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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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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主体地位

摘要: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主体地位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一个重要议题,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的实现及其他民事主体的权益,也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从传统民事主体理论基础、诉讼程序、实践需要、现行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各方面的分析,认为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其适格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参与相关的民事活动及诉讼过程。 关键词:吊销营业执照;民事主体;法人资格;法人终止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的理论争议 (一)法人资格消灭理论

吊销营业执照将产生使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这是此类学者所持的观点。

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对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公司,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或生产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就丧失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认为公司被动解散的,自其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应丧失民事主体资格。①同时,学者们认为,其观点有着较强的法律依据,如《民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②学者们一致认为,企业法人的资格始于营业执照的取得,反推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即丧失法人资格。

(二)法人资格存续理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在公司解散一直到其主体资格消灭的过程中是要进行相关的清算程序,在清算程序未完成之前,法人的主体资格继续存在。国内理论界大部分学者坚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其解散事由的理论。③同时持该观点的学者也有着较强的法律依据作为其理论支撑,包括一些类相关法律。④

二、笔者的观点: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导致法人资格的丧失,只是终止其继续经营的资格。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导致法人资格的丧失,则导致相关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和履行。

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将不复存在的话,那么该公司就不能参与诉讼程序,无法以一个适格的诉讼主体出现,也就谈不上主张债权和让其履行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从该条文就可以看出,作为债权人即原告,首先就必须得有自己合适的身份即有法人资格,这样才有可能启动诉讼程序,原告主体资格都没有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诉讼的。反之,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时,债权人若想主张权利,通过的审判来确认债权时,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被告不具备法人资格,就不

能将其列为被告,也不会受理该案件。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公司只有经过清算、注销等法定程序才终止,在清算过程中,其法人主体依然存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若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导致该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则清算组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就丧失了权利来源。《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1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从以上两个条文就可以明确看出以下逻辑思路:先是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然后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最后公司才终止即法人资格消灭。若认为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即消灭的话,则完全违反了《公司法》的成文法规定,就会出现未成文规定与已生效的成文法之间的明显冲突。违背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消灭说”与其他部门法无法进行衔接。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企业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持有异议的话,将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故此,企业在被吊销

执照后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如果坚持认为其主体资格不存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将从何谈起?

(四)营业执照是企业经营资格的许可,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剥夺其继续经营的资格,并不消灭其法人主体资格。 三、结语

通过前文的阐释与论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只是产生了剥夺其继续经营行为能力的法律后果,只是使企业丧失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终止,在其清算、注销之后,其法人主体资格才得以注销,未经过清算程序,其主体资格是仍然存在的。作为正当主体资格存在的前提下,其合法权益是可以以其为主体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进行维护,同时,其也会承担着被作为起诉或者是相关处罚的对象,因为其存在着,享有着这一资格。(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注解

①雷永贵、逸儒:“论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后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扬州职业大学学报》,2003,(4)。

②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现行《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

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③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出版社,1996版;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版。

④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民法通则》第46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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