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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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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ROPERTY RIGHTS GUIDE))探索l Expier・ation 根据201 3年1 2月28日第t二届全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d 《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圈海洋环境保>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对《公司法;进行第三次修正, 并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次调整是公司法体系高羼制度设计的…个重要组成, 符合《t_口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立法目的 及当前我圈深化改革的战略方针。 浅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次修正案 ◎胡建全(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天津300171) 1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规定 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 国公司法》修正案要点 (原《公司法》第59条)。 的出资额”;删去第26条第2 1.1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 以上修订废除了实行多年 款、第59条第1款和第81条 制替代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注册 第3款中各类公司注册资本最 《公司法》修正案删去公 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得以正式确 低限额的规定;将第77条股 司营业执照应载明的“实收资 立。 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中的“发 本”事项(原《公司法》第7条); 1.2取消各类公司注册资 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本的法定最低限额 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 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 《公司法》修正案将原《公 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 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26 司法》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 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 条);删去关于一人有限责任 设立条件中的“股东出资达到 股本总额”;删去第178条第3 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 款有关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 I理论研讨)) 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份公司的首次出资比例和分期缴足 注册资本期限的规定。 1.4取消验资证明文件 自此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轮廓初现。 1988年7月,颁布实施 以上修订分别将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低注册资本额3万元、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10万 元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 本额500万元规定取消。 《公司法》修正案删去“股东缴 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 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原《公 司法》第29条)。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条例关于注册资金的规 定较为原则,但第一次提出企业开 业登记应提交资金信用证明、验资 证明或者资金担保。验资证明在公 但作为最低注册资本额的例外 情形,《公司法》修正案保留了“法 律、行规、决定对公司 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 现行的法律、行规等规定了银 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 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 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同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 遣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类型的公司也 需要按照现行特别规定实行注册资 本实缴登记制。 1.3取消首次出资比例、货币 出资比例及分期缴足注册资本的法 定 《公司法》修正案删去原《公司 法》第26条第1款、第59条第1 款和第81条第1款中有关各类公司 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 的规定;将第84条第1款中的“一 次缴纳的发起人(股东)应即缴纳 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发起人应即 缴纳首期出资”修改为“并按照章 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上修订分别取消了有限公司 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 分期缴足注册资本期限;取消了一 人有限公司的首次全额出资以及股 28Apr.2014 2 《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 制度的演变 1982年8月,颁布了《工 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比较完善和系 统的针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而制定 的行规。该条例第五条首次明 确规定“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 事项包括资金总额”。 1985年8月,国家工商局颁布 实施《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 失效)。该规定明确开办公司应当具 备基本条件之一为“与生产经营或 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自有资金应 占一定的比例,银行贷款不能视作 自有资金)和设施”(第5条);公司 章程应载明“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第6条);生产性公司的自有流动 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 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 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以零售业 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 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咨询、服务 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 五万元。(第7条);公司申请登记, 其注册资金,除根据有关规 定经批准者外,应与实有资金相一 致”(第12条)。该部门规章首次规 定了公司注册资金、自有流动资金 下限,以及实有资金的相应条款, 司设立登记中第一次出现。 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颁布 实施了《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意 见》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股东缴纳的 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 最低限额的规定,并同其经营范围相 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一)生产经营性公司五十万元人民 币;(二)商业、物资批发性公司五 十万元人民币;(三)商业零售性公 司三十万元人民币;(四)科技开发、 咨询、服务性公司十万元人民币(第 10条);公司股本总额为全体股东认 缴股本的总和。公司股本总额应当由 股东一次认足(第11条);全体股东 用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为公司法定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五十(第 12条)。相较于1985年8月国家工 商局颁布实施《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 定》,《规范意见》十分明确地规定了 注册资本一次性认足、货币出资比例 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994年7月,中国第一部《公 司法》实施。《公司法》规定,有限 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 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 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 l理论研讨>) 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下限分 别调整为3万元、10万元和500万元; 同时规定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有限 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 了进一步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 在注册资本 司的注册资j 股份公司的 公司及股份公司如何分期实缴注册 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指导思想;提出 后变更为有9 资本金;规定了有限公司货币出资 最低限额为注册资本的30%等。与 此前规定相比,本次《公司法》修 订首次提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规定, 再次降低了注册资本下限,规定了 可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内容,降低了 了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 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切创造社 万,股份公] 无论是有限 有限公司均 在货币出资 注册资金与 为货币出资J 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要求;指明 了全面正确履行职能,进一步简 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 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管 有限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 本的下限。 理的改革方向;提出了推进工商注册 制度便利化的具体举措。 后变更为3C 出资比例的 2014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次修订中,全 面废除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引入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各类公 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首次出资 其次,《公司法》第三次修正案 调整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内容, 符合时代的发展潮流,也顺应了国 家对公司注册要求逐渐宽泛化的趋 势。我们注意到,国家对于公司注 鼓励市场主 鼓励市场主{ 再次,《 必将降低市 社会资本的、 比例、分期缴足比例、货币出资比例; 取消验资程序等。 曩≯ 。 . 一 册资本的法律规定是从最初的严格 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 司法》的修卫 不必在公司 , 000 l 00穗 誊霪 壤t碧雾雾鬃0|帮雾 瓣黼圈豳疆豳礴 鳃 ■__- 喜 i jx ■ ■ -一 一 口 _●E■■■ ‘■_____一 一譬 _ 器 豢 一 . j — 。  隧 豳 折中授权资本制(各类公司注册资 想会激起社 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本设最低限额、设货币出资比例, 创业的风潮. 法》第三次修正案的思考 3.1《公司法》第三次修正案规 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条款的积 极意义 实行分期实缴)到当前的认缴登记 制(注册资本无最低限额、无最低 货币出资比例、无验资要求)这一 主线进行过渡的。具体而言,在注 的发展、社 程度上缓解{ 设与完善信J 最后,《 首先,《公司法》的本次修正与 当前中国的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相一 致。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党 册资本分期缴纳方面,法律规定最 初为一次性缴纳,后变更为首次出 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到本 取消验资制 公司的费用 行政效率。 第十八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 次规定的无须在注册登记时缴纳; 3.2对 30Ap/:20/4 l PROPERTY RIGHTS GUIDE))探索I Exploration 正案修订内容的解读与思考 首先,我们要看到,注册资本 大法律普及的要义所在。 无法准确获知公司的股东是否已按 照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 本的,如相对方与公司发生债务纠 纷,那么在诉讼程序中,加大公司 复次,国家应尽快启动配套规 定的修订。本次《公司法》修订必 将带来相关部门法、行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较大范围增 认缴制并非市场主体设立公司不再 缴纳注册资本,只是国家不对公司 的实收资本进行审查登记,不在公 股东已实缴注册资本的举证责任, 免除相对方举证的责任十分必要且 可行。如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已按照 司营业执照上载明。此举在一定程 删废改,以保证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这样的修订任务也是急迫的,工作 量也是巨大的,如何保证下位法与 度上避免了国家在公司注册资本体 现的资信进行确认的意味。公刘注 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则股东应 册资本的缴付依据从法定的国家审 查因此变为公司章程规定。 其次,作为市场主体,在注册 投资公司时,要充分了解和注意股 东未依章程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 资额的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_j 看 会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已按时 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以及公司本身 均可向未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 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二是如果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 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从 行政责任看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其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订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再次,我们要注重本次法律的 普及宣传,提醒普通公众剔除惟注 册资本评判公司实力与信用的误区。 经历了漫长的严格法定注册资本制、 授权折中资本制,公众普遍认为一个 公司的注册资本越高,其规模越大, 实力越强,信用越好,对于一个股份 制公司尤其如此,但在实行了注册资 本认缴登记制后,这样的观念必须打 破,市场参与者应更多地关注、调查 交易对象的资产与实缴资本的情况, 而不是公司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注册 资本数额高低。这应该是我们当前加 上位法的高度一致,同一法律层级 之间相关条款规定的一致与统一, 将会是国家和立法部门的当务 之急,重中之重。 第五,国家应建设相应的配套 制度体系。国家对于本次《公司法》 修正的目的是“宽进+严管”,需要 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宽进” 自不待言,前面已有赘述,那么“严管” 的含义既包括对公司的经营进 行监管,同时也包括公司的自我约 束。我们认为,国家应从两个制度 体系上进行完善,一是国家顺应大 数据时代的潮流,搭建并向市场参 与者或公众提供一个便捷的、免费 的公司信息平台,使得公司的实缴 资本等基本信息得以公示,使市场 参与者与公众获得最基本的知情权; 二是从国家战略上统筹建立信用和 风险管理体系及公示体系,使守信 者不断发展壮大,失信者无处遁形。 第六,建议考虑增加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在民事 诉讼程序中,有些案件的举证责任 是倒置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74条),结合本次 《公司法》修正的内容,我们认为, 在前述公示公司信息平台建立之前, 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方或公众是 按照法律规定,在其应出资限额内 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 我们要注意观察并警惕这样一些可 能出现的现象,并加以研究完善, 一是公司股东通过认缴高额注册资 本而实际不予缴足的方式,来设立 注册资金很高的公司,而普通公众 缺乏对这一弄虚作假行为的甄别, 较可能产生社会问题。二是公司股 东认缴高额注册资本,但通过章程 的制定与修订不断延长实际缴付注 册资本的期限,致使公司的实有资 本显著低下,当进行交易的相对方 与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公司股东 可以通过周密的操作人为造成公司 章程确定的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未 到期的结果,从而规避股东在未出 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顺应历史潮流,增强社 会创业投资活力,深化改革,简政 放权,种种因素构成了本次《公司法》 修正案的宏观背景。打破旧有, 是生产力的体现,是社会进步 的时代要求。一个在公司法律制度 具有竞争优势的国家,一个能够切 合实际、不断进取、开拓创新的, 必将不断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作者为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主任、 首席合伙人)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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