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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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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大学生征兵规定(摘要)

一、学业安排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确实有困难安排考试的学校,凡课程学习时间超过2/3课时的,应直接确定成绩及格以上和相应学分,应征在校大学生其学籍保留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二、复学工作

退伍回校复读的大学生,应在退伍后三个月内回原校办理有关复读手续。各有关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消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读;原所学专业撤消的,由原学校根据学生的意愿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复读,原已通过的课程可以免考;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科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校学习,属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其它同类院校就读。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

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98]安字18号)执行。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优先选拔为国防生。

三、优待安置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兵役法》及《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由批转入伍所在地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有关优待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应复学,不能复学的大学生,其就读学校出具不能复学的证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安置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评定残废等级,发给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学校有关

一、应征入伍的学生,本学期所学时间超过2/3学时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成绩和表现直接给予及格以上的成绩和相应学分,其学籍保留到退伍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要求的,学校发给其学位证书。

二、应征学生入伍前,该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退还学生本人。

三、学生光荣退役复学后,学校减免其1/3学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减免60%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减免全部学费。

四、学生光荣退役复学后,原是本科生的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在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科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校学习。

五、因身体原因中途退役复学的学生,按新生入学体检要求重新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能复学。

六、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由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有关文件执行。

七、其它相关问题,按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的([2005]司联字第1号)办理(如此文有变化,按新发文件执行)。

2010年征兵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正在我校就读的男性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我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二、年龄条件:2010年满17岁至22岁(1988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在校大学生。

三、征集条件: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地点及时间:报名学生到所在学院报名,也可到学校武装部报名(三水校区的报名学生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报名时间从11月1日始到11月9日止。

五、咨询地点:学院武装部(也可上学院保卫处武装部网页查询),电话:84096507。

学校武装部

二0一0年十月三十一日

海珠区2010年征集入伍在校大学生的

有关优抚标准

为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做好入伍大学生的优抚工作,海珠区决定,海珠区民政部门继续按去年的优抚条件,对每个入伍大学生每人每月补助400元(两年共计9600元),退役复学后享受街道同期入伍青年的就业补助金同等标准(退役复学后的就业安置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2011年全区职工年平均收入+2012年全区职工年平均收入)。区武委会建议,各院校在确保入伍大学生退役后能顺利复学的基础上,可根据本院校的实际,制定一些如减免学费、专升本、调换专业等优惠,解除入伍大学生的后顾之忧,调动在校大学生应征的积极性。

如: 2007年底我区退役复学的学生一次性就业安置补助金标准为78000元,2008

年底我区退役复学的学生一次性就业安置补助金标准为86000元,2009年底我区退役复学的学生一次性就业安置补助金标准为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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