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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预检用 精神科门急诊告知书(2013.04.08)

来源:抵帆知识网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诊疗告知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患者和监护人:

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中心门、急诊各项诊疗活动,请你仔细阅读“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诊疗告知书”,并请在阅后签字认可。

患者 性别 年龄 院号 院方告知:

1、 普通精神科初诊、急诊患者必须有监护人或近亲属陪同。

2、 由于精神障碍系各种因素引起,因此,患者和陪诊人员应该全面客观地向经治医生介绍病史,不要遗

漏患者既往躯体疾病、药物过敏、以及与本次精神异常相关的其他情况,包括K粉、、大麻等新型毒品使用史。

3、 患者或陪诊人员一旦按处方配药后,所配药品离开医院药房柜台,不能退换。

4、 精神药物在产生治疗作用的同时,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药物不良反应,如:过敏、肌张力增高、震颤、

静坐不能、粒细胞减少、体位性低血压、迟发性运动障碍或心血管、消化、泌尿、内分泌系统等不良反应。若患者服药后效果不佳或不良反应明显,可及时来本中心复诊并在就诊时向医生反映。 5、 初诊患者首次精神科诊断后六个月内需来院进行复核诊断。

6、 为保护患方隐私,门诊病史由本中心保管,未经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院方不得对外公开精神

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是,司法或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患方权益和义务:

1、 患方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及治疗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需了解,可直接向接诊医师询问。无抽搐电休

克(MECT)、重复经颅磁刺激(rTMS)等特殊治疗前须由监护人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2、 复印门诊病史,由患者本人(本人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或监护人

提出书面申请,至门诊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3、 患者在就诊期间出现自杀、自残、自伤、出走等伤害自身的行为,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若患者在就诊

期间出现伤害他人、损坏公私财物,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应承担患者就诊期间的诊疗费用。 我院投诉电话:

徐汇院区:342888转3083(精神科门诊)、3263(心理咨询)、3210(医疗纠纷办公室); 闵行院区:901737转2561(门诊办公室)、2878(医疗纠纷办公室)

上述告知内容,我(们)作为患者及陪诊人员均已了解清楚,同意医院按此进行各项门、急诊诊疗工作,并愿履行各项义务。 患者签名:

陪诊者承诺自己系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人的书面授权,已经得悉以上全部告知,并愿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陪诊者签名: 与患者关系: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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