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本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工程内容中所述。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抢修,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抢修,费用从保修金内扣除。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374765.5元(叁拾柒万肆仟柒佰陆拾伍元零伍角),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保修期满后14天内,剩余保修金一次性返还承包人。
五、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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