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的防护设施;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能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正常运行;擅自拆除或停条。 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未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工作场所职十条第四项,《监督管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理规定》第四十第第九、十条。 二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项,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二六条第二、三、四款。 条第四、五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业健康检查;没有为劳动《职业病防治法》第三五条第七项,《用人单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案;没有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未给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病防护用品不符合防治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职业病的要求;未对劳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 条第二、三项。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和中文警示说明;订立或三条,《工作场所职业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 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十五条第二、三款。 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