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越来越多地⽅需要⽤到通知,通知的种类⽐较多,根据其不同的作⽤可主分为转⽂性通知、指⽰性通知、事务性通知、任免通知等。那要怎么写好通知呢?以下是⼩编帮⼤家整理的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欢迎阅读,希望⼤家能够喜欢。
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信⽤卡服务⽔平,保障持卡⼈合法权益,促进信⽤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利率标准
对信⽤卡透⽀利率实⾏上限和下限管理,透⽀利率上限为⽇利率万分之五,透⽀利率下限为⽇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卡透⽀的'计结息⽅式,以及对信⽤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主确定。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透⽀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主确定。
三、违约⾦和服务费⽤
取消信⽤卡滞纳⾦,对于持卡⼈违约逾期未还款的⾏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以及相关收取⽅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提供超过授信额度⽤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收取的违约⾦和年费、取现⼿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卡预借现⾦业务
信⽤卡预借现⾦业务包括现⾦提取、现⾦转账和现⾦充值。其中,现⾦提取,是指持卡⼈通过柜⾯和⾃动柜员机(ATM)等⾃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现⾦转账,是指持卡⼈将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划转到本⼈银⾏结算账户;现⾦充值,是指持卡⼈将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划转到本⼈在⾮银⾏⽀付机构开⽴的⽀付账户。
持卡⼈通过ATM等⾃助机具办理现⾦提取业务,每卡每⽇累计不得超过⼈民币1万元;持卡⼈通过柜⾯办理现⾦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转账业务的每卡每⽇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主确定是否提供现⾦充值服务,并与持卡⼈协议约定每卡每⽇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划转⾄其他信⽤卡,以及⾮持卡⼈的银⾏结算账户或⽀付账户。 五、交易信息
银⾏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步完善信⽤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提取、现⾦转账和现⾦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付过程中的⼀致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义务
(⼀)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与标准、安全⽤卡知识和信⽤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更新。
(⼆)发卡机构应在信⽤卡协议中以显著⽅式提⽰信⽤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收取违约⾦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有重⼤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卡利率标准,应注明⽇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卡利率标准的,应⾄少提前45个⾃然⽇按照约定⽅式通知持卡⼈。持卡⼈有权在新利率标准⽣效之⽇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七、⾮本⼈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等⾮本⼈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反馈处理进度。⿎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等⽅式,依法对持卡⼈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合法权益。
⼋、利率信息报送
发卡机构调整信⽤卡透⽀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民银⾏报告。信⽤卡利率纳⼊⼈民银⾏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按⽉进⾏填报(详见附件),应于每⽉9⽇前完成对上⽉数据的报送⼯作,起始报送时间为20xx年2⽉9⽇前,填报20xx年1⽉相关信⽤卡利率信息。其中,全国性银⾏报送⼈民银⾏总⾏;其他银⾏业⾦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送法⼈所在地⼈民银⾏分⽀机构。 九、信⽤卡业务⾃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律机制作⽤,对信⽤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中国⽀付清算协会应按照信⽤卡业务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建⽴健全信⽤卡发卡流程、使⽤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律机制,制定信⽤卡协议与章程推荐范本,保障持卡⼈合法权益,促进信⽤卡市场有序发展。
本通知⾃20xx年1⽉1⽇起实施。此前⼈民银⾏发布的银⾏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民银⾏分⽀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社、村镇银⾏、外资银⾏和⾮银⾏⽀付机构。
中国⼈民银⾏ 20xx年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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