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用品发放规定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粉尘及其它有害因素,容易危害到员工的健康安全。为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订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劳保用品的管理。
第五条 实施细则
第六条 第五条 采购部负责劳保用品的统一采购。
第七条 第六条 仓库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
第七条 生产部负责组织有关正确使用(配备)劳保用品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劳动保护意识,负责对劳保用品的使用和配备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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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生产部负责组织劳保用品的验收。
第九条 第九条 员工负责按劳保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第十条 第十条 供应部应到国家或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定点经营单位或取得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劳保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去购买劳保用品。新购的劳保用品应由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入库的劳保用品,仓库应妥善保管。严禁采购、发放、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 劳保用品的配备:
有下列情况的,由公司配备相应劳保用品免费以实物形式发给职工使用(不得折发现金)。有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公司应该供给员工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由分别发放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靴等防护用品:
1、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2、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3、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大量粉尘的操作;
4、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肮脏的操作;
5、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员工,由公司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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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镜、皮肤的,由公司分别供给员工洗漱药水或者防护膏药;
7、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员工,由公司分别供给耳塞,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8、经常站在有水或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员工,由公司供给防水靴、绝缘手套等;
9、高空作业员工,由公司供给安全带;
10、电气操作员工,由公司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11、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员工,由公司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12、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员工,由公司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13、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由公司供给员工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公司负责定期消毒。
14、有毒作业岗位,应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设立防毒救护站;
15、凡从事多项工种作业的人员,公司应按照其从事的主要危害最大的工种发给必备的劳保用品。
第十二条 劳保用品的领用:对于新员工,由其所在部门进行集中申领;其它情况下,由本人提出领用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到仓库领用。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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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面具、护眼镜、帽盔等为三年。使用年限到期后,实行以旧换新。领用劳保用品的员工应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第十三条 仓库应建立工作服/工作鞋的发放、领用台帐及其它劳保用品发放、领用台帐。
第十四条 生产部应组织专门的培训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员工(如电气工等),应教会他们掌握紧急救。
第十五条 领用劳保用品的员工应按按照劳保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保用品。行政人事部应不定期对劳保用品的使用和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劳保用品者,不得遗失或有意损坏,否则,按情节轻重给予赔偿。调换工作、调出者,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或上缴,否则,按价扣款。
第十七条 生产部应经常检查、试验防毒面具、防毒口罩、绝缘用品用具、安全带、绳、网以及特殊劳保用品的质量,保证安全有效。
贵阳高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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