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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结算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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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结算管理细则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代理商(经销商)结算管理细则

沈阳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十日

本细则规定某代理产品的价格管理体系以及与代理商之间的让利及结算方法,通过规范与代理商与之间商务往来行为,规避风险,实现互利。本细则同样适用于区域性项目的经销代理。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某向代理商公布的允许销售的权限产品所涉及的价格、让利及付款方式。其他销售条件比照执行。

.适用区域为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 .结算货币:人民币。 二、价格定义

.“对外市场报价”(价格A):

无论何种销售方式,某产品在市场上针对顾客的公开统一报价。(见附件1) .“ 用户直销价 ”(价格B):

无论何种销售方式,某产品售给最终顾客的最低指导价格。(见附件) .“代理商提货结算价”(价格C):

代理商向某购买产品的结算价格,具体价格用电子文档传递给代理商总经理。 .三种价格关系:价格A≥价格B>价格C。 三、价格管理

.代理商市场报价必须遵守某产品平均报价原则和让利标准,按照“对外市场报价”(价格A)进行市场报价,如果实际报价超出平均“对外市场报价”(价格A),但超出范围≤±5%,需向某市场管理负责人请示并予备案,如超出平均“对外市场报价”(价格A)的范围>±5%,需得到某销售总裁批准,才可以向用户提供报价。

.如特殊原因必要降价销售,代理商应提前向某市场管理经理申请,经某批准后才可销售。

.对于区域产品促销活动,需采取特殊价格进行销售时,代理商应至少需提前一周将促销价格方案上报,经某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促销价格要在某备案。

.代理商在促销期间,必须严格执行某批准的促销价格标准及实施期限。 .某产品有权于任何时候,通过向代理商发出合理的事先书面通知,更改除“用户直销价”(价格B)以外的其它价格。 四、让利与奖励

.某给予代理商的让利为“用户直销价” (价格B)与“代理商提货结算价”(价格C)的差值和年终返利。

.某将依据《代理商管理规定》中《某代理商运

营综合评定》做出全年考评结果(未满一个自然年不算),确定是否对代理商进行年终返利及返利形式。

.返利原则,参考《产品销售协议书》执行。 五、直销返利原则

.某产品的代理商在市场销售时,用户因为自己的采购原则,只同厂家签订销售合同(包括部分采购项目),某将扣除给用户的价格(价格B)和代理商提货结算价格(价格C)的差额部分的税金(17%的)以及20%-30%的品牌价值费,剩余部分返给此次参与销售活动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同时代理商(或经销商)要按规定提供等额的,否则还要承担所得税。

.如果因为用户购买价格因素制约,经某销售总裁批

准,此次销售活动产品的售价低于代理商提货结算价,可以根据此次销售活动代理商实际参与程度,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3~5%的返利。

. 其他直销合同可视市场具体情况,经某销售总裁批 准,给予代理商3~5%的返利。

.返利形式: 代理费;

维修费; 折换整机; 折换备件; 六、价格及付款方式

. 买断形式销售:

针对某所有系列产品,单项购买符合买断条件的, 给予销售买断价格。

买断形式下,要付清买断销售合同中全部货款方可提货。 如果需要发货或者送车,需要另行支付运费、送车费给物流企业。

.单台或不符合买断形式下的销售:

按照某2016年产品分类价格表中规定的相应价格 签订合同。

此类销售,代理商(或经销商)首先支付不少于40%的预 付货款方可提货,余款在提货后15日内付清。

.代理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付款,如出现延期付款现象,

某将根据代理商延期长短及所欠款项额度大小,收取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

.代理商应付的违约金将加在其以后销售的产品结算价格中 予以支付。

.代理商如果以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某只能接受或收

取承兑期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且要先获得某的同意方可办理,否则将收取贴息费用。

.某与代理商定期核对双方的往来账目并以书面的形

式予以确认,对不配合往来账目核对的代理商,将停止对代理商的各种义务。

.代理商应对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二级代理商销售北方 交通产品时与某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七、关于保险

. 代理商承诺在运输某产品时,按规定办理中国各级

监管部门要求的各种保险,直到上述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代理商。

. 代理商须确保上述保险在运输期间(无论海运、陆运或空 运)和中转存储过程中持续有效。

八、保密法则

.代理商必须对本细则及附件的内容保密。

.代理商需严守某提供的产品价格信息,除价格A的其 他价格信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 本条款即使在双方《产品销售协议书》终止后仍有效两年。 九、违约责任

. 任何一方违背本细则相应条款,对方将按本协议、《产品销 售协议书》以及其它相关制度约定内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十、本细则解释权在某市场管理部。

沈阳某重工集团营销中心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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