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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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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还钱、偿命对责任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法律后 果。

(二)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下面三种:

①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政治权利或精神权利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全部法律责任中占多数。

②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③法律规定,这是指无过错责任或叫严格责任,即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责任。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③法律责任所承担的是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导致主体利益减损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由违法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运用强制力使责任主体承担和接受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义务有密切联系。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

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做的否定的法律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责任主体

(二)行为

(三)主观过错

(四)损害结果 (五)因果关系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违法法律的性质,分公法责任【行政、刑事、诉讼、国家赔偿和违宪责任】和私法责任【民事责任】

(二)根据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分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与国家责任

(三)以责任由本人还是本人和相关联第三人承担为标准,分责任、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

(四)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五)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住。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概念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活动。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它要求在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时严格、严肃地依法办事,当出现了某种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时,对责任主体是否追究法律责任、追究何种法律责任、确定何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是否适用有关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等责任机制,均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使之真正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任意性。真正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的具体体现。

2、责任自负原则。即司法机关和授权机关在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时,只限于对责任主体,而不能株连家属或其他人。对违法主体而言;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无辜者不受追究。这是社会主义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体现。

5、责任相当【或相称】原则。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损害或危害程度相适应。责任相当原则是公平原则在归责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分为制裁(惩罚)和补偿两种形式

(一)制裁(惩罚)

制裁,又称为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是实现法律责任的最为严厉的方式,一般分为如下四类: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监督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它也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主体。承担违宪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制裁措施包括:撤销同抵触的法律、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

二、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 (一)自觉履行

主动。民事责任和行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 (二)强制执行

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

三、法律责任的免责及其条件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是指行为主体违反了法律,按照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的一般原理,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致使这些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所谓的免责条件是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应区别免责与无责任、不负责任的不同,避免把两者混淆。免责一ー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指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免责的情形:

1.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虽然表面看来像免责条件,实质

上它们不属于免责范畴。因为它们从根本上说不构成法律责任。 2. 有法律豁免权者免责。主要是指享有外交豁免权者依法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依照

国际惯例,对这类人的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

3. 自首或立功免责。即对于违法之后有立功或者自首表现的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4.当事人不起诉,权利方当事人不起诉不受理的情况,民事案件和行政赔偿、涉及家庭关系等轻微刑事案件,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否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

5.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苒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就不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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