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博士生获得博士学位前必须发表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应属于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括综述、短篇、通信、摘要、病例报告。
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华南肿瘤学国家重点实验室”(Sun Yat-sen University Cancer Center,State Key Laboratory of Oncology in South China)。
发表的学术论文博士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导师是审查学术论文的第一责任人,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
一、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及篇数规定
(一)申请基础医学博士学术学位(学科代码1001,分子医学方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作者在SCI收录刊物(含SCIE)发表学术论文1篇,IF值≥5.0分;
2.以排名第一作者在SCI收录刊物(含SCIE)发表学术论文2篇,至少一篇IF值3.0以上,累计IF值≥5.0分;
3. 以排名第一作者在自然指数统计的自然科学期刊目录内发表学术论文1篇;
4. SCI(含SCIE)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合作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
IF≥10.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2位符合要求; IF≥15.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3位符合要求,署名无并列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前2位作者符合要求;
IF≥20.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5位符合要求,署名无并列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前3位作者符合要求。
(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学术学位(学科代码1002)、特种医学博士学术学位(学科代码1009),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以排名第一作者在SCI收录刊物(含SCIE)发表学术论文1篇,IF值≥3.0分;
2. 以排名第一作者在SCI收录刊物(含SCIE)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IF值1.0以上,累计IF值≥3.0分;
3. SCI(含SCIE)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合作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
IF≥6.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2位符合要求; IF≥10.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3位符合要求,署名无并列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前2位作者符合要求;
IF≥15.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5位符合要求,署名无并列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前3位作者符合要求。
(三)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学科代码1051),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作者在中国科学院JCR分区表大类三区以上刊物(含三区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以排名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SCI收录刊物或SCIE收录刊物(IF值1.0以上),另一篇可在中华医学会举办的系列杂志、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中国科技期刊总被引频次排名前400位的杂志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3. SCI(含SCIE)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合作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
IF≥3.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2位符合要求; IF≥6.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3位符合要求,署名无并列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前2位作者符合要求;
IF≥10.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5位符合要求,署名无并列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前3位作者符合要求。
二、发表学术论文的其他规定
1.国家、省市、学校或导师资助的在国(境)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第一顺序位的作者,“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华南肿瘤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可以是学术论文的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
2. 学术论文一般以正式刊出为准(含在线发表)。在国内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以是在学校审议学位的当月月底之前正式发表(若提交的
学术论文是即将在审议学位的当月月底之前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清样版,应附有录用通知和导师签名);在国(境)外发表的SCI(含SCIE)、EI收录的学术论文可以是附有导师签名的正式录用通知。
3. 学术论文发表的刊物应为正刊,除特别指明外,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等。
4. 本规定所指刊物目录若有调整,则博士生在入学后七年内所有版本均视为有效;若刊物的IF值有变动,则以投稿时前三年的最高值为准。
5. 从事涉密课题研究的博士生,在开题时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可以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6. 博士生申请论文答辩时未达到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者,可以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行毕业,毕业后在最长规定期限(博士生从入学到获得博士学位七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要求的,可以提出学位审议申请。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按《中山大学关于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与申请学位的补充规定》(2014年5月)执行。
7. 在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主办的《Chinese Journal of cancer》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属于SCI收录。
8.本规定从2016年级博士生开始实施(含同等学力博士),由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教育与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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