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以下误解,本文拟从法律等角度作一简要分析。
一、监督签字就等于全部合法化。监督人员在现场监督后的签字仅仅表明在现场监督过程中,暂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不表示这之前之后的全部活动合法。
二、现场监督作用不大。招投标活动包括比选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投标、评标等一系列活 动,现场监督仅是开标和评标的监督,仅凭这一天半天的监督,显然是不够的,但由于开标和评标是整个一系列活动的较为关键的环节,所以,此环节也是投标人各 方非常重视的环节,因此,搞好此环节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是要不断改变监督方式,并应把它作为发现问题的一个平台。纪检监察机关在这个环节的介入要适 度,既不能所有的项目都到现场去监督,也不能所有的项目一概都不去现场监督,而应该保留现场监督权,做到现场监督的随机、有效。
三、高资质就等于高质量。有些业主喜欢在招标文件中把投标人的资质设得很高,以为资质高就可以保证质量,殊不知,资质的高低国家有规定,什么资质完成什么工作,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没有必要拔高资质等级,否则,还有排斥潜在投标人之嫌。
四、邀请招标就等于随意邀请。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采 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 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之规定,很显然,对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还有一个随机抽取的程序,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忽略了此程序,表现 为业主随意找几家企业评审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举报投诉就等于监管不到位。举报投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有专门的 具体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只有通过举报投诉的处理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因为专家的评审仅是一种纸面的评审,对于借牌、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等等根本无法评审出来。采取这种手段成为中标候选人的人,当然视举报投诉为洪水猛兽。如果说第一次当业主,由于前期计划性不强,怕耽误项目实施 时间,而怕举报投诉耗费时间还情有可原。根据川招监委【2010】1号《关于印发〈2010年招标投标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 重建工程项目的投诉举报,要有诉必应,有诉必查,件件有结果,切实解决当前招投标投诉无门、处置无序等问题。很显然,对举报投诉的查处要加强。
六、公示期满就等于进了保险箱。这也是一种误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对于举报来讲,就更没有这个方面的了。
七、管理人员可以随意变。根据川府发【2007】14号文件《四川省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压证施工就等于保管证件。压证施工主要是要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压证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关键是督促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到岗到位。
九、中标价就等于结算价。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单价不变,工程量是可以变化的。所以,结算价一般不可能等于中标价,但这并不表明可以随意增加工程量、可以随意超概,这方面的规定较多,违法的问题也较突出。
十、比选就等于机选加三选一。根据《四川省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规定,比选报价有四种方式,而所谓的“机选加三选一”仅仅 是报价的一种方式(D报价方式),这种方式有它的适用条件,采用此方式往往造成串通比选的后果,要慎重选用。作为在核准时要注意明确采用的报价方 式,格外慎重采用D报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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