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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土地等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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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土地等级的通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5.09.11 1995.07.01 企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上海市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 费标准及土地等级的通告 (1995年9月11日)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土地等级调整方案,经上海市批准,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现予公布。

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及土地等级调整方案

一、土地使用费标准及用地性质(类别) 1.土地使用费调整

根据《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1986)113号文)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期不少于三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标准的百分之三十”。 2.用地性质(类别)调整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性质,将原用地性质分类由六类改为五类,即取消原“文化、娱乐”类,将“娱乐”归入(第一类)“商业、金融、旅馆、综合”类;“文化”归入(第四类)“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类;新增“办公”列入(第一类)“商业、金融、旅馆、综合”类。 3.调整后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和用地性质(类别)如下表(略):

二、土地等级划分 1.土地等级调整

随着我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行政区划的变动,现作如下调整: (1)全市实行统一的土地等级标准;

(2)划入市区(不含浦东新区)的乡、村土地等级均按相邻地区等级调整为五级; (3)浦东新区、闵行、嘉定、宝山等区的部分地段也作相应调整。 2.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

中山东路(金陵东路至南苏州路)两侧; 南京路(中山东一路至乌鲁木齐路)两侧; 路(淮海路至苏州河)两侧; 淮海路(路至襄阳路)两侧; 金陵路(中山东二路至普安路)两侧。 二级:

浦西中心区(东至中山东路,南至新开河路、人民路、淮海东路、南路、复兴中路、瑞金二路、肇嘉浜路,西至华山路、乌鲁木齐路、北至北京西路、石门一路、苏州河岸线); 鲁迅公园地区(东至甜爱路,南、西至四川北路,北至东江湾路、甜爱支路);

外白渡桥以北地区(东至闵行路,南至苏州河岸线,西至四川北路,北至天潼路、长治路); 四川北路两侧。 三级:

老城区(东至黄浦江岸线,南至陆家浜路、徐家汇路,西至瑞金二路,北至复兴中路、南路、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

提蓝桥地区(东至临潼路,南至杨树浦路、东大名路,西至公平路,北至东长治路、长阳路); 曹家渡地区(以长寿支路、长寿路折长宁支路,转康定路、余姚路为界); 虹古地区(东至陵园路,南至徐虹支线,西至虹许路,北至虹桥路);

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共和新路、大统路,南、西至苏州河岸线,北至中兴路); 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平凉路(临潼路至隆昌路)两侧; 共和新路(天目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武宁路(长寿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愚园路(乌鲁木齐路至中山公园)两侧; 虹桥路(华山路至虹桥机场)两侧; 南京西路(乌鲁木齐路至延安西路)两侧; 延安西路(乌鲁木齐路至虹桥路)两侧; 新华路(淮海西路至中山西路)两侧;

吴淞路、溧阳路、四平路连线(天潼路至大连西路)两侧;

大名路、东大名路、长治路、东长治路、天目中路、天目东路、长寿路、淮海西路、漕溪北路、北路两侧;

浦东新区的小陆家嘴地区(东至源深路,南至浦电路延伸至源深路,北、西沿黄浦江岸线)。 四级:

东、南沿黄浦江岸线、龙华港,西至龙华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西路、徐虹支路、陵园路、虹桥路、伊犁路、沿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至中山西路,北至中山北路、大连西路、控江路延伸至黄浦江边; 五角场地区(北至盘山路、政立路,西、南至铁路江湾支线、国定路折国粹路延伸,东至国和路延伸至国粹路直角相交处); 虹桥机场;

四平路(大连西路至五角场)两侧;

中山北路(大连西路至大柏树)、邯郸路两侧; 逸仙路(大柏树至三门路)两侧;

浦东新区的上川路沿浦东大道至内环线(罗山路、龙阳路)至浦东南路至上南路沿黄浦江东岸线,严桥乡、洋泾乡其余地区。 五级:

铁路徐虹支线以南、虹梅路以东原属上海县现属闵行区部分;

浦西其余市区部分(包括划入虹口、闸北、普陀、长宁、徐汇区的乡、村);

浦东新区的花木乡内环线外地区,金张路以西、龙东路以北,上南路以东、杨高路以北。 六级:

泰和路、泰和西路以南,沪太路以东,场中路以北,东至黄浦江岸线的宝山区部分,马路河以南,同济路以东至长江口岸线的地区:

沪青平公路以南,铁路南新环线以东,春申塘河以北的地区;

浦东新区的高桥镇,高桥乡,张桥乡,金桥乡其余地区,六里乡、北蔡镇、杨思镇、杨思乡川杨河以北地区,上南路以西、川杨河以北、黄浦江以东、以南地区。

七级:

泰和路以北、盛石路以南、蕴川路以东的地区; 新闵支线以南至黄浦江岸线的地区; 春申塘河以南,朱曹路草堂路以东的地区; 曹安路两侧(嘉定区内的);

浦东新区东沟乡,三林乡,张江乡,杨园乡,高南乡,高东乡,六里乡、北蔡镇、杨思乡、杨思镇川杨河以南地区。 八级:

经市级以上批准的郊县工业区; 闵行、宝山、嘉定区内的区属镇; 市郊县属城镇;

浦东新区的凌桥乡,唐镇乡,川沙镇,城镇乡,顾路乡。 九级:

市郊(不含浦东新区)区、县其余地区;

浦东新区的合庆乡,蔡路乡,孙桥乡,王港乡,龚路乡,江镇乡,六团乡,施湾乡,黄楼乡。 十级:(同) 沿海滩涂。

市区繁华地段和非繁华地段的划分: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地段为繁华地段,五级以下为非繁华地段。 三、有关具体执行问题

1.调整后的土地使用费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2.凡在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暂时执行1991年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满5年以上的,期满后执行新的土地使用费标准。

3.对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的股份制企业,从1995年7月1日起,按照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1986)113号)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改制的,1998年6月30日前按1991年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减半征收。

4.外商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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