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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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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确保燃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气供应企业、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安全监管机构的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全面检查、及时整改、有效措施的原则。

第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明确检查的目标、内容、方式、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落实燃气安全检查的责任,自觉接受燃气安全检查。

第二章 燃气安全检查内容

第六条 燃气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燃气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和保养情况;

(二)燃气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漏气、爆炸防护措施; (三)燃气检测、报警和排风设施的运行情况; (四)燃气管道的密封、通风和保温情况;

(五)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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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与燃气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燃气安全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测量检测等方式,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燃气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记录和资料。

第三章 燃气安全检查程序

第九条 燃气安全检查可以由燃气安全监管机构、燃气供应企业或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条 燃气安全检查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标、范围和时间节点; (二)调查燃气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了解燃气设备和管道系统的情况;

(三)检查燃气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四)检查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五)整理检查结果,提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燃气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使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限定整改期限。

第十二条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要求,限定的整改期限进行整改,并报告燃气安全监管机构。

第四章 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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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燃气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检查工作的培训和交流。

第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燃气使用单位,燃气安全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燃气设备; (二)罚款;

(三)吊销燃气使用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于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安全监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燃气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燃气安全监管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和补充。燃气安全检查是保障燃气设备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燃气安全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燃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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