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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人寿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则(最新版)

来源:抵帆知识网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则

(个险、银保)

总公司客户服务部 二零一一年六月

修订记录

日 期 版本号 2.0 变更内容 细化并调整几乎所有保全项目业务规则,以符合现有业务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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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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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则是寿险公司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全业务管理工作中起到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操作的重要作用。保全业务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不仅直接影响公司的服务形象,也将成为联系公司与客户的重要纽带。保全业务的工作内容也要求从事该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才能更好地代表公司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开业初期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制作的《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则(个险、银保)》,其内容涵盖了个人营销、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与银行保险渠道销售的保险合同的保全规则。本规则对公司保全业务起到了规范操作、指导工作的重要作用,可作为保全业务培训及实务操作的标准化工作指引文件。随着今后公司业务和服务的不断发展,保全业务规则的内容也会进一步增补和完善,以保证其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对业务风险的防控。

本保全业务规则的内容如与最新正式文件及最新操作流程有分歧之处,请以最新正式文件和最新操作流程为准,总公司客户服务部将及时收录新规定作为手册的补充。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指正,以期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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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全基本理论 第一节 名词解释

第一条 保全

保全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后续服务,即围绕合同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服务项目而开展的工作。

第二条 保全处理通则

保全处理通则是指人身保险保全业务的通用要求与规则,公司在受理保全作业时均应遵循该规则。

第三条 保全作业细则

保全作业细则是指人身保险保全业务的特殊规定和准则,公司在受理保全作业时应在遵循保全处理通则的基础上遵循每一项目的特殊规则。

第四条 客户层保全变更

客户层保全变更是指当针对核心系统中的客户进行资料变更或信息调整时,系统将对该客户下所有其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存在的保险合同中的信息同时进行变更。变更所涉及的每张保险合同均产生批单。

现有保全项目中属于客户层保全变更的项目包括:客户基本资料变更、客户重要资料变更、补充告知。

第五条 保险合同与险种层保全变更

保险合同层与险种层保全变更是指针对特定保险合同项下某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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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变更完成后仅调整该张保险合同的信息,或对合同下选择的某个或多个险种进行的变更。

第六条 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指投保人向公司缴纳首期、续期保费的途径。目前公司财务认可的缴费方式均为银行转账。

第七条 缴费期限

缴费期限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确定的缴纳保费的期限。缴费期限分为趸缴、按年限缴、缴至某年龄、终身缴费。

第 缴费频率

缴费频率指投保人针对期交保费缴纳续期保费的周期。缴费频率分为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第九条 投保人原账户

1、如未进行过保全变更,保险合同首期保费成功转账所使用的账户为投保人原账户。

2、如通过保全操作对原有投保人账户信息进行了调整(如保单基本信息变更、投保人变更),则该账户在进行后续业务处理时也将被视为投保人原账户。

第十条 犹豫期

1、犹豫期为投保人收到公司出具的正式保险合同并签收回执之日起十日内。

通过银保通、邮保通实时出单系统出具的保险合同,犹豫期为承保出单日起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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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宽限期

宽限期为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零时起的六十日内。新型产品的宽限期以条款表述为准。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失效)

我司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存在三种情况: 1、逾宽限期未缴费中止: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保险费,并且在宽限期内仍未足额交付续期保费。宽限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保单贷款中止:处于保单贷款中的保单,如应还贷款本息与和现金价值相等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3、自动垫交中止:处于保费垫交中的保单,如该年度垫交期满,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事故,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永久失效)

因约定事由发生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结,如解约、效力中止超过两年以上、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导致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等情况的发生,合同终止时双方当事人(即公司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结束。

第十四条 工本费

工本费指一份保险合同自受理到出单所需的人工费用及材料费用。公司现规定每份保险合同的工本费为人民币10元。

第十五条 体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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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费指客户根据公司要求参加体检而实际发生的体检费用。 第十六条 免填单处理

免填单处理是指保全申请资格人亲临公司运营服务中心提交保全申请时,无须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仅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并口头告知保全人员相关变更内容。保全人员在审核完毕申请资料后进行系统操作,并在进行审批确认前打印申请批单交由客户,客户在申请批单上签字确认的保全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身份证明文件

在本规则中,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三岁以下未办理户口本的,可使用出生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仅

限港澳台居民)、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客户提交以上证明文件

时,证件须处于有效期内。具体办理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申请资格人本人前来办理,须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为附照片、能够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

(二)代为办理保全业务时,代办人须提供的申请资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为(一)中的任意一种。生存给付手续按公司规定执行。

(三)无法提供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可提供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并同时附上加盖派出所公章的被证明人的近期证件照。

(四)对于特定地区(例如农村)无法提供未成年户口簿且无派出所开具的证明的,原则上需申请资格人亲自办理,可由当地户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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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被保险人身份及生存证明,同时附上加盖其印章的本人近期相片,并在公司留存右拇指手印,城市居民均应由派出所出具身份证明。

第十 附随义务

公司作业人员根据《人身险保全作业规则》办理业务的过程,也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过程,应同时遵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规定,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和达到法定识别标准的客户,应采取不同的注意义务核实客户身份。

第二节 保全服务概述

第十九条 保全服务宗旨

以客户为中心,准确、便捷地为客户提供各类保全服务,实现操作与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谨性。 第二十条 保全工作核心

保全服务的范围界定在人身保险契约成立到终止这段时间内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而人身险契约终止大体上有满期、死亡理赔、解约或失效等原因,根据寿险形态定期或终身的不同,保险合同满期或死亡理赔必然发生,是预定的结果,而解约或失效与否大多数取决于客户,因此,保全工作的核心就是尽量避免保险合同的中途解约或失效。

第二章 保全处理通则 第一节 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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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申请受理辖区

客户可以在公司各分支机构提交各类保全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格人

各类保全申请的保全申请资格人为:

(一)生存给付、生存年金账户领取、满期给付项目的保全申请资格人为生存受益人,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单贷款、受益人变更项目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向公司提交申请。

(三)其他项目的保全申请资格人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部分特殊业务的申请资格人在保全项目细则中进行描述。

(四)当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上述被保险人的申请资格由其监护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 申请途径

(一)亲自办理:申请资格人亲至分支机构运营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二)委托代办:申请资格人书面委托他人至分支机构运营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三)电话申请:客户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的方式提出申请,由电话中心受理后转交至分支机构进行核心系统处理。目前此类申请仅限于针对投保人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的变更。

(四)银行柜面申请:银保渠道销售的保单,保险合同客户可至银行网点提交申请,由客户经理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五)内部保全申请:部分特殊的保全业务,非由保全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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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为公司相关部门提交。此类业务须由涉及部门填写《内部保全业务呈报流转单》,对应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流转至总公司客户服务部。审批通过后,总公司将书面回复至分公司进行系统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话申请保全业务处理流程

(一)客户通过拨打公司统一服务电话申请保全业务时,公司将仅受理投保人本人来电申请的针对其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移动电话的变更。

(二)投保人申请时须提供的验证信息包括:保单号、投保人姓名、投保人证件号码,确认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

(三)电话中心受理人员受理变更后应准确记录变更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联系地址:记录XX省XX市XX区/县XX街道的详细信息。 2、邮政编码:六位正确的邮编信息。 3、住宅电话:此处为座机,须列明区号。 4、办公电话:此处为座机,须列明区号。 5、移动电话:十一位正确的移动电话信息。

(四)变更申请受理后应即时录入客服系统,并将工单分配至对应机构的客服协调岗。机构客服协调岗须根据该次电话业务工单描述内容填写《客服系统保全变更流转单》,并在收到工单的四小时内流转至保全经办人员进行操作。

(五)保全经办人员须于当日进行核心系统业务操作,本类业务将选择为“无扫描申请”,将《客服系统保全变更流转单》涉及的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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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完毕。

(六)保全生效后打印保全批单,同时向客服协调岗反馈该业务已处理完毕。批单与《客服系统保全变更流转单》一并作为保全业务档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办业务

(一)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填写公司各类变更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填写栏,明确委托授权内容。

(二)以下保全项目或保全申请必须为保全申请资格人亲临公司运营服务中心办理:

1、保单贷款。 2、补签名。 3、保单迁移。 4、个人保单补发。 5、保单挂失。 6、挂失解除。 7、减额交清。

8、保险合同已遗失时的退保(含犹豫期退保)、投保人变更。 9、进行过保单补发处理的退保(含犹豫期退保)。

(三)如投保人申请对于犹豫期退保委托代办,则代办人须为保险合同的业务员或客户经理,不得委托其他人代办。

(四)代办退保业务(含犹豫期退保),须由保全受理人员致电投保人,以确认投保人姓名极其证件号码、是否委托他人至公司代办退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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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代办人姓名、退保是否本人签字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退保劝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本费的规定

(一)犹豫期内对整个保险合同申请退保,除银保渠道以外,其他渠道均须收取工本费10元。

(二)由于公司原因导致正式保险合同错误的,不进行工本费的收取,直接由契约人员重新打印保险合同。

(三)由于保险合同污损、遗失、一般保全变更而要求补换发保险合同的,正常收取工本费10元。

第二十七条 遗失保险合同处理

除以下保全申请外,已遗失的保险合同在进行其他保全处理前须先进行保险合同补发操作:

(一)保单基本信息变更。 (二)客户基本资料变更。 (三)保单挂失/保单解挂。 (四)退保(含犹豫期退保)。 (五)满期给付。

第二十 失效保险合同处理

除以下保全申请外,已失效的保险合同不可进行其他保全处理: (一)保单基本信息变更。 (二)退保。

(四)减少保额(应以同时申请复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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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效前已产生的生存金、红利的领取。 第二十九条 挂起状态以及操作

(一)当保险合同存在未完成的保全或理赔业务时,保险合同将处于挂起状态,不可进行其他的保全申请处理。

(二)凡保全收付费、续期收费处于银行转账途中状态的保险合同,在续期扣款期间不可进行保全处理。

(三)各分公司须及时清理所辖机构未完成的保全操作,以免影响后期的续期、理赔、分红等处理。

第三十条 险种层保全处理要求

(一)当针对保险合同中的某一或某几个险种进行保全处理时,须充分考虑调整后主险与附加险比例关系的变化,以及投保规则中对于保额保费的约定。

(二)申请险种退保时,如保险合同剩余的保额、保费不符合投保规则的规定,须同时对整个保险合同进行退保处理。

第三十一条 填单保全服务和免填单保全服务

根据保全业务是否需要申请资格人填写书面的保全变更申请书的不同,所有保全服务可分为填单保全服务和免填单保全服务。

(一)填单保全服务

1、保全业务的申请资格人提交相关业务申请时,必须填写书面的保全申请文件。

2、现行的填单保全服务项目范围包括:客户重要资料变更、补充告知、职业类别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个人特别约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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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迁移、补签名、个人新增附加险、复效、减额缴清、保单贷款、增加贷款、公司解约、协议退保、万能增加保额、万能减少保额、万能险账户价值转换(双账户)。

3、填单保全服务的作业流程图详见第六章附件一。 (二)免填单保全服务

1、保全业务的申请资格人亲临公司运营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时,方可以免填单处理流程进行保全业务操作。

2、现行的免填单保全服务项目范围包括:客户基本资料变更、保单基本信息变更、个人保单补发、保单挂失、保单解挂、缴费期限变更、预约终止、预约终止取消、红利领取方式变更、红利领取、贷款清偿、保费自垫申请与终止、垫交清偿、个人减少保额、退保、生存给付、生存年金账户领取、万能追加保费、万能追加保费(双账户)、万能部分领取、万能险部分领取(双账户)、万能账户比例变更。

3、当处理免填单保全服务时,保全人员在核心系统完成保全录入后须打印申请批单,并请保全申请资格人在申请批单中签字确认。对于客户签字确认的保全申请,进行后续保全业务处理,直至保全确认生效。之后打印正式保全批单两份,一份交与客户,另一份与客户签字确认的申请批单一并扫描归档。

4、免填单保全服务的作业流程图详见第六章附件二。 第三十二条 内部保全业务处理

1、申请部门的业务呈报人员填写《内部保全业务呈报流转单》,简要标注保单信息、申请项目、申请原因与处理方案,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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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内容须准确描述,尤其应明确进行内部保全处理的要求与期望结果。

3、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业务呈报人员将此申请流转单提交至客户服务部。对于除地址、邮编、电话变更外的其他保全变更,须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至总公司客户服务部。

4、总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对上报件进行审批,书面审批通过后将该上报件邮件回复至分支机构保全人员,由保全人员进行核心系统操作。

5、《内部保全业务呈报流转单》须作为本次保全申请文件扫描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十三条 保全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客户提交保全申请时的应备文件根据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至少须包含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正本。

2、各类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根据不同项目或不同功用分别需要填写不同的单证。

3、申请资格人及保全业务涉及相关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申请资格人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提交申请。

5、涉及收付费的保全申请,须提供以保全申请资格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二)各保全项目对于保全申请资格人应提交资料的差异化规定,将在分项保全业务规则中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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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全单证的获取渠道

1、客户在公司各分支机构运营服务中心可直接领取相关单证。 2、客户可要求其保险合同的服务人员送达相关单证。

3、客户可登陆公司外部网站,下载并打印相关保全单证后进行单证的填写。

第三十四条 身份证件内容不一致的处理规定

客户办理保全过程中,如果其提供的身份证件与公司留存的身份证件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证件号码等内容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存在不一致时,则以当事人户籍所在部门最新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保全人员需核对为同一人方可受理,有必要时需提交调查。核实后,公司原留存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新,并复印留存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节 保全申请审核

第三十五条 保全单证填写要求

(一)《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等各类保全申请文件须由申请资格人亲自填写,不得代为填写。

(二)填写申请文件时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所有填写部分必须正确、完整。若有增删涂改,应由相应修改人签章订正。但各类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的授权信息栏、《健康状况补充告知书》严禁涂改。

(三)凡需投保人、被保险人、新投保人签名的文件,均须由其本人亲笔签名,其中:

1、如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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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会写字者可以盖右手拇指印并以右手持笔画圈代替。 (四)受理人应仔细审核客户填写的各项申请资料,并指导客户填写,对于不正确的信息应要求客户更正。同时,有责任审核客户签名是否与投保单签名一致,如发现不一致时要向客户确认,要求客户亲自办理并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核要点

(一)保全人员受理各项申请时,应认真审核保全申请人的资格及相关应备文件。

(二)受理人员在受理客户申请时,最重要的是要全面、真实、准确地了解客户意图,这是做好保全服务的基础。

(三)在准确、完整地了解客户意图后,必须查询保险合同状态,根据保险合同状态决定是否允许受理客户的申请内容。

(四)核对客户签名是否与投保单一致,发现不一致处理方法详见补签名项目规则。

(五)查验保全申请所需提供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新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经初审人员查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证件已与本人核对无误,此件与原件一致”章,由审验的内勤签名及审验日期,并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还客户。

(六)收取相关凭证。初审通过后,保全人员按客户申请的保全项目要求收取相关资料、复印相关证件及存折复印件、监护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客户提交的资料。

(七)如果保全业务涉及收付费,且客户申请收付的账户不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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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原账户,则仅可提供账户所有人为保全申请资格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如银行卡中未显示客户姓名,则须留存复印件,并请账户所有人在复印件中标注“此为本人的银行卡,供安邦人寿保全申请使用”。

(八)对于代办件,保全人员应认真审核保全申请文件中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签名是否与投保单保持一致,且申请书的签署日期与公司收件日期时间不能超过10天。

(九)保全人员对保全申请文件及其他审核完毕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各类变更申请书中加盖“收件专用章”,并填写收件日期和审核人员姓名。

(十)办理对客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减额缴清、减少保额等),须事先详细解说,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节 保全处理规则

第三十七条 出国人员办理保全变更的规则 (一)申请资格人亲办件规则

申请资格人在出国前到公司进行护照验证,公司受理人员按保全规则要求留下申请资格人护照复印件并签字确认,按公司规定的保全项目应提供的保全应备文件,按正常手续办理保全事项。 (二)代办件规则

1.申请资格人在出国前按申请的保全项目填写保全变更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公司检验客户护照及受托人身份证后,留下客户护照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代办除生存给付外的保全事项时,按保全规则的要求受理保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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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办生存给付的保全项目时,受托人除按保全规则提供正常给付手续外,还需提供客户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的被保险人身份及生存证明。

第三十 退件处理

退件是指在合同保全的初审、经办、复核等过程中,将客户提交的不符合保全规定的申请书、资料及时退还给客户的业务行为。有关退件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在初审过程中产生的退件退还给客户本人。

(二)在经办、复核过程中产生的退件如果能退还客户本人的,应及时退还,否则由业务员转交客户。

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代办保全业务特殊处理流程

1、银行保险渠道的保全申请资格人可至购买保险合同的银行网点,填写银保渠道专用的《银行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保全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文件申请,委托银行网点代为办理保全业务。

2、《银行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为简易版本的申请文件,仅涉及客户基本资料变更、保单基本信息变更、退保、红利领取、生存给付、万能险部分领取、满期给付保全项目。申请其他保全项目须根据保全规则的要求,本人亲临公司或委托他人至公司办理。

3、银行柜员须严格审核申请资格人所提交的各类申请文件。对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存折或银行卡原件,须留存复印件,同时在复印件中标注“证件已与本人核对无误,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确认。

4、银行柜员须在变更申请书中签名并填写受理日期,申请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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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与保单正本、申请资格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作为保全申请资料留存,申请书客户联与身份证明文件原件、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由客户留存。

5、银保渠道客户经理须于客户提交申请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于银行网点收集齐所有申请资料,统一交至分公司银保部内勤,再由银保部内勤统一交接至分公司客户服务部保全人员。公司与银行网点的交接、分公司部门之间的交接,须做好交接登记。

6、对于符合申请要求的保全件,分公司保全人员于收到申请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如发现申请资料存在问题,保全人员须第一时间将资料退回至分公司银保部内勤,由银保部联系投保人提供正确的资料,或退回本次退保业务申请。

7、由于业务部门的疏忽或过错造成保全资料不真实引发的纠纷,由相应业务部门负责。

8、《银行保险满期保险金给付账户授权书》须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使用:

8.1合作的银行渠道同意使用该单证。 8.2投保险种条款中具备满期保险金责任。 8.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满足以上条件时,客户可在银行柜面投保时填写该单证,客户经理及时将该资料交回公司,由契约岗位人员扫描入核心业务系统,并作为投保单证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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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影像扫描

第四十条 事前扫描

除通过电话、网络提交申请或以免填单流程进行变更的以外,其他各类保全操作均应在单证扫描时选择事前扫描的方式。扫描完成后于系统内自动生成保全申请号码,由保全受理人员通过核心业务系统“保全申请”功能提交保全业务申请。

第四十一条 事后扫描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事前扫描进行保全申请的,或采用免填单流程进行变更的保全件,可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无扫描申请”功能先行进行系统操作,在保全处理中或保全生效后进行单证扫描,并选择事后扫描方式将该所有单证扫描入核心系统该保全申请项下。

第四十二条 单证补扫

如在影像扫描后需要补充扫描入核心系统中的各类保全单证文件,可通过核心业务系统的单证补扫功能将文件进行扫描,通过录入对应的保全受理号码、分别选择“保全业务”以及“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项目可关联至相应的保全申请项下。

第五节 保全核保

第四十三条 人工核保

(一)公司对于所有保全项目设置自动核保规则,如果保全操作符合自动核保规则,则该保全件可按照正常的保全流程继续处理。自动核保不通过的,保全件将流转至人工核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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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保全申请后合同标的可能出现风险增加的保全项目,须在核保人员出具二次核保结论后方可完成整个保全操作。目前须提交保全人工核保的项目请见附表,对于存在进入人工核保流程的保全申请将在保全规则中进行描述。

第四十四条 人工核保通知书

除生存调查通知书以外,人工核保下发的各类通知书均需要保全人员通过核心系统进行打印、下发与回销。必须在保全核保通知书回销之后,核保人员方可下发核保结论。

第四十五条 核保结论与保全后续处理

对于保全申请的人工核保结论与保全相关操作要求为: 核保结论 结论含义 保全相关操作 1、保全件进入保全审批池,由保全审批人员通过 本次保全申请通过 完成审批操作。 2、根据具体业务处理规则直接审批通过 1、保全件进入保全审批池,由保全审批人员进行保全撤销操作。 2、核保人员将保全申请流转至问题修改,由了录入人员进行后续处理。 3、核保人员直接将保全申请终止,保全件自动撤销 本次保全申请未通过,且须解除合同 核保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填写内部保全业务呈报流转单提交至保全人员。本次保全申不通过 本次保全申请未通过 公司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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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自动终止,由录入人员根据核保结论进行“公司解约”操作 第六节 问题修改

第四十六条 问题修改处理规则

凡保全审批或人工核保时发现的保全申请录入错误,保全审批人员或核保人员可在业务处理时选择将保全业务流转至问题修改共享池,由保全受理人员对保全录入内容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至审批或核保流程。

第七节 保全审批

第四十七条 保全件录入说明规定

(一)保全业务受理中如存在特殊状况,均要求在“记事本查看”中新增备注说明。

(二)须提交审核的保全业务,录入人员应如实录入送审说明。 (三)在公司业务发展的前期,对于已提交审批的保全件,经办人员须及时通知相应的审批人员,以保证操作时效。 第四十 审批要求

(一)保全审批人应仔细检查应备文件和申请人资格,仔细核对保全申请文件或申请影像资料,以及申请批单中的内容,特别注意审核付费信息的正确性。

(二)保全审批人须严格审核保全申请,未按相关规定的送审件可拒绝审批通过。

(三)目前所有保全项目在系统设置中分为不须审批项目与须审批项目,不须审批项目的保全审批人为保全经办人。保全审批人对整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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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处理结果承担责任。

第八节 保全批注

第四十九条 保全批单打印

(一) 保险合同应正确进行批注,严禁涂改。 (二) 符合以下情况时,可以打印保全业务批单: 1、 不涉及审批,保全录入已完成。 2、 不涉及审批,人工核保结论已完成。 3、 涉及审批,审批已完成。 4、 涉及审批,财务已确认保全收费。

(三)保全批单打印一式两份,一份交与客户,一份由保全人员与其他保全申请文件一并归档。

(四)根据公司现有印章管理制度要求,分支机构在批单中无须加盖印章,客户申请时可加盖保全受理章。如客户要求加盖带有公司名称的印章,须按照《保全批单电子印章申请审批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收付费通知书打印

(一)涉及保全收付费的项目,保全人员先行打印对应的收费通知与付费通知。涉及收费时,须先行打印收费通知并在财务确认后保全申请生效。涉及付费时,保全审批通过后方可打印付费通知并转交财务进行付费。

(二)进行付费或收费处理的保全件,保全人员打印一式三联的付费或收费通知书。业务联与保全申请资料一并归档,客户联与财务联提交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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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保全业务收付费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保全收费业务

(一)申请资格人亲自到公司运营服务中心办理的保全收费业务,原则上按转账处理,对特殊情况需要交纳现金的,可以由申请资格人交纳现金。

(二)代办的保全收费业务均按银行转账方式处理。 第五十二条 保全付费业务

(一)申请资格人亲自到公司运营服务中心办理的退费业务,原则上按转账处理,对特殊情况需要领取现金的,可以由申请资格人领取现金。

(二)代办的保全付费业务必须实行转账处理,代办人不得领取现金。

(三)总公司财务部统一进行转账付费处理。这是指通过系统自动产生报盘文件,于每日固定时间以报盘形式进行批量付费,转账至客户指定账户。银行处理完毕后,将转账回盘信息反馈至公司,并由财务部在核心系统进行相应的回盘处理。

第五十三条 客户指定存折的审验

(一)保全人员要对客户指定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进行审验,并留存复印件。

(二)对银行保险的保险合同,须由银保客户经理审验客户指定存折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存折复印件上加盖“证件已与本人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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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与原件一致”章并签字,办理时提供给保全人员。

(三)如果该指定账户存折为系统原缴费账户,则可以不提供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犹豫期内退保业务的特殊规定

转账缴费件,无论是代办还是亲办,一律退费至投保人原账户。原账户已不存在的,由投保人书面填写情况说明,并提供新指定存折原件后,可将退费款项转账至新账户。

第十节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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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险合同,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险合同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十八)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下列可疑行为之一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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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3、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4、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十九)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活动犯罪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1、怀疑客户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怀疑客户为、、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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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活动犯罪、、、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节 保全生效

第五十六条 各类保全件的批单生效时间

(一)不涉及收付费的保全操作,保全生效时间为保全审批完成时间。如为非审批保全件则为录入完成、点击确认的时间。

(二)涉及付费的保全操作,保全生效时间为保全审批完成时间。 (三)涉及收费的保全操作,保全生效时间为财务收款确认完成时间。

(四)本条所指“保全生效”,是指本次保全申请已通过并已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完成数据更新。对于可能出现的保额、保费或者保险责任的变更开始时间,以具体保全项目的规则为准。

第十二节 保全撤销

第五十七条 操作原则

(一)保全生效前,保全人员可进行保全撤销操作,原保全申请撤销。客户须书面要求公司撤销原保全申请,该书面文件须与原始申请文件一并归档。

(二)保全操作人员发现的录入错误,可直接进行保全撤销处理。保全审批人员发现的录入错误,将保全件回退至问题修改共享池并出具意见,由操作人员进行后续的保全撤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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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保全收费项目,在保全审批完成后如客户未交费,操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保全撤销终结客户的该次申请。

第十三节 批单删除

第五十 操作原则

(一)涉及付费的保全申请生效后,如费用未付且客户书面申请恢复保单变更前状态时,保全人员可申请进行批单删除操作,系统产生相应的收费数据。当财务已收费确认后,保险合同将恢复为变更前的信息。

(二)如费用已付,则须由分公司相关部门向总公司提交书面工作签报后,由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续处理方案。

第五十九条 操作控制

(一) 批单删除由分公司保全负责人进行操作。

(二)批单删除将记录为分公司的保全差错。因此,在进行保全操作时务必谨慎,以避免错误的出现。

第十四节 信函管理

第六十条 管理规则

(一)保全人员负责打印、下发、回销各类保全核保下发的通知书,并将通知书作为保全申请文件进行影像扫描以及业务档案归档。

(二)在公司业务发展前期,由各分支机构保全人员负责按时打印《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与《万能保险合同年度状态报告》等各类批量信函。

(三)各类批量信函类单证,须由分支机构运营部统一进行寄发,并做好退信登记与补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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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档案留存

第六十一条 管理规则

保全档案应留存的归档资料包括: 1、批单业务联。 2、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如为代办件,须留存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涉及收付费时,须留存存折或者银行卡的复印件。 6、涉及收付费时,须留存付费通知书或收费通知书的业务联。 7、其他情况说明文件。 第六十二条 档案交接

(一)保全人员完成档案整理后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与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交接。

(二)交接完成后,档案管理权限转移至档案管理人员,保全人员不可再进行实物与影像档案的增减操作。

第三章 保全作业细则 第一节 客户层保全变更

第六十三条 客户基本资料变更 (一)释义

以客户号为基础,调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涉及客户身份或者费率变化的基本信息,包括家庭住址、住址邮编、移动电话、办公电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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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电话、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国籍等资料。变更生效后,所有相关保单中该客户信息均进行调整。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及被更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需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如确认投保人对其名下多张保单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移动电话、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同时申请变更时,须使用本项目进行处理。如投保人仅对指定保单申请上述项目的变更,则须进行保单基本信息变更操作。

2、申请客户层变更的保全项目,当涉及的保险合同处于以下状态时不可进行操作,须对被挂起的保单完成保全处理、进行保全撤销或结束某种状态后方可正常进行客户层变更申请:

2.1被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操作挂起。 2.2转账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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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处于保险费缴清状态。 2.4处于垫交或贷款状态。 2.5处于失效状态。 第六十四条 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一)释义

以客户号为基础,调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这五项涉及客户身份或者费率变化的重要信息。变更生效后,所有相关保单中该客户信息均进行调整。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及被更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需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如申请生日或性别变更,须被变更人填写《健康状况补充告知书》。

6、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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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7、如果客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这三项中的两项同时变更,则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8、核保处理中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五)作业规则

1、针对被保险人年龄变更后出现的各类情况,须按以下规定处理: 1.1变更后年龄符合条款约定范围的,若实收保险费少于应收保险费,则投保人须补交变更前后各期保费差额。

1.2变更后年龄符合条款约定范围的,若实收保险费多于应收保险费,则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变更前后各期保费差额。

1.3变更后年龄不符合条款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且申请日期在合同成立日起两年内时,须对该险种进行“公司解约”处理,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4变更后年龄不符合条款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且申请日期在合同成立日起两年后时,公司不得解除该险种,但须按照该险种可承保最高或最低年龄对应的费率调整保费,并计算变更前后应收或应付的各期保费差额。

1.5年龄变更后,对于各期已分配的红利不再进行调整。 1.6年龄变更后,将计算年龄变更前后的生存金额度,相应的补发或要求客户退还生存金,且不计息。对于已进入生存金账户的金额不进行调整。

1.7保费算保额类的险种,变更后仅调整保额,保费不进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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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变更后不符合条款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则须调整为该险种可承保的最高、最低年龄对应的保额。

1.8如本次变更后无法按照原缴费期限正常缴费的,须对保险合同进行退保处理。

2、存在以下情况时,客户重要资料变更申请将进入人工核保流程: 2.1 变更前后年龄相差超过3岁。 2.2 变更后投保人年龄小于18周岁。

2.3 变更后被保险人年龄小于18周岁,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不为父母、子女。

2.4 变更后被保险人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不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2.5 保单成立日起满两年后提交申请。

3、年龄性别变更后应收或者应付费计算公式为:

3.1险种应收/应付金额=(变更后期交保费-变更前期交保费)×已缴纳保费次数。如结果为正数为应收金额,结果为负数为应付金额。

3.2该次保全金额为该客户号涉及所有保单所有险种的应收应付金额合计。

4、如果出现同一客户分别作为多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每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同的情况,则在申请进行客户重要资料变更时,需要所有投保人均于变更申请书中签字确认,否则将不予进行处理。

5、客户申请变更姓名时,对于新旧姓名差异较大的情况,经办人员应详细了解原因,必要时委托生调人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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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客户层变更的保全项目,当涉及的保险合同处于以下状态时不可进行操作,须对被挂起的保单完成保全处理、进行保全撤销或结束某种状态后方可正常进行客户层变更申请:

6.1被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操作挂起。 6.2转账途中。

6.3处于保险费缴清状态。 6.4处于垫交或贷款状态。 6.5处于失效状态。 第六十五条 补充告知 (一)释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而在合同生效后对于涉及的各项告知事项进行补充或纠正说明。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及告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需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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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告知人填写《健康状况补充告知书》。

6、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本项目的所有申请均进入人工核保流程,由核保人员出具核保结论。

2、补充告知核保结论为拒保时,须核保人员填写《内部保全业务呈报流转单》,按内部保全业务流程通过公司解约保全项目处理。

3、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经核保审核后决定加费的,将采用追溯加费的处理方式,需投保人缴纳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至最近一个已缴费日各期加费金额及各期加费截至保全申请日的利息。

4、对于客户的补充告知申请,可能对客户保险合同中的各险种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将存在不同的核保结论。

5、申请客户层变更的保全项目,当涉及的保险合同处于以下状态时不可进行操作,须对被挂起的保单完成保全处理、进行保全撤销或结束某种状态后方可正常进行客户层变更申请:

5.1被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操作挂起。 5.2转账途中。

5.3处于保险费缴清状态。 5.4处于垫交或贷款状态。 5.5处于失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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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与险种层保全变更

第六十六条 保单基本信息变更 (一)释义

进行保险合同的续期缴费方式与联系方式信息的修改。可以调整的项目包括:投保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续期交费形式、转账银行、银行账号。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如为委托代办,需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如果投保人存在多张保险合同,则须于变更时提醒客户是否进行其他保险合同的调整。如客户要求同时变更,则须在客户填写申请书后逐单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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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本项目对投保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后,变更后的账号将默认为投保人申请各类涉及收付费的保全业务时的账号。

3、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本项目还可进行投保人职业名称与职业类别的变更。

4、对于投保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移动电话的变更,可通过拨打公司咨询电话提交申请。业务处理流程详见本规则中关于电话申请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职业类别变更 (一)释义

进行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的变更,系统将自动调整变更后的职业风险等级,并根据条款约定产生保全收费或付费金额。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处于犹豫期后且在进入宽限期前。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需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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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6、核保要求的证明文件,如职业变更证明等。 (五)作业规则

1、目前该项目仅针对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进行调整,投保人职业变更需进行保单基本信息变更处理。

2、对于一年期或一年期以下的险种,如果变更后的职业类别符合条款约定,则以变更前后的期交保费差额为基础计算应收应付费用,同时变更下期保费及保险金额。适用的计算公式为:

保全收付费金额=(变更后期交保费-变更前期交保费)×(1-35%)×(保险期间月数-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月数。已经过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如结果为正数为应收金额,结果为负数为应付金额。

3、对于趸交长期险种,如果变更后的职业类别符合条款约定,则适用的计算公式为:

保全收付费金额=(变更后趸交保费-变更前趸交保费)×(剩余保险期限/保险期限)

如结果为正数为应收金额,结果为负数为应付金额。

其中,对于定期险和两全险,“保险期限”为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限,“剩余保险期限”为该数据减去已经过的整保单年度。对于终生险,“保险期限”为105减去投保年龄后的余额,“剩余保险期限”为该数据减去已经过的整保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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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期交长期险种,已缴纳的保费不进行补退费,从下一个交费对应日开始按照变更后的保费进行收费。

5、职业变更后不符合条款约定范围的,不可进行职业变更处理,涉及的保单或险种须进行公司解约操作,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6、职业变更后对于已缴纳的职业加费,公司不再追索和退回。 7、存在以下情况时,职业类别变更申请将进入人工核保流程: 7.1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为4-6类。

7.2特殊投保人群(离退休人员、无业人员、军人)累积风险保额超过自动核保标准的,或者被保险人近六个月内累计保费超过自动核保标准。

第六十 投保人变更 (一)释义

凡公司有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条款允许情况下,在经被保险人与新投保人同意后可申请办理投保人变更。变更后,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均转至新投保人名下。

(二)申请资格人

1、投保人、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同时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2、如原投保人身故,由其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提出变更申请。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处于犹豫期后且在进入宽限期前。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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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原投保人、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被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还须提供其监护人有效证件原件及监护关系证明。

5、如为委托代办,需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6、保单中含有豁免险种的,须新投保人书面填写并提交《健康状况补充告知书》。

7、以新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投保人变更时须在《个人保险合同保全业务申请书》中填写新投保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身高、体重、与被保险人关系、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等。

2、除上述基本信息之外,还须通过投保人变更项目进行新投保人账户信息。

3、变更投保人应由原投保人、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被保险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须由其监护人代为签字确认。

4、由于原投保人身故、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无法亲笔签名时,须提供包含身故证明、机关证明或判决书在内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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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原投保人生前指定的继承人或其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签署《保险合同处置声明书》。存在多名继承人时,可委派其中一名代表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同时须提供各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各继承人与原投保人关系证明。

5、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利益,即两者间的关系为:

5.1本人。

5.2配偶、子女、父母。

5.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5.4除上述三项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6、进行过补发的保单如申请投保人变更,须由原投保人本人亲自办理,不受理代办申请。

7、失效状态下的保单如申请投保人变更,须与复效一同提出。但仅允许先进行复效,再进行投保人变更处理。

8、投保人变更后,保单原投保人名下的所有欠款与利息,以及所有未领取款项均须转至新投保人名下。

9、存在以下情况时,职业类别变更申请将进入人工核保流程: 9.1 变更后投保人年龄小于18周岁。

9.2 变更后被保险人年龄小于18周岁,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不为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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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变更后被保险人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不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9.4保单下存在豁免险种。 9.5新投保人为拒保职业。 第六十九条 受益人变更 (一)释义

凡持有公司有效保险合同的客户,可根据条款规定变更受益人或变更受益人相关资料。

(二)申请资格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投保人申请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生存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人,公司不接收对于生存受益人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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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申请。

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由投保人单方面指定受益人时,保全申请无效。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须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同一受益顺序下的受益份额之和为100%。

5、受益人变更时,申请人须明确告知各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受益顺序、受益比例、与被保险人关系、证件类型及号码。

6、受益人变更必须以被保险人生存为前提,且客户申请时尚未发生保险理赔事故。

7、受益人变更以保单为单位,原则上不允许针对不同险种分别变更受益人。

8、在通过客户基本资料变更或客户重要资料变更进行投保人信息调整后,如保单中投保人与身故受益人为同一人,则还须通过本项目进行受益人信息变更。

9、变更后的身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须存在保险利益。 10、存在以下情况时,受益人变更申请将进入人工核保流程: 10.1变更后的身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不为配偶、子女、父母。 10.2所有针对生存受益人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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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个人保单补发 (一)释义

由于客户原因导致的保险合同遗失或污损,客户可向公司提交保险合同补发申请。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向投保人补发一份保险合同,原合同作废。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应备文件

1、《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2、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3、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投保人申请补发保单时,应注明申请原因。符合保单补发申请条件的是:合同遗失,或合同污损。

2、由于客户原因导致的保单补发处理,须收取10元工本费。 3、财务进行收费确认后,分公司具备核心系统保单打印功能的人员可进行补发合同的打印。补发的保险合同号码与原保险合同号码一致,其内容反映保险合同最新状况,并注明“第*次补发”字样。

4、补发后的合同中,不再含有或缴费凭证以及保险合同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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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

则(个银)

5、如因合同污损而导致的补发申请,则须将原保险合同收回,加盖“作废”章后存档。

6、非因客户原因导致的保险合同遗失、污损及各类由于公司原因导致的补发申请,须由分公司上报至总公司保单打印管理部门。如确属于非客户原因导致,将按照新契约流程进行重新打印,不通过此保全项目处理。

7、对于无法当时领取补发的保险合同件,保全受理人员要做好领用登记工作,台账样式详见第六章附件三。 第七十一条 保单挂失及保单解挂 (一)释义

1、保单挂失:保单遗失后,投保人可亲临公司运营服务中心向公司告知此情况,并可申请在重新打印保险合同之前暂停对该保险合同提供相关项目的服务。

2、保单解挂:当投保人亲临公司运营服务中心向公司告知其处在挂失状态的保单已找到时,公司将解除保险合同的挂失状态,随之恢复提供相关项目的服务。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1、保单挂失:申请时间为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2、保单解挂:申请时间为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保单处于挂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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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途径

投保人亲临公司运营服务中心申请。 (五)应备文件

1、《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2、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六)作业规则

1、投保人亲临公司运营服务中心申请保单挂失。

2、处于挂失状态下,除保单补发、保单解挂、保单基本信息变更、客户基本资料变更以外,不可进行其他保全项目处理。

3、续期抽档与续期收费不受挂失状态影响,可正常进行操作。 4、当投保人找到其已挂失的保险合同或者向公司提交其他保全项目申请时,须亲临公司运营服务中心申请将解除保险合同的挂失状态。挂失解除后,恢复提供相关项目的服务。

第七十二条 个人特别约定变更 (一)释义

经公司核保同意并提及申请后,可进行保险合同项下特别约定的调整。

(二)申请资格人 总公司核保部门提交申请。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应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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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内部保全业务处理,须遵循本规则第三十一条中的规定。 (五)作业规则

1、本项目暂不受理投保人直接向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仅允许总公司核保人员在完成二次核保后向保全人员提交内部保全业务申请。

2、本项目的所有申请均进入人工核保流程,由核保人员出具核保结论。

第七十三条 保单迁移 (一)释义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固定住所迁往其它城市、且迁入地区存在我司的正式机构,则投保人可以先行在我司迁出地所在机构办理保单迁移业务。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处于犹豫期后且在进入宽限期前。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保单迁移项目必须由投保人亲临我司迁出地机构的运营服务中心办理,不受理各类代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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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单迁移仅需选择迁移后的管理机构代码即可,可迁移至非本机构外的其他三级机构。

3、保单迁移系统操作完成后,迁出机构经办人员须提醒客户至迁入机构及时进行账户信息的调整,以便客户的续期缴费不受影响。

4、对于为有效状态的保单,当存在以下情况时不允许进行保单迁移处理:

4.1被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操作挂起。 4.2处于转账途中。 4.3处于犹豫期内。

4.4处于宽限期内。

4.5保单贷款未清偿或自动垫交未清偿。

4.6存在已产生但未领取的保全退费,包含红利、生存金和各类保全应付费用。

4.7存在已产生但未领取的理赔退费。 第七十四条 补签名 (一)释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对于各类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包含投保单、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保险合同回执、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等中的客户签名进行重新确认或改变本人签名风格,以保障自身利益,使合同继续有效。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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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个银)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补签名申请书》。

3、被变更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补签名项目必须由申请资格人亲临我司运营服务中心办理,不受理各类代办申请。

2、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各类申请文件由其监护人签字,无须办理补签名。

3、所有补签名业务申请的前提条件是客户对未进行签名的资料中所涉及内容必须全部认可,仅对签名进行更正,而不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4、如客户申请签名风格变更,同样按此规则处理。

5、如在保全变更申请时发现客户签名与投保单签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对于非退保和犹豫期退保的申请,须要求投保人亲临公司办理补签名后再进行其他保全业务处理。对于退保和犹豫期退保申请,须投保人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七十五条 个人新增附加险 (一)释义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保险公司各类险种的搭配规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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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以增加附加险。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处于犹豫期后且在进入宽限期前。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被保险人须填写《健康状况补充告知书》。如申请新增豁免类险种,须投保人填写该告知书。

4、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当以现金方式交纳人民币2万元(含)以上和以转账方式交纳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合计保费时,必须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即时新增:

1.1对于一年期短期附加险,投保人可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后至应缴日前的任意时间申请即时新增附加险。

1.2保全申请当期产生应收金额,收费数据须按照极短期收费比例表计算收取。计算规则为:

保险期限 1个月 2个月 3个月 4个月 5个月 6个月 7个月 8个月 9个月 10个11个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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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收费比例 20% 30% 40% 50% 60% 70% 75% 80% 85% 月 90% 95% 100% 其中:保险期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1.3财务确认收费后的次日零时,保全生效,附加险保险责任生效。 1.4至续期应缴日,主附险种均产生续期应缴数据。 2、预约新增:

2.1无论对于长期附加险还是短期附加险,投保人均可在续期应缴日前申请预约新增附加险。

2.2保全申请当期不产生应收金额。保全生效后至续期应缴日,主附险种均产生续期应缴数据,主附险保费一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2.3新增长期附加险,其缴费期限和保险期限应小于或等于主险剩余的缴费期限和保险期限。

3、投保人于宽限期内提交申请时,须先行通知客户交纳主险保费,待财务确认且续期保费转实收后,方可进行新增附加险处理。 4、所有已停售的附加险均不可通过保全申请新增附加险。

5、对于为有效状态的保单,当存在以下情况时不允许进行新增附加险处理:

5.1被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操作挂起。 5.2处于转账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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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处于犹豫期内。 5.4处于宽限期内。

5.5保单贷款未清偿或自动垫交未清偿。 5.6减额交清状态。

6、新增附加险保全生效后,无须重出保险合同,只需配发相应的条款,并在保全批单上注明“条款已配”。

7、申请新增附加险,主附险种的搭配关系须符合投保规则的要求。 8、本项目的所有申请均进入人工核保流程,由核保人员出具核保结论。

第七十六条 复效 (一)释义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全部缴纳欠缴的费用及利息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日起的两年内。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被保险人须填写《健康状况补充告知书》。如申请复效的保单中含豁免类险种,须投保人一并填写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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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6、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仅允许针对效力中止两年以内的保单提交复效申请。效力中止已超过两年后,不允许进行复效处理,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如申请对因未正常缴纳续期保费而失效的保单进行复效,投保人须缴纳各期欠缴保费及其截至保全申请日的欠缴保费利息。利息以日复利形式计算。

3、收费计算规则为: 应收金额=本金+利息。 本金:欠缴的各期期交保费。 利息:∑{本金*[(1+利率) (

保全申请日-欠款产生日)/365

-1)}。

利率:以年利率表示,根据不同时间宣告的利率分段计息。现行的收费利率为5.31%。

4、如申请对因保单贷款未清偿而失效的保单进行复效,投保人须缴纳:

4.1截至申请日应还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4.2如存在欠缴的期交保费,还须缴纳各期欠缴保费及其截至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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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的欠缴保费利息。

5、如申请对因垫交保费未清偿而失效的保单进行复效,投保人须缴纳各期欠缴保费及其截至保全申请日的欠缴保费利息。

6、仅可对存在复效条款的保单进行处理。各类一年期险种均不允许复效。

7、申请复效时,保单下各主附险种须一并处理。保单失效后,一年期短期附加险责任终止。如客户申请新增短期附加险,仅可先行完成主险复效。在复效保全确认生效后,再通过新增附加险方式处理。

8、对于核保结论为不符合恢复合同效力条件的保单,由核保人员提交《内部保全业务呈报流转单》,以公司解约方式处理。

9、本项目的所有申请均进入人工核保流程,由核保人员出具核保结论。

第七十七条 缴费期限变更 (一)释义

对于存在不同的缴费期限的险种,客户可将较长的缴费期限变更为较短的缴费期限,以满足个人对于保险保障的需要。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处于缴费期内。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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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个银)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仅允许缴费期限由长变短,且变更后须符合对应险种条款中所约定的缴费期限。

2、缴费期限变更,须变更前后各期已缴纳保费的差额,与各期差额自保费应缴日至保全申请日的利息。利息以日复利形式计算。

3、收费计算规则为: 应收金额=本金+利息。 本金:欠缴的各期期交保费。 利息:∑{本金*[(1+利率) (

保全申请日-欠款产生日)/365

-1)}。

利率:以年利率表示,根据不同时间宣告的利率分段计息。现行的收费利率为5.31%。

4、缴费期限变更针对整单进行处理。如附加险不具备缴费期限变更的条件,须先行将附加险作退保处理,再针对主险进行缴费期限变更。

5、年交保单不允许变更为趸交。

6、对于有效状态的保单,当存在以下情况时不允许进行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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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处理:

6.1 保费已缴清,包括趸交、已减额缴清、缴费期满以及一年期保单。

6.2仅存在某一种缴费期限、且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一致。 6.3处于保单贷款或自动垫交状态。

6.4续期保费已经缴纳,但尚未转实收。 6.5保费算保额险种。

7、允许申请本项目的险种,以公司下发的具体业务规则为准。 第七十 预约终止 (一)释义

对于一年期允许续保的险种,投保人可在该保单年度结束前提出预约终止险种责任的申请。保全生效后,一年期险种责任在该保单年度保费到期日次日零时终止。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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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预约终止保全生效后,险种保险责任在本年度内仍为有效状态,并于本保单年度保费到期日次日零时终止。

2、主合同宽限期内如未缴纳续期保费,可申请对一年期允许续保的附加险进行预约终止处理,保全生效后该险种责任追溯至上一个保单年度保费到期日次日零时终止。

3. 如果在应缴日前已收取续期保费,须先进行续期暂收退费处理后,再进行预约终止操作。

4. 预约终止保全生效后,一年期险种将被置为不续保状态。续期抽档时,将不会包含一年期险种的保费数据。

第七十九条 预约终止取消 (一)释义

对于已进行预约终止处理的险种,投保人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预约终止取消。操作完成后,原被置为不续保的险种将按正常的续保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年度已进行预约终止处理。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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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本项目仅针对通过保全操作已预约终止的险种进行处理。 2、预约终止取消保全生效后,该附加险重新置为允许续保状态,将正常进入后续的续保核保流程。

3、同一保单年度内仅可各进行一次预约终止与预约终止取消操作。

第八十条 红利领取方式变更 (一)释义

对处于有效状态的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可在条款约定的红利领取方式范围内进行领取方式的变更。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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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我公司各类A款分红产品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和抵交保费两种,具体以条款规定为准。仅可在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2、我公司各类B款分红产品为保额分红方式,不具备红利领取功能,不受理变更申请。

3、红利领取方式变更针对整张保单进行处理,即保单中所有分红险种的红利领取方式须一致。

4、同一保单年度内仅可申请一次红利领取方式变更。

5、申请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时,如保单下存在未领取的红利,则无须领取红利,可直接进行红利领取方式变更。

6、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不影响已产生分红的处理形式,仅对下次红利实分配产生影响,即在下一次红利实分配时生效。 第八十一条 红利领取

(一) 释义

对处于有效状态、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的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可在红利产生后向公司提出领取申请。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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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且累积账户存在余额时,才可以申请领取红利。

2、投保人申请领取红利时,须一次性领取累积红利本息和,不允许部分领取。

3、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产生红利,此期间内红利也将停止计息。

4、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时,将以精算部定期公布的分红账户累积利率为基础,根据经过天数分段计算红利利息。公司将于每年红利分配方案公布日确定分红累积利率以及利率适用区间。 第八十二条 减额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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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释义

当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且合同为生效状态时,投保人可向公司书面申请减额交清。公司审核通过后,将以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费进行减额缴清处理。办理减额交清保险后,保险合同无须再缴纳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降低,合同继续有效。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限期内,且生效满两年后。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保险合同中存在减额缴清条款的期交保单,当生效时间已满两年且具备现金价值时方可办理。

2、减额交清时,以申请日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交的保费,根据被保险人在申请当时的年龄购买保额。

3、减额交清须投保人亲自办理,不受理委托代办。

4、减额交清针对整个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主险申请减额交清时,其长期附加险须同时办理减额缴清。不符合办理减额交清条件的各类长期或短期附加险,应先行做退保处理,之后再进行主险的减额交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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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减额交清后保单将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因此操作前须先行将保单下累积红利一次性领取。

6、减额缴清后,保单中各险种的保额不得低于投保规则中对于保额的最低要求。

7、减额缴清后,该保单不再享有保额变更、新增附加险、保单贷款等服务功能。

第八十三条 保单贷款

(一)释义

凡存在保单贷款条款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在合同有效期内以保险合同正本进行质押物,向公司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提交申请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一定额度。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同时向公司提交申请。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保单贷款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若保险合同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则须被保险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若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由监护人代为填写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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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同时须提供监护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监护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6、如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生存领取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之监护人。监护人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与被保险人的监护关系证明文件及以其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符合办理保单贷款业务的前提为保险合同中含保单贷款条款。不含该条款的合同,不受理该项服务。

2、目前我司各类含保单贷款的条款均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因此本业务均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同填写书面申请文件并签字确认,同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亲临公司办理,不受理他人代办。

3、除条款另有规定外,每次申请保单贷款的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最高可贷金额为申请日现金价值的70%。

4、每次保单贷款期限为自核心系统提交保单贷款申请日起的六个月内,自保全申请日起开始计算贷款利息。因此保全经办人员与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实际的申请时间进行核心业务系统处理,不得出现延误。

5、对于处于有效状态的保单,当存在以下情况时不允许进行保单贷款处理:

5.1被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操作挂起。 5.2转账途中。 5.3存在理赔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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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处于保费豁免状态。

5.5投保人已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或已处于垫交状态。 5.6减额交清状态。

5.7原投保人已身故,但其法定继承人尚未变更投保人。 6、贷款利率按客户提交申请时公司确定的利率执行。公司将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借款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同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现行贷款利率为5.58%。

7、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对于金融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征收的要求,对于客户的每次保单贷款申请,公司将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征收印花税。当应缴税款不足一角即申请贷款金额小于2000元时,公司将免收印花税。

8、处于贷款中的险种,可正常缴纳续期保费,同时分红批处理与生存给付批处理正常进行。

9、处于贷款中的险种,进行退保解约或进行理赔解约处理时,公司将扣除应还贷款本息之后的余额给付对应的费用领取资格人。

10、保单贷款业务处理完毕后,保险合同将作为质押物留存在公司。因此,处于贷款期间时,不受理办理个人保单补发及保单挂失项目的保全申请。

第八十四条 增加贷款 (一)释义

对于已处于贷款期间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在原贷款申请日最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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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内,申请增加贷款金额。 (二)申请资格人

增加贷款的申请资格人为投保人,但必须经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处于保单贷款期间。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可申请增加的贷款额度的上限为:险种原贷款申请日最高可贷金额扣除已申请贷款金额后的余额。

2、增加部分的贷款利率与原贷款利率相同,贷款期限为贷款未清偿部分的剩余期限。

3、增加贷款对于计息日的要求、险种操作的要求与保单贷款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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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加贷款也将进行印花税的扣除,收取原则与保单贷款一致。 5、增加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客户与公司无须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公司出具批单交付客户。

6、在原贷款期限内仅可进行一次增加贷款处理,须将剩余可贷款额度全部领取。

7、如贷款已逾期,则不可申请追加贷款。 第八十五条 贷款清偿 (一)释义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贷款期满之前或期满时,向公司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存在未清偿的保单贷款。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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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五)作业规则

1、投保人可在贷款到期日偿还贷款本息,也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以还款申请日贷款合同实际经过天数为准进行利息计算。

2、投保人可选择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也可根据其经济状况选择部分偿还。

3、部分清偿时,最低可偿还金额为当前应还贷款本息和的30%,且须还清保单下所有贷款险种当前的利息。

4、部分清偿的金额,将确定为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部分偿还后的剩余贷款,仍按原合同的利率计算利息。

5、当在贷款到期日前客户未按时全部清偿贷款或未申请贷款展期时,则保单贷款逾期,逾期期间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6、如贷款已逾期,则仅可全部清偿,不可进行部分清偿。 7、贷款清偿时的计算公式为: 应还本息和=本金* (1+利率)其中:

本金:在原贷款期限内为贷款金额。贷款逾期则为贷款金额与180日的贷款利息之和。

利率:在原贷款期限内为贷款利率。贷款逾期则为逾期贷款利率。 8、当累积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和与贷款险种的现金价值相同时,险

(保全申请日-险种生效日)÷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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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效力中止。

9、如处于贷款期间的保单因未缴纳续期保费而失效,则复效时须先进行复效处理,可不要求客户进行贷款清偿。 第八十六条 保费自垫申请与终止 (一)释义

投保人可将保费逾期未付的处理方式修改为自动垫交或垫交终止。保全生效后,如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未向公司支付期交保费,则将根据投保人的约定进行垫交保费或者效力中止处理。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如保险合同中存在保费自动垫交条款,且投保人选择的保费逾期未付处理方式为垫交,则当宽限期结束投保人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时,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足以垫交应交的保险费,则将以这部分现金价值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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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该保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若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的,公司将根据现金价折算主合同可以垫交的天数,使合同继续有效。

2、首年度自动垫交的判断规则为:

2.1保单中所有具备自动垫交功能的主附险种在宽限期结束日时点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含累积红利金额),与保单中所有险种的期交保费之和(含健康加费与职业加费)进行比较。

2.2如前者大于等于后者,则保单于宽限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进入垫交状态,并垫交整期保费。如前者小于后者,则系统将自动计算出保单可垫交天数。如可垫交天数为N,则当N>60日,则于宽限期次日起仍可垫交(N-60)日,在此期间为有效状态。当N≤60日,则于宽限期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中止。

3、处于垫交状态的年交保单,在其下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进行是否可以再进行垫交的判断。判断规则为:

3.1保单中所有具备自动垫交功能的主附险种在宽限期结束日时点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含累积红利金额),扣除已垫交的期交保费与期交保费利息后的净额,与保单中所有险种的期交保费之和(含健康加费与职业加费)进行比较。

3.2如前者大于等于后者,则保单于宽限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进入垫交状态,并垫交整期保费。如前者小于后者,则系统将自动计算出保单可垫交天数。如可垫交天数为N,则当N>60日,则于宽限期次日起仍可垫交(N-60)日,在此期间为有效状态。当N≤60日,则于宽限期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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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各类小缴别保单自动垫交处理规则复杂,因此新契约投保或保全处理中均不允许选择自动垫交。

5、所有一年期险种不进行垫交。宽限期内如未缴纳续期保费,无论缴别,险种责任在宽限期结束日的次日零时终止。

6、处于垫交中的保单不允许申请保单借款。处于借款中的保单不允许申请本保全项目变更,也不允许进行自动垫交处理。

7、处于垫交中的保单仅允许申请以下保全项目:客户基本资料变更、补充告知、保单基本信息变更、受益人变更、补签名、个人保单补发、退保、垫交清偿,共。

8、处于垫交中的保单可直接进行退保,退保时将同时结算截至退保申请日的垫交保费本息,并将现金价值余额退还投保人。

9、处于垫交中的保单如失效,则复效时应缴纳的金额为欠缴的期交保费、各期欠缴期交利息自失效日至申请复效日的利息,以及用于垫交的现金价值自进入垫交日至申请复效日的利息之和。

10、垫交清偿时产生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第一个影月日版不得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2%”换算的月利率,按月以单利累积计算。

11、本项目仅针对整个处理,不允许对单独险种进行操作。 12、对于处于有效状态的保单,当存在以下情况时不允许进行保费自动垫交申请与终止处理:

12.1被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操作挂起。 12.2转账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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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处于保险费缴清状态。 12.4处于垫交或贷款状态。

12.5原投保人已身故,但其法定继承人尚未变更投保人。 第八十七条 保费自垫清偿 (一)释义

对处于保费垫交状态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清偿所有欠交保费及利息。自垫清偿后,保险合同将恢复至正常缴费状态。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处于垫交状态。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在垫交终止日前可以申请垫交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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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未垫交整期保费而为垫交到天,则垫交清偿时应还款金额为垫交的现金价值与应收利息合计金额,以及期交保费扣除可垫交现金价值后的余额之和。

3、如垫交一整期保费,则垫交清偿时应还款金额为垫交的现金价值(即期交保费)与应收利息合计金额。

4、垫交清偿后保单恢复至正常交费状态。垫交方式不发生变化,仍为垫交申请状态。

第八十 个人减少保额 (一)释义

对于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非投连或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于犹豫期结束后向公司提出减少保额申请,降低整个保险合同或指定险种的保额或者保费。公司将退还申请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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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减少保额操作视同为部分退保处理。其中:

2.1如为保额算保费产品,以申请日保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

2.2如为保费算保额产品,以申请日保费或份数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

2、对于条款中存在约定或者产品规则已明确不允许退保或减少保额的险种,公司将不受理减少保额的申请。

3、减少保额处理后的保额与保费金额须符合投保规则中对于最低保额和最低保费的。

4、主险减保后,其附加险须符合与该主险的搭配比例。如不符合,须同时对附加险进行减少保额处理。对于附加险减保后仍无法符合搭配规则的,须对附加险进行退保操作。

5、对于处于有效状态的保单,当存在以下情况时不允许进行个人减少保额处理:

5.1被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操作挂起。 5.2转账途中。 5.3险种已发生过理赔。 5.4一年期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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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处于犹豫期内。 5.6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 5.7已进入年金领取期。

5.8处于保单贷款或自动垫交状态。 5.9减额交清状态。

6、如客户申请对失效的险种在减少保额后进行复效,则公司可以接受该申请。投保人须在申请书中进行详细说明,并填写复效所需的个人告知书。受理人员进行减少保额处理后,及时进行复效操作。

7、如申请减少保额的险种在该年度内存在职业加费或者健康加费,则犹豫期后减保将不退还加费金额的现金价值。

8、期交保单减保后下期标准保费的加费额度,根据减保后的保额或保费在续期缴费日计算得出,并与续期标准保费一并生成续期应收保费。

9、减少保额的退费计算规则与退保的规则相同。

10、期交保险合同减少保额后必须满足整张保险合同的主险保费合计在人民币200元(含)以上,趸交保险合同减少保额后必须满足整张保险合同保费合计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 第八十九条 退保 (一)释义

1、犹豫期内退保: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合同回执之日起的1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公司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将余额退还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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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保: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合同回执之日起的10日后,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公司将根据条款中关于现金价值的规定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1、犹豫期退保: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回执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最后一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的保险合同,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办理。

2、退保:犹豫期结束后的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6、如为犹豫期退保,须提供保险费收据或。同时对于未签收的回执必须收回,由契约岗归档。

7、相关情况说明文件。 (五)作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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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犹豫期退保

1.1含有犹豫期描述的条款方可进行犹豫期退保。

1.2为配合公司前期业务发展,银行保险渠道销售的保险合同,犹豫期退保申请时不向投保人收取10元工本费。其他各业务渠道的保单进行犹豫期退保时,均须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将余额退还投保人。

1.3各分支机构可根据保单的具体情况,在核心系统犹豫期退保处理时进行体检费的扣除。需要扣除体检费时,须同时在核心系统中扫描相关情况说明文件。

1.4投保人填写申请书时,应注明犹豫期退保原因。 1.5退费方式原则上须与投保时的缴费方式一致。

1.6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办犹豫期退保业务,则要求须由该保单对应业务人员代办,不受理其他人代为办理。

1.7主险犹豫期退保,其附加险须同时办理犹豫期退保。

1.8附加险可单独申请犹豫期退保。非申请整单退保时,将不收取工本费。

1.9申请退保时保险合同已遗失或曾经做过保单补发,须投保人亲临公司运营服务中心办理。受理人员须严格核实投保人身份,并请投保人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文件,标注“保险合同遗失,声明作废”字样。已遗失的合同无需进行补发。 2、退保

2.1客户填写申请书时,应写明退保原因。

2.2退费方式原则上须与投保时的缴费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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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如处于保单贷款未清偿或者自动垫交未清偿状态时,允许进行退保处理,现金价值将优先清偿贷款本息或者垫交保费本息,余额将向投保人退还。

2.4如存在应领未领的生存金时,须先行进行生存金领取操作后才可进行退保处理。

2.5如存在应领未领的红利时,可通过退保操作一并退出累积红利金额。

2.5如存在未转实收的续期预收保费时,可通过退保操作一并退出全部预收保费金额。

2.6失效保单与宽限期内的保单,退保金额为最近一个保费到期日时点的现金价值。

2.7主险退保,其附加险须同时办理退保。

2.8附加险可单独申请退保。

2.9申请退保时保险合同已遗失或曾经做过保单补发,须投保人亲临公司运营服务中心办理。受理人员须严格核实投保人身份,并请投保人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文件,标注“保险合同遗失,声明作废”字样。已遗失的合同无需进行补发。

2.10由于原投保人身故、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无法亲笔签名时,须提供包含身故证明、机关证明或判决书在内的证明文件,并由原投保人生前指定的继承人或其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签署《保险合同处置声明书》,对保单进行退保处理,并将现金价值转至某一位法定继承人的账户。存在多名继承人时,可委派其中一名代表办理退保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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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手续,同时须提供各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各继承人与原投保人关系证明。

2.10凡进行过理赔的险种、或已进入养老金领取期保险合同,不允许办理退保。

2.11公司现行的一年期以上险种退保公式为:

tsCVxmax{(tCVxt1CVPx)(1s)(t1CVxt1SBAx)s(nk1)nt1CVPx,0}

其中:

t:已经过保单年度整数部分。

s:已经过保单年度非整数部分。

k1:年度内应交费次数。

n:年度内交费频率

交费方式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k2:已领取月数。

tsn 12 4 2 CVx: 退保当时的现金价值。

tCVx:t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也为t+1保单年度初之现金价值。 : t1保单年度初现金价值评估净保费。 : t1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t1保单年度的月领取金额。

t1CVPxSBAxt1t1MSBAx2.12一年期险种的退保算法均在保险条款中进行了明确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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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交或者小缴别的计算方法均以条款描述为准。

第九十条 公司解约 (一)定义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及条款的约定范围内,保险公司可根据保全、续保、理赔等二次业务核保的状况,做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解除某具体险种的核保结论。结论下发后,通过此项目进行核心系统操作。

(二)申请资格人 总公司核保部门提交申请。 (三)申请时间

犹豫期结束后的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3、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本项目为内部保全业务处理,须遵循本规则第三十一条中的规定。

(五)作业规则

1、对于保全核保结论为“不通过”、要求对相关险种进行解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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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核保人员下发核保结论通知函,并及时转交保全人员进行公司解约操作。

2、公司解约时,退费金额仅可按照条款的相关约定或者核保部门提交的最终核保结论进行退费操作,且不得高于险种当前的退保金额。

3、整单公司解约时若存在属于投保益的应领未领费用,包括未领取的红利本息与续期预收保费,则于公司解约操作时一并退出。未领取的红利本息与续期预收保费金额不可进行调整。

4、公司解约的退费计算规则与退保的规则相同。 第九十一条 协议退保 (一) 定义

如因存在销售误导而出现投保人不满于退保金额的情况,或出现因误导引发的纠纷或投诉案件时,分公司可在查明原因后书面上报业务签报申请进行协议退保。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保全处理人员将根据相应审批人员的处理决定于系统中进行协议退保处理。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犹豫期结束后的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3、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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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涉及协议退保业务的各类情况说明文件。 6、因协议退保业务而上报的正式工作签报。 (五)作业规则

1、协议退保的申请审批,均须先行通过OA上报正式业务签报,待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理。

2、OA审批流程结束后,业务签报提交部门须将应备文件交至保全人员,进行后续的核心系统操作。

3、协议退保业务中所有的纸质文件均须影像存档。

4、协议退保险种的退费金额不得高于该险种累积缴纳的保费。 5、整单协议退保时若存在属于投保益的应领未领费用,包括未领取的红利本息与续期续缴保费,则于协议退保操作时一并退出。未领取的红利本息与续期续缴保费金额不可进行调整。

6、协议退保的退费计算规则与退保的规则相同。 第九十二条 生存给付 (一)释义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生存金或年金领取时间,公司将按约定时间产生生存金数据,当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时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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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资格人 生存受益人,即被保险人。 (三)申请时间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生存金或年金产生日起。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被保险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被保险人须提供以被保险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6、如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生存领取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之监护人。监护人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与被保险人的监护关系证明文件及以其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对于保单首次生存金的领取,被保险人须亲临公司运营服务中心办理。今后各期生存金产生日前,公司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生存调查,确认被保险人的生存状态。

2、对于条款描述为含有生存保险金责任、且应领未领生存金不计算利息的险种,生存金领取通过本项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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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须一次性领取所有生存保险金,不允许部分领取。 4、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可申请将生存金转至缴费账号,此时无须再提供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5、如在申请领取生存金的同时进行年龄性别的调整,则保全人员必须先行办理客户重要资料变更。待保全生效后,再进行生存保给付操作。

6、对处于有效状态的保单,当存在以下情况时不允许进行生存给付处理:

6.1被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操作挂起。 6.2转账途中。 6.3险种已发生过理赔。

6.4保单贷款未清偿或自动垫交未清偿状态。

7、申请合同解除类保全项目操作时,如保单下存在未领取的生存金,则不允许进行处理,须先行完成领取后方可进行操作。

8、生存受益人在身故前产生的生存金如未申请领取,将作为生存受益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提供规定的手续进行领取。 第九十三条 生存年金账户领取 (一)释义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生存金或年金领取时间,公司将按约定时间产生生存金数据并根据条款中描述的生存年金账户处理规则进行复利累积,当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时进行给付。 (二)申请资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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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受益人,即被保险人。 (三)申请时间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生存金或年金产生日起。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被保险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被保险人须提供以被保险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6、如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生存领取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之监护人。监护人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与被保险人的监护关系证明文件及以其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对于保单首次生存金的领取,被保险人须亲临公司运营服务中心办理。今后各期生存金产生日前,公司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生存调查,确认被保险人的生存状态。

2、对于条款描述为含有生存保险金责任、且应领未领生存金计算利息的险种,生存金领取通过本项目进行处理。

3、被保险人须一次性领取所有生存保险金,不允许部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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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可申请将生存金转至缴费账号,此时无须再提供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5、如在申请领取生存金的同时进行年龄性别的调整,则保全人员必须先行办理客户重要资料变更。待保全生效后,再进行生存保给付操作。

6、对处于有效状态的保单,当存在以下情况时不允许进行生存给付处理:

6.1被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操作挂起。 6.2转账途中。 6.3险种已发生过理赔。

6.4保单贷款未清偿或自动垫交未清偿状态。

7、申请合同解除类保全项目操作时,如保单下存在未领取的生存金,则不允许进行处理,须先行完成领取后方可进行操作。

8、生存受益人在身故前产生的生存金如未申请领取,将作为生存受益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提供规定的手续进行领取。

9、生存金复利累积的计算公式为: 9.1申请领取日是保单周年日:

申请领取日生存金累积金额=round(上一保单周年日生存金累积金额×(1+累积利率)+当年生存保险金金额,2)

9.2申请领取日不是保单周年日:

9.2.1先计算上一保单周年日对应日生存保险金累积金额,公式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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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申请领取日生存金累积金额=round(上一保单周年日生存

金累积金额×【1+(申请领取日-上一保单生效日对应日)/365×累积利率】, 2)

第四章 万能险保全作业细则 第一节 万能险一般保全业务规则

第九十四条 万能险种适用保全项目

(一)下述保全项目的业务规则与传统险规则一致,作业规则请参见本规则中对应项目的描述:

客户基本资料变更、保单基本信息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个人保单补发、保单挂失、挂失解除、个人特别约定变更、保单迁移、补签名。

(二)下述保全项目中的特殊功能将通过本章第二节“万能险特殊保全业务规则”进行描述,未列明的作业规则请参见本规则中对应项目的描述:

客户重要资料变更、补充告知、职业类别变更、退保、复效。 (三)下述保全项目为万能险专属保全项目,将通过本章第二节“万能险特殊保全业务规则”进行描述:

万能增加保额、万能减少保额、万能追加保费、万能追加保费(双账户)、万能部分领取、万能部分领取(双账户)、万能账户价值转换、万能账户比例变更。

第二节 万能险特殊保全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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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一)释义、申请资格人、申请时间、应备文件同传统险规定。 (二)作业规则:

1、申请所处月度如保单未进行结算,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2、进入宽限期后个人账户冻结,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3、申请客户重要资料变更时如涉及生日或者性别的调整,须流转至人工核保处理。

4、被保险人生日性别变更导致风险保费变更的,公司将根据变更后的年龄调整保全生效日后各月结算日应扣除的风险保费金额,对于变更前多收取的风险保费,保全生效后的下个结算日将无息退还至个人账户中。对于变更前少收取的风险保费,保全生效后的下个结算日将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已经过月份的风险保费差额。保额将不发生变化。

第九十六条 补充告知

(一)释义、申请资格人、申请时间、应备文件同传统险规定。 (二)作业规则:

1、申请所处月度如保单未进行结算,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2、进入宽限期后个人账户冻结,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3、本保全项目须流转至人工核保处理。如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导致核保审核后决定加费的,由核保人员下发核保结论,追溯至保险合同生效日进行加费。

4、被保险人生日性别变更导致风险保费变更的,公司将根据变更后的年龄调整保全生效日后各月结算日应扣除的风险保费金额,对于变

更前多收取的风险保费,保全生效后的下个结算日将无息退还至个人账户中。对于变更前少收取的风险保费,保全生效后的下个结算日将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已经过月份的风险保费差额。保额将不发生变化。

第九十七条 职业类别变更

(一)释义、申请资格人、申请时间、应备文件同传统险规定。 (二)作业规则

1、犹豫期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2、申请所处月度如保单未进行结算,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3、进入宽限期后个人账户冻结,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4、被保险人因职业变化需要改变费率时,仅对职业变更受理后的保险费做出调整,此前已经交付的职业加费不再追索和退回。

5、本保全项目须流转至人工核保处理。

6、被保险人生日性别变更导致风险保费变更的,公司将根据变更后的年龄调整保全生效日后各月结算日应扣除的风险保费金额,对于变更前多收取的风险保费,保全生效后的下个结算日将无息退还至个人账户中。对于变更前少收取的风险保费,保全生效后的下个结算日将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已经过月份的风险保费差额。保额将不发生变化。

第九十 个人新增附加险

(一)释义、申请资格人、申请时间、应备文件同传统险规定。 (二)作业规则

1、保单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结束后至进入宽限期前,均允许新增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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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

则(个银)

2、万能新增附加险仅可为预约新增方式。

3、保全生效后,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于续期应缴日生效,于当日自万能账户中扣除本附加险种在生效当月的风险保险费。自险种生效的下个结算日开始,主附险种一并收取风险保费。

4、本保全项目须流转至人工核保处理。

5、仅可新增在投保规则允许新增的附加险,现有搭配规则为: (1)安邦财富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仅可附加安邦附加财富增长重大疾病保险()。

(2)安邦少儿财富666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仅可附加安邦附加少儿财富666号重大疾病保险()。

6、申请新增附加险须符合投保规则中对于主附险种投保规则的约定:

(1)安邦财富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申请附加安邦附加财富增长重大疾病保险时,主险保额与附加险保额的差额须大于等于10000元。

(2)安邦少儿财富666号两全保险(万能型)申请附加安邦附加少儿财富666号重大疾病保险时,主附险搭配关系须符合以下规则:

主险保额 <30000元 ≥30000元且<50000元 ≥50000元 附加险保额 ≤元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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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复效 (一)释义

1、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1.1宽限期:对于期交万能型保单,如在期交保费对应日起的六十日内投保人未缴纳续期保费,则如此后的各结算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主险与附加险的风险保险费,则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某结算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扣除风险保险费(即上月结算日账户价值+上月结算利息<本月风险保险费+本月保单管理费),则自该结算日起的六十日为宽限期,同时万能账户冻结,个人账户价值冻结并不再计算利息。

1.2合同效力中止:如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期交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2、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有权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缴纳欠缴的所有期交保费和风险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单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 (三) 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投资型产品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健康状况补充告知书》。

4、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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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

则(个银)

5、如为委托代办,需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6、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申请复效时,保单应收金额的计算规则为:

1.1计算失效期间欠缴的期交保费,并扣除对应年度的期交保费初始费用。

1.2计算复效申请时欠缴的,在保单宽限期内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及其利息。利息根据欠交的各期风险保险费应扣除日期至保全复效申请日为经过天数进行计算,分别以结算日为起期计算应缴纳的本金与利息。不向客户收取失效期间欠缴的各期风险保费。

1.3计算复效保全复效申请日至下一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以此为基础扣取当月的风险保险费。

1.4通过复效申请计算而出的应收金额为(1.1)-(1.2)-(1.3)对应金额后的余额。财务确认后的次日,所有应收金额的比例分别进入万能投资账户。

2、本保全项目须流转至人工核保处理。

3、投保人申请复效时,可选择整单复效,此时在1.2与1.3条中描述的“风险保险费与利息”为主附险种欠交的风险保费与利息合计。

4、如投保人仅申请对主险复效,则须先行对附加险进行退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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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退保金为零。

第一百条 退保 (一)释义

1、犹豫期内退保: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合同回执之日起的1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公司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将余额退还客户。

2、退保: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合同回执之日起的10日后,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公司将根据条款中关于现金价值的规定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1、犹豫期退保: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回执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最后一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的保险合同,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办理。

2、退保:犹豫期结束后的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1、犹豫期退保: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回执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最后一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的保险合同,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办理。

2、退保:犹豫期结束后的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投资型产品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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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

则(个银)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6、如为犹豫期退保,须提供保险费收据或。同时对于未签收的回执必须收回,由契约岗归档。

7、相关情况说明文件。 (五)作业规则

1、申请所处月度如保单未进行结算,不允许申请退保。

2、万能险种退保金额为:申请退保日万能险种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申请时经过保单年度的手续费后的余额。

3、退保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为保险合同最近一次结算后的个人账户余额,与退保当月按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计算而出的结算利息以及退保当月未经过天数的风险保费之和。退保手续费根据个人账户价值乘以条款所约定的退保手续费率确定。

4、公司现售的各项万能险种退保手续费比例为:

4.1个险渠道销售的安邦价值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与安邦少儿财富666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保单年度 第5年及以后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各保单年度 95

退保手续费率 4% 3% 2% 1% 0% 4.2银保渠道销售的安邦白玉樽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第6年及以保单年度 退保手续费率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后 各保单年度 5% 4% 3% 2% 1% 0% 4.3银保渠道销售的安邦盛世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保单年度 退保手续费率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3% 0% 0% 第4年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0% 4.4银保渠道销售的安邦盛世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保单年度 退保手续费率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3% 2% 0% 第4年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0% 4.5银保渠道销售的安邦盛世3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保单年度 退保手续费率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3% 2% 1% 第4年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0% 第一百零一条 万能增加保额 (一)释义

凡持有公司万能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符合保险条款及投保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增加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但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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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

则(个银)

(三)申请时间

保单有效期内,且在合同生效满一年、续期保费已核销后申请。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投资型产品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健康状况补充告知书》。

4、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如为委托代办,需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保单生效满一年之后,为有效状态的保单方可申请本项目。 2、申请所处月度如保单未进行结算,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3、进入宽限期后个人账户冻结,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4、申请本项目是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缴纳。

5、须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6、安邦价值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增加后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期交保费的50倍。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7、安邦少儿财富666号两全保险(万能型),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前,增加后的保额不得超过元。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8、安邦附加财富增长重大疾病保险和安邦附加少儿财富666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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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疾病保险,增加基本保额须符合投保规则的约定:

(1)安邦财富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申请附加安邦附加财富增长重大疾病保险时,主险保额与附加险保额的差额须大于等于10000元。

(2)安邦少儿财富666号两全保险(万能型)申请附加安邦附加少儿财富666号重大疾病保险时,主附险搭配关系须符合以下规则:

主险保额 <30000元 ≥30000元且<50000元 ≥50000元 附加险保额 ≤元 ≤元 ≤元 9、增加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保全生效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自该结算日起风险保险费以减少后的保额进行计算并进行扣除。

10、每个保单年度内,仅可申请一次增加保额或者减少保额。 11、本保全项目须流转至人工核保处理。

12、本申请通过核心系统中“个人增加保额”项目进行业务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万能减少保额 (一)释义

凡持有公司万能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符合保险条款及投保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减少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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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

则(个银)

(三)申请时间

保单有效期内,且在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申请。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投资型产品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需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保单生效满一年之后,为有效状态的保单方可申请本项目。 2、申请所处月度如保单未进行结算,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3、进入宽限期后个人账户冻结,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4、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且申请减少的保险金额必须为1000元为单位的整数倍。

5、减少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保全生效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自该结算日起风险保险费以减少后的保额进行计算并进行扣除。

6、减少后的万能险种保额,不得低于附加险的保额。 7、每个保单年度内,仅可申请一次增加保额或者减少保额。 第一百零三条 万能追加保费 (一)释义

当投保人根据合同的规定支付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后,投保人可随

99

时支付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单有效期内,犹豫期后且在进入宽限期前,同时不存在欠缴的期交保费时申请。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投资型产品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犹豫期内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2、申请所处月度如保单未进行结算,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3、进入宽限期后个人账户冻结,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4、保单下存在未缴纳的续期保费时不允许申请追加保费。因此自保单进入第二保单年度后,处于续期缴费期、缓缴期和宽限期内的保单,均须将各期欠缴的保险费完成续期核销后,方可进行追加保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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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

则(个银)

5、期交保费小于人民币6000元时,不允许申请追加保费。 6、每次追加保费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

7、每次申请追加的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8、每个保单年度内,在新契约投保时追加的保费与通过保全申请追加的保费之和,不得超过期交保费的10倍。

9、申请追加的保费额度,在扣除初始费用后于财务收费确认日次日零时进入个人账户。

第一百零四条 万能追加保费(双账户) (一)释义

当投保人根据合同的规定支付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后,投保人可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本保全项目仅针对双账户万能险保单进行处理。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单有效期内,犹豫期后且在进入宽限期前,同时不存在欠缴的期交保费时申请。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投资型产品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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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犹豫期内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2、申请所处月度如保单未进行结算,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3、进入宽限期后个人账户冻结,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4、保单下存在未缴纳的续期保费时不允许申请追加保费。因此自保单进入第二保单年度后,处于续期缴费期、缓缴期和宽限期内的保单,均须将各期欠缴的保险费完成续期核销后,方可进行追加保费处理。

5、期交保费小于人民币6000元时,不允许申请追加保费。 5、每次追加保费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

7、每次申请追加的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8、每个保单年度内,在新契约投保时追加的保费与通过保全申请追加的保费之和,不得超过期交保费的10倍。

9、申请追加的保费额度,在扣除初始费用后于财务收费确认日次日零时,根据该保单万能子账户价值分配比例分别进入个人账户。

第一百零五条 万能险部分领取 (一)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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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

则(个银)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部分领取万能账户价值。 (二)申请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单有效期内,犹豫期后且在进入宽限期前。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投资型产品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犹豫期内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2、申请所处月度如保单未进行结算,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3、进入宽限期后个人账户冻结,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4、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不允许申请部分领取。

5、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部分领取后,个人账户中剩余价值不得小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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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保人申请领取的金额,在扣除申请时所在保单年度的手续费后退还客户。

7、目前适用此保全项目的险种为:银保渠道销售的安邦白玉樽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安邦盛世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安邦盛世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安邦盛世3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各条款所约定的手续费比例为:

7.1安邦白玉樽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第6年及以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后 各保单年度 5% 4% 3% 2% 1% 0% 7.2安邦盛世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3% 0% 0% 第4年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0% 7.3安邦盛世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3% 2% 0% 第4年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0% 7.4安邦盛世3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104

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

则(个银)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3% 2% 1% 0% 第一百零六条 万能险部分领取(双账户) (一)释义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部分领取万能账户价值。本保全项目仅针对双账户万能险保单进行处理。

(二)申请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单有效期内,犹豫期后且在进入宽限期前。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投资型产品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5、当本次申请涉及收付费时,若投保人申请的不为缴费账户,需提供以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犹豫期内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2、申请所处月度如保单未进行结算,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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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入宽限期后个人账户冻结,不允许申请本项目。 4、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不允许申请部分领取。

5、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部分领取后,个人账户中剩余价值不得小于1000元。

6、投保人申请领取的金额,在扣除申请时经过保单年度的手续费后退还客户。申请领取的金额按最近一次结算后各子账户价值的比例,分别从子账户中扣除。

7、目前适用此保全项目的险种为个险渠道销售的安邦价值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与安邦少儿财富666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此两条款所约定的手续费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4% 3% 2% 1% 第5年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0% 第一百零七条 万能账户价值转换(双账户) (一) 释义

指合同有效期内且万能险个人账户建立后,投保人向公司书面申请将其某一个子账户的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他子账户的保全申请。本保全项目仅针对双账户万能险保单进行处理。

(二) 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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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个银)

保单有效期内,犹豫期后且在进入宽限期前。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投资型产品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申请账户价值转换时,须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1犹豫期内不允许申请账户价值转换。

1.2进入宽限期后个人账户冻结,不允许申请账户价值转换。 2、安邦价值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期交保费小于等于人民币6000元,以及安邦少儿财富666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期交保费小于等于4000元,保险合同将仅存在稳健型账户,因此不允许申请本保全项目。

3、仅允许将进取型账户价值转出至稳健型账户。

4、每次转换最低转出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为100的整数倍。转出后进取型账户的剩余金额不得小于人民币1000元。

5、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四次账户价值转换,不收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第五次起的各次账户价值转换,每次收手续费人民币20元,手续费直接从进取型账户价值中扣除。

6、本次账户价值转换保全生效后,下个结算日结算利息应该按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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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后各子账户价值实际经过天数计算。 第一百零 万能账户比例变更 (一)释义

是针对于双账户的万能保险产品,投保人申请变更保险费计入各子账户比例的保全项目。 (二)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单有效期内,犹豫期后且在进入宽限期前。 (四)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正本。

2、《投资型产品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4、如为委托代办,须投保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须留存复印件。 (五)作业规则

1、申请账户比例变更时,须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1犹豫期内不允许申请账户比例变更。

1.2进入宽限期后个人账户冻结,不允许申请部分领取。 2、变更后各子账户价值分配比例之和等于1。

3、本次保全生效后,各期续期保费和追加投资保险费将在扣除对应年度的初始费用后,于财务收费确认日的次日零时按比例进入各子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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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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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第五章 保全审批与人工核保项目清单

附表一 保全审批与人工核保项目

序号 保全项目代码 1 CD 2 CM 3 HI 4 CA 5 IO 6 AE 7 BC 8 LR 9 PL 10 PF 11 MC 12 PR 13 RS 14 NS 15 RE 16 FM 17 EN 18 NE 19 LB 20 BG 21 PU 22 LN 23 AL 24 RF 25 AP 保全项目名称 客户基本资料变更 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补充告知 保单基本信息变更 职业类别变更 投保人变更 受益人变更 个人保单补发 保单挂失 保单解挂 个人特别约定变更 保单迁移 补签名 个人新增附加险 复效 缴费期限变更 预约终止 预约终止取消 红利领取方式变更 红利领取 减额缴清 保单贷款 增加贷款 贷款清偿 保费自垫申请与终止 是否需要审批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是否需要核保 否 是 是 否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是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109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TR PT CT AG IG AA PT UP ZP OP PD VP OA EA XT RB 保费自垫清偿 个人减少保额 退保 生存给付 生存年金账户领取 万能增加保额 万能减少保额 万能追加保费 万能追加保费(双账户) 万能部分领取 万能险部分领取(双账户) 万能账户价值转换(双账户) 万能账户比例变更 公司解约 协议退保 批单删除 否 是 是 是 是 否 是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附表二 保全付费审批权限

用户类型 保全操作权限 个险付费审批权限 银行保险付费审批权限 总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所有分公司所有保全项目 所有分公司所有保全项目 本公司所属本无 无 总公司保全主管 20万 20万 分公司保全主管 部与中支所有保全项目 所属机构所有保全项目 所属机构部分保全项目 无权限 无权限 高级保全员 无权限 无权限 中级保全员 无权限 无权限 110

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

则(个银)

初级保全员 所属机构部分无权限 无权限

附件一

保全项目

第六章 保全业务流程图与业务台账

柜面填单处理保全流程

111

柜面填单处理保全流程客户/业务员柜面保全岗保全审批岗扫描岗核保岗财务出纳岗保全申请应备资料审核否是否符合规则是保全处理否是否需要审批是审批是否通过否是保全二核是否需要人工核保是否是否需要收费是财务收费否打印批单扫描、归档结束 附件二

免填单保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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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

则(个银)

免填单处理保全流程客户/业务员柜面保全岗保全审批岗扫描岗核保岗财务出纳岗保全申请应备资料审核否是否符合规则是保全处理否打印2联申请批单,请客户签字确认是否需要审批是审批是否通过否是是保全二核是否需要人工核保否是否需要收费财务收费否批单、申请资料扫描、归档结束

113

附件三

保单补发领用台账

机构: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保险合同号码 投保人姓名 业务员姓名 保全类型 保全操作人 办理时间 签收人签字 签收时间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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