺函,承担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2、投资机构准入标准 投资机构指实际承担投资运作对冲基金的投资机构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合法存在的法人或其他形式组织实体。投资机构是实际负责对冲基金投资的主体。 (1)管理团队情况 核心投资人员从业年限不低于5年,具有实盘操作经验不低于3年。核心投资人员无违反中国证券市场法规和受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 (2)历史业绩 有三年以上可以考证的历史业绩,管理不少于3只产品。其收益率不低于同期一年期国债利率加产品最大历史回撤之和。 (3)合作意愿 具备与我行合作的积极意愿,同意我行费用标准及其他合作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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