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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
【标 签】转让无形资产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财税﹝2001﹞337号【发文日期】2001-04-04【实施时间】2001-04-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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