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11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1〕8号)和《2011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目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2011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一、入学规定
(一)公办(小学、初中)学校
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招生进行招生。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好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小学新生的入学年龄为2004年9月1日—2005年8月31日)。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二)民办(小学、初中)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和规定,按“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据教育局审核通过的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学科类竞赛、奥数赛、各类等级考试等证书。
(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区户籍(含蓝印户籍)的学生(户籍要求原则上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学生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2.因“市政动迁”户籍暂时没有迁入本区居住地的学生,凭动迁证明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1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持引进人才居住证(有效期1年及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学生,按照居住证副联上注明的地址,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2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4.非本区户籍但持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的学生,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3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户籍变动和居住地变动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1日前。
(四)九年一贯制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的规定
1.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小学毕业生一般情况下在原校就读六年级;若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必须填写《回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表》,则按照第一项第(三)款有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执行。
2.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在原学校继续就读初中;也可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若要求选择进入公办初中就读,则按照第一项第(三)款有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执行。
(五)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的规定
1.入学条件
父母一方应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截至4月30日为止,续签时间满一年及以上;需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在《临时居住证》续签有效期内,小学毕业后可继续申请升入初中就读;否则,视为不再需要在沪就读初中。
2.申请入学需携带的证件
(1)父母一方的《临时居住证》、申请入学对象的《临时居住证》;
(2)父母及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
(3)父母一方在沪务工证明(截至4月30日为止,有1年或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人员,需提供街道居委、乡镇村委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的就业证明)。
(4)预防接种卡;
(5)住所证明(购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以住所证明的住址,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其子女就读学校。
(六)外籍学生“对口就近入学”的规定
1.提供护照或居住证等相关的身份证明。
2.提供本区房产证明(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
3.按房产证地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具有招收外籍学生资质的学校。
二、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
1.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各公办小学根据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镇管学校由镇教委确定)和招生计划,接受适龄儿童报名。
(1)1月初,各公办小学做好排摸生源情况工作。
(2)4月15日前,教育局在闵行教育网行政公示栏中公布各公办小学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学校硬件配置与师资状况等信息。
(3)5月5日至10日,各公办小学张贴招生通告,公布招生信息。各小学依据本学区摸底情况认真填写《告知书》,并将新生的《告知书》送达对口幼儿园、居委会和村委会,同时做好学校的宣传和新生入学的告知工作。
(4)5月21日、22日,各小学接受新生报名。同时,各小学要做好符合报名条件学生的信息采集,根据区教育考试中心提供的“小学一年级新生信息采集”软件要求进行信息采集。
(5)6月11日、12日, 家访未报名学生,做好补报名工作。对没有报名的新生要进行专访,查明此生的去向并在“小学一年级新生信息采集” 软件中的报到栏内注明“该新生现在报名的学校名称” 。
(6)6月12日,将地段内的报名信息名册表(包括电子稿)交区教育考试中心。
(7)学校接受符合条件的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的报名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7月1日,公布可接受的学额数。
7月6日至10日,各学校接受地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报名。
7月15日前,地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报名人数超过公布的招生数,将报名情况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后,根据义务教育招生要求,由学校用电脑派位进行录取,并公布录取结果。
7月20日前,将录取的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的名单输入“小学一年级新生信息采集”软件后交区教育考试中心。
(8)8月15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
2.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各民办小学根据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的招生情况提出招生方案(内含报名条件、招生录取的办法),于3月30日前交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实施。
4月15日前,由教育局向社会集中公示各民办小学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
(1)报名工作
5月初,部分民办小学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网上自主报名;另一部分民办小学在此时间段内根据教育局审核通过的招生方案,接受学生到学校自主报名,报名时不得进行考试和测试。
(2)招生录取
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民办小学对报名学生进行电脑派位或面谈。
民办小学面谈时间:5月21日、22日
(3)上报录取名单
6月12日前,各民办小学对接受录取的新生,要及时通知家长办理相关报到手续,对已报到的新生要做好学生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并输入“小学一年级新生信息采集”软件内。
6月12日,本区范围民办小学招生录取结束。将录取报名上交区教育考试中心。
(二)初中招生
1.公办初中招生办法
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教育局规定的各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对每个学生提供一个公办初中学校的学位。
(1)4月15日,教育局在闵行教育网行政公示栏中公布各公办初中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学校硬件配置与师资状况等信息。
(2)5月4日,各小学到区教育考试中心领取六年级新生《入学告知书》,5月5日发给每个小学毕业生,并于5月6日做好《入学告知书》回执的收取工作。
(3)7月14日,公办初中学校领取六年级新生档案材料。
(4)7月17日,公办初中学校接受地段内学生预报到入学。
(5)7月25日前,对收到材料而没有报到的六年级新生要进行专访,查明原因和现拟就读学校,并将此学生名单上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并在“闵行区六年级新生招生”软件的报到栏内注明学生去向)。
(6)8月15日前,公办初中学校根据区教育考试中心下发的六年级新生名单,发出正式报到通知书(报到时间、新生报到须知等),安排好新生入学。
2.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办法
各民办初中学校根据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的招生情况提出招生方案(内含报名条件、招生录取的办法),于3月30日前交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实施。
民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按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公布数据为准(其中:九年一贯制民办初中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审批确认的计划减去本校直升计划后的数据)。
(1)报名工作
5月初,部分民办初中学校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网上自主报名;另一部分民办初中学校在此时间段内根据教育局审核通过的招生方案,接受学生到学校自主报名,报名时不得进行考试和测试。
(2)招生录取
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民办初中对报名学生进行电脑派位或面谈。
民办初中面谈时间:5月14日、15日
(3)上报录取名单
5月29日,民办初中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区教育考试中心。
(4)几点规定
若学生情况发生变化,放弃在本区已录取的民办初中学校就读而产生空额时(要有书面手续),空额数由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增补招生,空额录取名单和放弃书面手续一起送交区教育考试中心。
当学生被两所及以上民办初中学校(或公办学校特长生)录取时,需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保留一所学校(放弃其他录取学校)手续。
学生被外区民办初中学校录取,同时又被本区民办初中学校录取时,学生必须作出一次选择决定到哪所学校去就读,并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不作选择的学生按放弃本区民办初中录取处理。学生材料被外区民办初中学校调档,后果自负。
3.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
根据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色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公示工作。
(1)3月30日前,相关学校向教育局申报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
(2)5月7日、8日,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的报名。
(3)5月14日、15日,招生特长生的学校对报名者可进行特色项目进行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测试各招生学校将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输入“闵行区六年级新生招生”软件内,报名结束后向教育局上报报名情况。
(4)5月20日前,特长生招生学校完成招生,各相关学校将录取学生的名单上交区教育考试中心。
(三)关于公办学校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的方法
由于个别地区学生人数相对集中,辖区内学生人数远远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为确保全体学生入学和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拟根据当年招生工作摸底情况,对公办学校进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招生工作。方法如下:
(1)按照本细则第一项第(三)款中的招生规定,优先安排第一项第(三)款第1条时,如在完成本条并尚有招生计划时,安排第2条,第3条,第4条;
(2)如在安排第(三)款第1条时,招生计划小于本条件中学生人数时,将采用电脑派位形式安排实际余额人数,招生计划用完后,对暂未派到学位的学生将采用统筹安排原则,安排至扩大的区域范围内的另一所学校;
(3)如在安排第一项第(三)款第2条,第3条,第4条时,招生计划小于该条中学生人数时,安排方法同上所述。
(4)2011年需统筹操作的区域学校分组情况:
①小学部分:
实验小学(春城校区)、实验小学(景城校区)、闵教院梅陇附校为一组
明强小学各校区、黎明小学、七宝实验小学、航华二小生源由七宝镇教委分组统筹。
②初中部分:
莘光学校、莘松中学、基地附中为一组
明星学校、龙茗中学为一组
七宝二中、七宝实中、航华中学、航华二中、七宝三中生源由七宝镇教委分组统筹。
颛桥中学、北桥中学、君莲学校生源由颛桥镇教委分组统筹。
三、招生工作的几点纪律要求
(一)各学校必须规范各自的招生行为,严格按照教育局下达给各学校的事业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生计划与学额进行调整,须事先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须确保适龄儿童全部“免试就近入学”,对未报到的新生(除回原籍外),小学与对口初中学校应共同承担动员的责任。
(三)各学校要增强依法治招观念,提高规范招生行为能力。对于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拒收新生入学、民办学校举行入学考试和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招收无档案材料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教育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闵行区教育考试中心
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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