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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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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兵团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资金主要面向在兵团属地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兵团的有关法律、行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是符合国家和兵团产业技术,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

化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

(二)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

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2%,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七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的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

定验收费、培训费等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承担单位须有与无偿资助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贷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按适当比例给予贴息。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 兵团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创新资金申请指南;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指南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各师科技局、院校科研处)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第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条 兵团科技局按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兵团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制订兵团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年度计划。与企业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负责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第十四条 兵团科技局是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和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创新资金项目年度计划,并会同财务局审批创新资金支持项目。负责提出预算,根据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年度计划,对创新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编制创新资金项目计划申请指南和重点任务的确定;

(二)组织项目立项评审,编制创新资金项目的年度计划,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组织督促、检查创新资金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四)颁发项目立项证书、验收合格证书;

(五)从列入兵团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中择优按照程序推荐至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各师科技局、院校科研处,其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项目的初审、筛选与申报;

(二)组织起草项目合同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组织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合同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需调整或撤销等问题;

(三)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兵团科技局、推荐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三方签订合同书。

第十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银行贷款、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或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九条 执行期二年及二年以上的项目,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中期评估由兵团科技局或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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