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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山林纠纷诱因与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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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农民粮食作物增产 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林业 他”的格局。如今,因为加强了生态 不增收,极大地伤害了农民的种粮积 “三定”工作相对比较粗糙,有些山林 保护,当年的荒山如今满山郁郁葱葱, 极性,而林业市场越来越景气,山林投 权证上所载的“四至”不明确、界址东 经济利益可观,农户为经济利益很难放 入小、收益大,给农民投资林业带来可 西南北不分等成为引起纠纷的主要因 手。 观的收益。据统计,2009年,我省林业 素。 总产值突破1600亿元,占全国的十分 村民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宗族势力 经济利益驱使。随着市场经济秩 逐渐复苏。随着农村改革不断地深入, 之一强,位居全国前列,真正成为全国 序的逐步建立,对林业投入不断 农村干部、地方的权力不断退化, 林业产业大省。副、吕祖 加大,农村生态保护明显加强,山林的 村委会的权力逐渐缩小,少数村民由于 善在第六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开幕式 价值迅速增长,部分山区农民已将山 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农村同宗同族的家 致辞中说,经济社会较快发展有着林 林作为养家致富的重要资源。有些地方 族意识逐渐复苏,家族势力形成了一种 业的贡献。然而,长期以来,因多 兴修水利,尤其是国家重点工程征用补 新的保护机制。一旦产生纠纷,家族势 变、管理粗糙等原因造成的山林边界 偿费较高,农民逐步认识到山林的潜在 力强大的一方以势压人,随意进入争议 不清、权属不明等问题,阻碍了林业的 价值,对【山林的占有欲日益增强,“争山 山林砍抢林木,在纠纷调处中人为地设 发展,影响了农村的和谐。 就是争钱”的观念日益加深。 目前,山林纠纷处理仍存在很多 置障碍,漠视等有关部门的处理, 对调处部门的劝告置之不理,有的甚至 近年来,农村集体林区山林权属 纠纷时有发生,直接影响着当地林业 难题。由于农民几千年来形成的寸土 威胁调处人员,使调处部门无法正常作 工作的开展。农村山林纠纷产生的原 不让、寸山必争的封建思想依然存在, 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加之有些承包合同不规范、山林界线 面。 出处理,给纠纷调处工作增加了难度。 个别地方存在行政不作为现 不清楚、山林权证登记不严谨、某些地 象,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重视不足。由 方相关部门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于山林纠纷案件牵涉面广,个别地方政 人为原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 历经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农业“四固 重视不足、农村村民法制观念相对淡 府职能部门存在畏难情绪,山林纠纷不 定”、林业“三定”等阶段,农村集体经 薄等,致使山林纠纷不断增多,情况变 能得到及时解决。根据《森林法》、《行政 济组织调整较大,山林、林地等生产资 得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也随之加大。 料的所有权、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化。 相同,且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 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在山林权属 分山到户工作不细致,山林界线 纠纷中以调解者的身份出现,调解不成 承包责任制后,集体将山林划分到户, 由于各个时期对山林管理的不尽 不清楚。自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 则应作出行政裁决。但是,只要纠纷当 事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就将 使得山林权属也相应在变动,加上行 农民拥有了山林的使用权,登记 在法庭上做被告,由当初的调解者变成 政区划范围时有调整,山林权属变化 造册并颁发了相应的使用证或承包合 被告。另一方面,若败诉,不但要承 后也未及时规范登记发证,造成部分 同书。但因农村刚开始实行农村承包 担诉讼费,还要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 山林重复登记,形成的一山多主等不 责任制,缺乏相应的经验,又因当时很 为。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若败 正常现象成为引发山林纠纷的直接因 多的山地没有经济价值,农户抱着一 诉,重新作出的裁决很有可能就会出现 素。 种无所谓的态度,分山划界很随意,造 相反的结果,这又让人感觉在“翻 山林特点 20世纪80年代初,农 成农户的山林中“你中有我,我中有 烧饼”,对以后工作的开展造成被 26斯江1I‘^20]0 7 YIJIAZHiYAN一家之言 动。因此,个别地方的由于害怕打 官司、当被告,往往会以“维持现状”为 由,对应该调处的山林纠纷拒绝作出处 理,能拖则拖,采取调而不裁的方式应 对山林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复杂的 山林纠纷案件缺乏有效的指导・l生。我国 现行的有关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主要有《森林法》、《林木林 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各省、自治区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对山林权属纠纷 确权有影响的则是《行政复议法》、《行 政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上述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都是作一些原 则性的规定,缺乏细化的解释或细则, 实务处理中操作困难。而且,有些规定 相互之间存在矛盾,造成认识上的模糊 明确山林权属后再按上述做法处理。 林权属纠纷需要经过确权、复议和诉讼 和分歧,在处理山林纠纷时,若单纯强 尽快完善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的相 等阶段,致使纠纷处理的期限偏长,导 调依据林权法律、法规和参照规章,将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于现行的有关 致矛盾加剧。因此,有必要简化目前的 使部分纠纷案件陷入两难的境地,这也 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处理程序。同时,由于目前的制度设计, 是目前山林确权工作面临的难题。 比较笼统,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的司法解 对山林权属纠纷作出的具体行政 为有效化解疑难山林纠纷,保障农 释或细则,使其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 行为受《行政诉讼法》调整,容易导致循 民利益,依法调解矛盾,应将山林纠纷 性,以适应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现实需 环诉讼,建议将山林权属纠纷列入民事 问题摆在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采取多 要。特别是事实调查、证据认定、法律适 诉讼的范畴调整,可以避免与 种措施重点解决,妥善排解各类山林纠 用、当事人参与调处等方面的规定更应 在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时的冲突。如对争 纷。 细化,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升到法律 议标的不大、争议双方有一方是个人的 明晰山林权属,重新定桩勘界。在坚 的层面,重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纠纷,可实行行政终局裁决,由乡级人 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明确 在进行山林权属纠纷确权时,应充分考 民作出处理,如当事人对处理不 山林权属,由出资制作统一的界桩。 虑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既要,也要 服,可以向县级复议一次,县 按照有关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规 讲情理,更应尊重事实,制定出符合实 级作为行政终局裁决机关;对 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造册及核 际、能有效地解决纠纷的法律、法规与 争议标的较大、争议双方都是单位或集 (换)发林权证,林权证内容由林权权利 规章。 体的纠纷,实行行政裁决与司法判决相 人核实确认,办理确认手续。对林地、林 建立健全领导、部门负责的机 结合的办法。这样既维护了对山林 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 制,强化对山林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 确权的权威,也给纠纷当事人预留了司 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应予以承认; 山林纠纷大多发生在本乡(镇)、本村、 法救济的通道。 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林地林权登记 本组内部,双方争议的标的不大,纠纷 山林纠纷的确权是一个系统工程, 发证机关核准,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 往往多由其他一些因素诱发,如果及时 它涉及民事、行政和司法的各个层面及 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 加以协调或处理,矛盾是很容易化解 各种复杂的关系,需要通过对当事人申 更登记;对权属不清或者林权纠纷尚未 的。但在实践中,一些部门或人员缺乏 请调处开始到山林权属最终确定的过 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各级林 较强的责任心,任由矛盾纠纷不断激 程进行分析,寻找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业、档案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林权档案 化、升级,没有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益的有效机制,建立适合解决山林纠纷 管理工作。 因此,应严格实行山林权属纠纷案 的确权制度,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确权 对山林面积、“四至”界线没有争议 件调处责任追究制度,以促使领导重视 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化解矛盾, 的,明晰山林权属后埋设界桩,由分界 调处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有效调处山林纠 线相邻的当事人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 实行以行政裁决与司法判决相结 纷,将对林业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提高 拍照存档;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 合的制度,简化处理程序。由于部分山 及农村社会的和谐产生积极的影响。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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