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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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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指导思想是依法管理、从严治校、违纪必究、慎重处理。对学生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为主、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学团工作处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二级学院副(院长助理)、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委员会主要代表学院研究、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类别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于学生的处分决定或相关材料,要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成立或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及团体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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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张贴、复印、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录音带、光碟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内外或互联网络上,捏造事实,诬蔑或恶意攻击他人,传播谣言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 偷窃、诈骗、勒索公、私财物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盗窃未遂按已遂案件处分。

第九条 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两人打架,情节后果较轻者,给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酗酒后打架、持械斗殴或为他人提供械斗工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或聚众斗殴打群架(3人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打人致伤或因打架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负责赔偿损坏物品和相关医疗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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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参加或为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组织或参与非法经商、非法传销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张贴广告,上门推销、摆摊设点、出租物品等)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社会营业性歌舞厅、茶座、酒吧、宾馆、夜总会等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制贩、出租、传播、收藏或观看黄色淫秽图画、书刊或音像制品、黄色网页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出入色情场所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男女生交往有不文明行为或恶意骚扰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举止不文明,发现两次(含)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恶意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非法同居、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喝酒经劝阻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摔砸、丢弃、燃烧物品起哄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酒后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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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隐私权利,私拆或偷看他人信件、邮件、手机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不尊重教师,威胁、辱骂教师或对教师进行语言攻击,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殴打教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侮辱、诽谤、陷害、纠缠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生活纪律,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于影响消防安全,私接电源、私用电炉及使用各种炊具烧水、做饭者,除按规定罚款没收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次(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内因使用违章电器造成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次(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两次(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遵守作息时间纪律,熄灯后外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次(含)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熄灯后晚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次(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擅自更换宿舍门锁、私自调换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恶意破坏宿舍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两周以上未请假私自离校,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给予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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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违反学习纪律,按照一学期内的旷课学时,给予下列处理(含实践教学环节和教育计划规定的集体活动):

(一)旷课累计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作弊者,根据《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国家级考试或重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门处罚者:

(一)携带、藏匿、制贩、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收藏、携带、使用或制贩、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者,除收缴危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刑事或治安拘留、管制、拘役、徒刑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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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实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经教育不改又屡次违纪受过处分的。

(四)违纪团伙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将取消本学年奖、助学金和各种评优资格,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对学生违纪处分需出具违纪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作出,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者,经个人申请、学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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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学生毕业前可撤销处分,具体按照《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执行。撤销处分前,仍违反校规校纪的,要在原有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时间,视情况可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少于半年。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由学团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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