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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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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处分⾏为的规定

我们可能会遇到⽆权处分的情况,尤其是在⽆权处分合同中,⽆处分权⼈缺乏处分能⼒本应使订⽴的合同⽆效,但考虑到经济⽣活本⾝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权处分,如果权利⼈追认或处分⼈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效,这即符合追认权⼈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的利益。那么⽆权处分⾏为的规定是怎样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关于⽆权处分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处分权⼈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现实⽣活当中常常出现⽆处分权⼈利⽤合同擅⾃处分他⼈财产的⾏为,如何对待这些合同的效⼒,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个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合同的法律效⼒问题,保护合法权利⼈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统⼀的合同法对此作出规定。

所谓⽆处分权⼈,就是对归属于他⼈的财产没有权利进⾏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对此不能进⾏⾃由处分的⼈。例如,a将某物租赁给b使⽤,b却将该物⾮法转让给c,则b与c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权处分⽽订⽴的合同。

因⽆权处分他⼈财产⽽签订的合同⼀般具有如下特点:

1.⽆处分权⼈实施了处分他⼈财产的⾏为。这⾥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为。财产只能由有处分权的⼈进⾏处分,⽆处分权⼈对他⼈财产进⾏处分是对他⼈的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处分共有财产。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所有,某个共有⼈未经其他共有⼈同意擅⾃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权处分⾏为。

2.⽆处分权⼈处分他⼈财产⽽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的事后追认或者在合同订⽴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这⾥的权利⼈,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事后同意该处分财产⾏为的意思表⽰。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作出;可以⽤⼝头形式作出,也可以⽤书⾯形式作出。不管⽤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明显的⽅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追认是⼀种单⽅的意思表⽰,其⽬的就是使⽆权处分⽽订⽴的合同发⽣法律效⼒。在权利⼈追认前,因⽆权处分⽽订⽴的合同处于效⼒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以前,买受⼈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合同时起就产⽣法律效⼒,任何⼀⽅当事⼈都可以请求对⽅履⾏合同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处分权⼈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权处分的本质是处分⼈在⽆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财产,从⽽侵害了他⼈的财产权。如果处分⼈在合同订⽴后取得了财产权利或者取得了对财产的处分权,就可以消除⽆权处分的状态,从⽽使合同产⽣效⼒。

从上⽂我们知道,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使,⽆处分权⼈处分他⼈财产则构成对他⼈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处分其他财产。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店铺进⾏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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