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稿
感谢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中国不应该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我方认为这一年龄界限没有降低的必要。
根据常委会法工委主编的《婚姻法释义》表明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
婚姻的构成关乎当事人,后代和社会的综合利益。我方认为现今的结婚年龄仍然是一个合适的边界。即使现如今的社会状况与1980年有所区别,国家已开放了二孩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已经没有必要保持原来的结婚年龄,我国在2016年印发的人口规划中指出仍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换言之提倡晚婚,晚育,优生的思想依旧存在。
就婚姻权来说,婚姻权代表了一种人身权利,但就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的归属是要在一定情况下的,举个例子。我们每个人都有吃东西的权利,但是,我们却有地铁禁食令的存在,就拿婚姻来说,我们没有剥夺任何一个人的婚姻自由权,但是就其前提条件,要加以一定的,我方认为保持原来的是合理的。
在大多数中国人的眼中,传宗接代在我们的文化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婚姻产育的质量被极大程度地关注,据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报告显示:中国的平均初婚年龄在岁,而平均生育年龄相差不到一年,仅有%的家庭在结婚一年后没有选择生育。结婚和生育是息息
相关的。但据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的青少年生理健康报告中显示:15到19岁的女性处在高危生育年龄。其生育风险,畸形儿的比例是常人的七倍,被列入了高危生育名单。由此可知,为保障绝大多数产育妇女和新生儿的权益,我方将女性的最低结婚年龄定在了20岁。并结合男女生心差异,将男性结婚年龄定为22岁。
在我国,早婚人群分为事实早婚人群和潜在早婚人群。据统计显示,现有%的婚姻人群属于事实早婚。而初婚年龄在20到24岁之间,均被认定为潜在早婚人群,其占婚姻人群的38%。换言之,一旦降低了法定结婚年龄,将会有接近1000万对男女选择早婚。由上述可知,倘若下调了法定结婚年龄,势必有更多的早婚,早孕现象的出现。
可如今,早婚问题在我国不应被提倡:首先,在我国,由于学校或家庭的严格管理,对于早恋的是十分巨大的,可想而知,刚刚成年的青年男女又怎么明白爱情,如何明白婚姻的意义。婚姻更多的变成了父母之命的产物,此现象在农村由其突出,据调查显示,虽然包办婚姻在现在已不多见,但是调查显示有近30%的农村女性证实其结婚,更多的是考虑父母和亲戚的意见,其中有八成女性,属于早婚人群。这对于女性的婚姻自由是极大的伤害。
不仅如此,我国与他国相比,育儿福利差距巨大,以法国为例,其会免费提供新生儿的医疗补偿,并且在前六年,每年给予782欧元的补贴,而在德国,最高的生育补贴可达万欧元。这些在我国都是微乎其微的,在我国,过早地产育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调查显示有 67%的早婚人群苦于在外工作养家而选择让公婆和自己的父母带孩子。由此可见,经济能力的不堪重负还会影响孩子的培养问题。据《2016 年基础教育发展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一半的孩子由于缺乏父母的管理,陷入了极大的心理问题当中,而这在农村极为常见。
由此可见,早婚问题所带来的个人影响,家庭影响和社会影响都是十分严重的。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不应该降低法定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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