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间产品指生产装置生产的不直接出厂而须转入下道工序继续加工或贮存的产品,均属中间产品(半成品)。
第二条 产品是指凡公司生产单位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经检验符合现行产品技术标准,并可供销售的产品均视为产(成)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第三条 复验指对超过规定存放期限的原料或产品进行的重新检验。 第四条 管理职责
第五条 1.分析化验管理部门负责原料及产品的检验、复验和质量判定及中间产品的监督检验管理。负责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对产品出厂签发产品检验报告单和开具“产品质量检验单”。
第六条 2.生产装置和产品储存装置负责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储存、发放管理。 第七条 3.采购部门负责原料的采购、报验、进货计量验收等管理。 第 原料管理 第九条 1.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 (1)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制定原料标准。 第十一条 (2)采购部门应按原料标准订货,要求每批进厂原料均附有质量证明书。证明书由采购部门存档,并及时将有关的质量数据报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3)对某些奇缺的原料达不到进厂原料标准,生产上又必须使用时,必须上报生产管理部门,由生产部与生产技术部讨论分析可行性方案,经主管生产副总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2.原料的检验
第十四条 (1)对入厂的原料,分析化验管理部门按照原料标准进行检验,填好原始记录、报告单及质量证明单。
第十五条 (2)原料入厂时,接收单位要及时通知分析化验部门取样,分析化验部门应及时准确报出分析结果,分析报告单和质量证明单送原料储存装置或储存仓库。
第十六条 (3)原料储存装置或储存仓库对入厂原料应按照质量管理部门的
质量证明单的结论进行验收。当原料不合格时,要单独存放,不准使用。等待生产部门下发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4)原料储存装置或储存仓库要对入厂原料的数量进行清点,并抽检额定重量,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了解情况,上报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 3.原料储存和保管
第十九条 (1)原料储存装置对经检验合格的原料,要根据原料的不同性质,按有关标准分品种、等级和进厂的先后次序合理存放。
第二十条 (2)原料应按入厂的先后顺序发放,应先进先出。生产装置有权拒绝使用质量状况不清或不合格的原料。
第二十一条 (3)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原料的性质、使用情况,对原料的存放期进行管理。超出规定期限的原料,应进行复检,按复检后的结论发料。当原料不合格时,要单独存放,不准使用。处理具体文件待生产管理部下发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中间产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1.生产技术部门根据工艺控制要求制定相应生产控制分析规程。 第二十四条 2.化验分析部门要按照分析检验规程要求,定点、定时、定项目、定频次、定方法对中间产品进行分析检验。
第二十五条 3.中间产品的质量经检验符合标准后,方可转送下道工序使用。 第二十六条 4.中间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由生产管理部门下发处理协议。
第二十七条 5.作为其它工序生产原料用的中间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各工序汇报生产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 产品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1.烧碱厂所生产的产品经检验符合质量指标后送入罐区中,分析化验部门按照分析规程的规定,定时、定项目、定频次对成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 2.瓶装液体产品由生产装置标明生产日期、批次并摆放整齐,通知化验分析部门取样分析。
第三十一条 产品最终检验
第三十二条 1.分析化验部门对出厂产品必须按现行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经判定符合标准后方可出厂。
第三十三条 2.当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时,成品检验员应及时联系二次采样,
二次采样方法按产品标准中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结果以第二次检验结果为准。经质量管理部门判定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单独存放,禁止按符合标准出厂,处理具体执行生产部下发通知。
第三十四条 产品出厂规定
第三十五条 1.烧碱厂产品发货时,必须由化验分析部门签发产品检验报告单,产品储存工序按生产部决议按级别出厂,并按生产先后顺序发货,防止产品在库存积压时间过长。
第三十六条 2.在产品装车时,经产品装车负责人对车进行检查无问题后方可装车。当检查发现异常现象或使用非专用车时,或在装运中发生质量问题,未经生产管理部门同意,不准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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