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将最主要达成的合意全部明确的写在合同内容⾥。但是在合同之外,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们还会签订⼀些相关的承诺书,那么民法典中合同外的承诺书有效吗?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中合同外的承诺书有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合同外的承诺书作为民事法律⾏为,满⾜了有效要件且没有⽆效事由的情况下,⾃成⽴时就⽣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三⼗五条 民事法律⾏为可以采⽤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采⽤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特定形式。
第⼀百三⼗六条 民事法律⾏为⾃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同意,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为。⼆、承诺的迟延有哪些情况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出现了迟延。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承诺的效⼒,应视为新要约。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受要约⼈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效⼒、合同不成⽴。如果要约⼈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合同成⽴。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外的承诺书如果没有民事法律⾏为的⽆效事由就是有效的,当然,承诺不⼀定要书⾯形式,也可以⽤⼝头或者其他形式。您可以在店铺上向专业律师进⾏更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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