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抵帆知识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样表)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样表)

来源:抵帆知识网
样表

保障对象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合同租赁期或租赁补贴发放期满前3个月填写本表,进行保障资格期满审查。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

No: 号

申请人姓名 户籍地址 户籍地所属 区、街(镇) 居住地址 居住地所属 区、街(镇) 联系电话(固话) 正在享受保障方式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833×××× 越秀区北京街 张三 蓝色部分为申请人填写部分。

保障人口 3 越秀区 豪贤 路 ××街街(巷) ××街号 ××街房 越秀区北京街 户籍地所属 社区居委会 大马站 越秀区 豪贤路 ××街(巷) ××号 ××房 居住地所属 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手机) 大马站 136××××××××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家庭应如实申报目前正在享受保障的方式,并在对应的方式前打“√”。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2019年1月

1

姓名 与申请 是否本市城镇户人关系 籍 是否在本婚姻 市工状况 作或居住 已是 婚 是 已婚 是 未婚 截止日期应为提交申请的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元) 30000 30000 0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情况 张三 申请人 李四 配偶 是 是 44010××××××××××××× 广州市××公司 广州市××公司 135×××××××× 44010××××××××××××× 136×××××××× 张小 儿子 是 44010××××××××××××× 无 137×××××××× 本项内容应与居民家庭经 60000 济状况核对申报表的所填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内容保持一致。 收入(元) 如无工作单位的需填 写“无”,不能留空。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如无收入,请填写 “0” ,不能留空。 20000 截至20×× 年 ×× 月 ×× 日,本家庭拥有房产共计 0 套、建筑面积共计 0 平方米(m²),机动车辆共计 0 辆。 本家庭拥有现金共计 180000 元、银行存款共计180000 元,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及有价证券价值共计 0 元,其他有价值的资产共计 0 元,合计 180000元。 建筑面积租金 公租房(廉租房)地址 户型 租赁期限 (㎡) (元/月) □承租公租房 (廉租房) 建筑面积(㎡)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租赁补贴发放期限 领取住房 租赁补贴 越秀区豪贤路××号××房 40 张三 1300 1287 20××年××月××日~ 20××年××月××日 租/借住房屋地址 保障情况 产权人 产权人与补贴金租金 申请人的额(元/(元/月) 关系 月) 领取租赁补贴的银行帐号是否需变更:□否;□是,变更为: 银行帐号: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情况:无;□有,具体是: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无 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产权人 若无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房屋总建筑面积 (㎡) 承租人 出租人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现是否居住在该房屋 —— 占有份额的建筑面积 (㎡) 的,请填写“无” 。 合 计: 地 址 住房情况 承租直管房、单位公房情况 无 若无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 。 房情况的,请填写“无”合 计:

2

注: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家庭,应于期满审查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停止领取租赁补贴或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廉租房)。 其他住房情况 地址: 持有“三证及优抚证”、残疾人证及其他证件情况 1、持有“三证及优抚证”情况 证件名称 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广州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残疾军人证 有效期限 持证人 人数 核定家庭成员名单 20××年×张三 ×月××日 1 张三 注:持有上述证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必须填写相关证件信息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租金与住房租赁补贴优惠。 2、持有三级及三级以上“残疾人证”情况(若此前未申报,需填写) 姓名 姓名 姓名 张三 残疾类型 残疾类型 残疾类型 肢体残疾 残疾部位 残疾部位 残疾部位 上肢 等级 等级 等级 三级 注:三级及三级以上,即一、二、三级及重度。 3、持有其他证件、证明情况(若此前未申报,需填写) 证件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名称 姓名 姓名 姓名 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 人员类型 人员类型 注:须填写人员类型包括:1、孤老;2、复员、退伍军人;3、烈士遗属;4、移交安置的离退休或离职人员;5、转业军人。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承诺,以上所填内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全部属实,不存在虚报、瞒报及提供虚明材料的情况。同时清楚:根据现行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本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本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本家庭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收回房屋、收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等处理决定。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张三、李四、张小 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本表内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分别签名确认,并填写日期。填写不 全的,不予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监护人。 初审意见: 该家庭 □为持有“三证”的家庭。 □为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 □符合 /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事处、镇初审意见 □符合 / □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区住房保障部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盖章: 1.□已会区民政局复核,该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为 元,资产净值为 元。 2.该家庭自有产权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承租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3.经审核,

3

□(1)该家庭原领取租赁补贴: □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现继续发放租赁补贴,每月补贴金额 元。(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人均自有产权建筑面积 ㎡)×家庭保障人口共 人(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该家庭收入补贴系数 _×该家庭区域补贴系数 =该家庭每月应补贴金额 元。) □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原因: , 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每月应发放过渡期租赁补贴 元,过渡期满停发租赁补贴。 □(2)该家庭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给予以下保障或处理: □1)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按优惠租金(1元/㎡)承租。 □2)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属于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3)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享受租金减免,按对应的分档租金标准计算的租金减免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收入档次缴交系数);如按分档计租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15%),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4)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且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住户(不持有双特困证件)/( )烈士遗属/( )移交安置的离退休或离职人员/( )转业复员军人/( )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缴纳的月租金=_____元/m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5)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且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缴纳的月租金=_____元/m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3)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原因: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原非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 □①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 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②6个月过渡期满(或2年续租期满),属于(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以内,可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或按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租期2年/(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至3倍以内,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租期2年/(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3倍以上,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2)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 □①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②6个月过渡期满(或2年续租期满),属于(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以内,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或按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租期2年/(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至3倍以内,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租期2年/(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3倍以上,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3)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3倍以上/(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应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内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收取。超出6个月腾退期外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4

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 □4)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属于第3)项情况,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准入线标准1.5倍/(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线标准1.5倍,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月租金按_____元/㎡计租。 □5)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属于第3)项情况,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1.5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准入线标准2倍/(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1.5倍,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线标准2倍,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月租金月租金按_____元/㎡计租。 □6)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属于第3)项情况,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2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准入线标准3倍/(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2倍,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线标准3倍,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月租金按_____元/㎡计租。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日期: 日期: 1. □根据区复核意见,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 2.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3.公示情况: □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市住房 □ 有异议,须核查,异议情况 。 保障部门审核、4.核查结果: 公示意见 □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 。 □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日期: 日期: 注:1.请在对应“□”内打“√”;2.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3.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4.保障对象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事处(镇)提交期满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期满审查须知规定的资料。

5

期满审查须知

一、期满审查对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将届满的保障对象。

二、期满审查时间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各事处(镇)(下称街(镇))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

三、期满审查内容

(一)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以及《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残疾军人证》等情况。

(二)保障对象申报期满审查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情况。 四、期满审查需提交资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审查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四)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供核对。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婚姻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

(六)住房证明:

1.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七)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6

(八)家庭财产证明:

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2.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供核对(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或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提供当年有效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十二)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且属于烈士遗属、移交安置的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信息表》(下称信息表)原件。 (十五)其他证明材料。

注:①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②上述内容提及的“未发生变化”是指与信息表内的相关内容一致的情形。 五、期满审查程序及办法

保障对象申报,街(镇)初审公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一)发放表格

1. 街(镇)向辖区内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发放审查表、申报表。

2. 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发放审查表、申报表。

(二)保障对象申报

保障对象应如实填写审查表,并于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户籍所在街(镇)提交审查表和相关资料。 (三)街(镇)核实、公示

街(镇)于10个工作内对辖区内的保障对象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加具意见后同时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

(四)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复核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信息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复核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保障标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复核不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

1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两类:(1)2013年5月1日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目前仍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的住户;(2)2013年5月1日前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13年5月1日后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

7

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六、有关处理办法

(一)保障对象按期参加资格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的处理办法。

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的,如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日之后的审查期间(下称期满后审查)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

经期满审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租赁合同,并补发期满后审查期间的租赁补贴,期满后审查期间多缴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续的租金;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的处理办法。

1. 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租金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

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

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过渡期内按原租金减免额50%核减租金方式计租的租金超出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15%的,租金按经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15%封顶,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

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过渡期满,根据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分类处理:

(1)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收入、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

1)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1.5倍以内的,承租人可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计租或者按照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1.5倍至3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分别符合本项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较高租金的标准执行。

2)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合同期满应当腾退所租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资产、住房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所租住房。

(2)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在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出租人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同时,可将其行为申报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3)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在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出租人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同时,可将其行为申报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3.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腾退期内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收取。逾期拒不腾退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超出6个月腾退期外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并可将其违规行为依法载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等:

1)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

8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3倍以上的; 3)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

(2)不属于第(1)项情况的家庭,确有住房困难难以退出,且收入、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签订过渡期合同。合同期为2年。过渡期间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的倍数,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

1)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计收:

①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且低于或等于收入准入线标准1.5倍的; ②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限额1.5倍的。 2)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计收:

①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1.5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准入线标准2倍的; ②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1.5倍,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限额2倍的。 3)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5元计收:

①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2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准入线标准3倍的; ②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2倍,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限额3倍的。 住户收入、资产情况同时符合本条第(二)项多种情形的,按照租金较高的标准执行。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三)保障对象未按期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处理办法。

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届满之日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保障对象可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期满审查资料,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fix.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