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宾环改决字﹝2018﹞23号
吴婷洗砂场:
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010205221 地址: 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208号 主要负责人姓名:吴婷
根据群众环境举报,2018年12月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9月租赁原新桥宏达纸厂的场地进行洗砂作业,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宾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宾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改正所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12月25日前恢复原状。如拒不改正,我局将进一步进行依
3. 现场检查照片2张
法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宾阳县或者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宾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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