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公司破产债权审查原则
X X X人民:
X X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审查债权的若干原则,并依此原则对各债权申报进行了初步审核。具体确认原则如下:
1、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属证据不足,并且X X公司财务资料无记载的,均不予确认;
2、申报债权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合法、有效的申报;
3、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因法律对其不予保护,故不予确认;
4、债权申报中包括利息部分的,其利息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日(X X X X年X X月X X日)为止。汇率折算以破产申请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
利息的计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5、申报债权有生效且未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支持的,依相关法律文书计算。对未予执行的滞纳金不予计算,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6、凡属同一债权,不得重复申报。
7、连续计算的违约金,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日(X X X X年X X月X X日)。
8、逾期付款的,其损失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日(X X X X年X X月X X日)。
9、凡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交证据的,债权人应及时提交,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0、申报人申报利息但未提出明确数额的,破产管理人按其约定的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11、申报人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申报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的,予以审查,但应承担审查和确认的费用。
12、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变动的,分期计算。
X X 公司破产管理人
X X X X年X X月X 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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