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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南沙区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抵帆知识网


秦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南沙区分

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7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33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庞智雄李琦刘欢 【审理法官】庞智雄李琦刘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秦祖芬;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南沙区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秦祖芬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南沙区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秦祖芬

【当事人-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南沙区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梁敏瑜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某某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赵霞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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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梁敏瑜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某某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赵霞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敏瑜某某赵霞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秦祖芬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南沙区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秦祖芬主张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建设及经营管理涉案基站的行为造成电磁辐射污染,致使其身体受到损害,秦祖芬应当先行举证证明电磁辐射污染的事实存在。

【权责关键词】侵权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秦某某主张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建设及经营管理涉案基站的行为造成电磁辐射污染,致使其身体受到损害,秦某某应当先行举证证明电磁辐射污染的事实存在。但秦某某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或者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电磁辐射污染的事实存在。而且联通南沙分公司提供的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以及经秦某某同意,一审法院委托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重新检测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均显示涉案基站各测点的监测结果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的规范要求,即涉案基站不存在秦某某所主张的电磁辐射污染的事实。秦某某在一审中确认重新检测的数值,但不认可重新检测的结论,秦某某对此不能说明理由,故一审法院采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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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测报告,并无不当。秦某某上诉时提出其不认可重新检测结论的理由,但没有得到电磁辐射专业检测机构的认可,也不能推翻重新检测数值的客观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此外,秦某某主张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在建设涉案基站时造成下水道堵塞、房屋被淹,导致其差点触电而使精神受损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因此,秦某某主张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亦不予支持。至于秦某某对涉案基站建设及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提出的质疑,属于有权行政机关处理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作审理。 综上所述,秦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6元,由上诉人秦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2:54: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案涉楼房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中路8号,共建有八层,案涉基站位于楼顶天面,秦某某居住于南苑四楼A2房。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秦某某认为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建造、运营案涉基站,产生电磁辐射污染,导致其患癌,对其身体产生损害,故主张损害赔偿的侵权纠纷。

【二审上诉人诉称】秦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赔偿如下:①秦某某患癌面临死亡精神压力和因为触电受到惊吓精神损失(人为制造意外谋杀未遂)索赔10万元;②因为电磁辐射导致秦某某致癌住院30545.25元;③各项检查费合计1773.6元;④住院和病假工资27268.8元(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

8218÷22×73);⑤护理工资79535.2元(23969.5÷22×73);⑥因为电磁辐射导致秦某某致癌复发风险后期治疗费50万元,合计739122.85元;⑦在二审中秦某某提出在十年内因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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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亡保留一次性伤害赔偿金权利。事实和理由:2000年以来,联通南沙分公司将原本应架设在珠江中路12号的基站违法架设在南沙区南沙街珠江中路8号南苑楼顶(秦某某居住于4楼)商业运营,施工过程中野蛮施工致楼顶隔热层被严重破坏,建筑垃圾和基站电器包装物等随意丢弃在楼顶地面,大雨后楼顶遗留的垃圾被冲入下水道,致整个单元多条下水道堵塞,导致秦某某所住房屋两次被水淹。由于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违规搭建基站,在原国家核定限值基础上擅自新增加24套设备,且基站辐射严重超标(有联通南沙分公司提供政府的环保评审及无线电执照数据以及国家相关标准为依据),造成秦某某患癌。在2019年2月24日,由于楼上邻居用水量过大,再次导致秦某某居住的房屋被水淹没且水中突发带电,险些造成秦某某和儿子触电伤亡的重大事故。铁塔广州分公司说与联通南沙分公司是合作伙伴关系,基站产权和使用都属于联通南沙分公司。联通南沙分公司说找铁塔广州分公司处理。根据联通南沙分公司给政府提供环保评审及伪造无线电执照发射功率数据,结合联通南沙分公司无线电执照始发装机数及国家相关标准,联通南沙分公司委托铁塔广州分公司管理和代维的基站发射功率远超出国家标准发射功率限值2倍以上。由于长期遭受超标辐射,秦某某于2017年6月被查出癌症,手术治疗出院后因患癌无法工作,长期在家休养及服用抗癌药,具有癌症复发不可预见性的风险。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承担侵权伤害责任的依据:1、秦某某提交的材料中,入院记录个人史有无长期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专家医生问诊,血常规检查10项指标偏低罕见及出院确诊癌的事实。秦某某通过网络查询电磁辐射是癌病变主要诱因。2、电磁辐射伤害法律数据依据:粤环审[2011]17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即本项目基站2061个,限值15作为评价标准广州市辖区内建设基站2061个公众照射限值8uwcm2(包含了一、二级基站)限值标准,附表本基站实际发射功率20W,天线15dBm安全距离31m和频段功率密度3.77uwcm2。始发无线执照2009年12月11日至2012年3月31日批复7套20W设备,粤环审[2011]172号天线支撑杆7套设备就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国家限值一级审核标准。3、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提供2009年12月1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始发无线电台执照发射功率20W,伪造2017年7月28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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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变更天线发射功率47dBm就已经超过15dBm的3倍的法律事实依据。其中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7日段没有执照许可。天线47dBm属于大功率中间聚汇基站,按基站等级划分属于超出二级基站标准,国家卫生标准明确规定二级标准为中间区基站,不许建在居民住宅。4、电磁辐射国家(HJ0.3-1996)有效文件测试评价标准垂直距离2m,水平距离5m。在居民密集区最大发射输出功率20W。基站天线发射功率密度15dBm,安全防护距离高度31米以上,安全距离要达到31米。比照国家CB9175-88有效文件安全卫生标准电场强度<5Vm的限值的15评价标准,也远超出2倍以上。通过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提供的伪造执照功率47dBm单位换算得出结果是63W,也远超出20W的3倍以上,47dBm不通过换算也是15dBm的3倍。5、国家标准(GB8702-2014)表1(30MHz-3000MHz)电场限值12vm,磁场强度功率密度每平方厘米小于0.40wm2,此标准含一级二级三级标准,0.40wm2通过换算等40uwcm2。粤环审[2011]172文评价标准8uwcm2是2061个基站是40uwcm2的15的评价标准,一二级12等4uwcm2。6、秦某某只认定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的辐射鉴定报告的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但不认定只以GB8702-2014-(12Vm)为标准的鉴定结果。因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T10.3-1996有效文件的评价标准是按国家卫生标准GB9175-88有效文件限值15作为评价标准,12Vm包含一、二、三个等级基站,国家卫生标准GB9175-88居民区一级基站不能大于5Vm。监测数据按<5Vm的15作为评价标准,超过1Vm就是超标,天面主辩方向平均值4.32±0.23是1Vm的4倍多。7、根据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的监测数据,各点计算结果值全是大于1Vm的监测评价标准,说明每个监测点都严重超标。8、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的各监测点,天面公众活动区、主辩方向活动区、最近距离公众活动区,南苑楼全部居民长期处在安全距离31米内,秦某某居住404离基站只有12米。9、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提供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没有国徽徽章、单位公章的伪造无线电执照、2009年12月11日至2012年3月31日过期失效的无线电执照,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7日段没有执照许可,非法五年运营。10、秦某某通过计算超标的结果,证明秦某某与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因环境辐射造成生命侵权伤害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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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请求支持秦某某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秦某某补充上诉意见:一、该基站属违建违法基站,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行为违法。二、秦某某不认定只以GB8702-2014(12Vm和40uwcm2)为标准的鉴定结论的理由还有,一个合格的监测数据报告是要在24小时每6分钟监测一次,随意时间点监测数据还不一定是该基站全工作的最高峰值。三、秦某某就身体伤害在一审中提供了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增加设备、被水淹触电后供电局整改前后照片、住院出院诊断书、病假证明、入院前检查发票和住院发票、工资收入证明、电磁辐射环境影响限值评价方法与标准有效文件,向二审法院提供了新的举证。综上所述,秦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秦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南沙区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33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祖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鸿(秦祖芬丈夫),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南沙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某某南沙海璟奥园某某某某。 负责人:孔祥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瑜,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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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广州

市海珠区碧悦街某某某某/div>负责人:陈禹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祖芬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南沙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南沙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广州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7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秦祖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赔偿如下:①秦祖芬患癌面临死亡精神压力和因为触电受到惊吓精神损失(人为制造意外谋杀未遂)索赔10万元;②因为电磁辐射导致秦祖芬致癌住院30545.25元;③各项检查费合计1773.6元;④住院和病假工资27268.8元(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8218÷22×73);⑤护理工资79535.2元(23969.5÷22×73);⑥因为电磁辐射导致秦祖芬致癌复发风险后期治疗费50万元,合计739122.85元;⑦在二审中秦祖芬提出在十年内因癌致亡保留一次性伤害赔偿金权利。事实和理由:2000年以来,联通南沙分公司将原本应架设在珠江中路12号的基站违法架设在南沙区南沙街珠江中路8号南苑楼顶(秦祖芬居住于4楼)商业运营,施工过程中野蛮施工致楼顶隔热层被严重破坏,建筑垃圾和基站电器包装物等随意丢弃在楼顶地面,大雨后楼顶遗留的垃圾被冲入下水道,致整个单元多条下水道堵塞,导致秦祖芬所住房屋两次被水淹。由于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违规搭建基站,在原国家核定限值基础上擅自新增加24套设备,且基站辐射严重超标(有联通南沙分公司提供政府的环保评审及无线电执照数据以及国家相关标准为依据),造成秦祖芬患癌。在2019年2月24日,由于楼上邻居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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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过大,再次导致秦祖芬居住的房屋被水淹没且水中突发带电,险些造成秦祖芬和儿子

触电伤亡的重大事故。铁塔广州分公司说与联通南沙分公司是合作伙伴关系,基站产权和使用都属于联通南沙分公司。联通南沙分公司说找铁塔广州分公司处理。根据联通南沙分公司给政府提供环保评审及伪造无线电执照发射功率数据,结合联通南沙分公司无线电执照始发装机数及国家相关标准,联通南沙分公司委托铁塔广州分公司管理和代维的基站发射功率远超出国家标准发射功率限值2倍以上。由于长期遭受超标辐射,秦祖芬于2017年6月被查出癌症,手术治疗出院后因患癌无法工作,长期在家休养及服用抗癌药,具有癌症复发不可预见性的风险。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承担侵权伤害责任的依据:1、秦祖芬提交的材料中,入院记录个人史有无长期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专家医生问诊,血常规检查10项指标偏低罕见及出院确诊癌的事实。秦祖芬通过网络查询电磁辐射是癌病变主要诱因。2、电磁辐射伤害法律数据依据:粤环审[2011]17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即本项目基站2061个,限值1/5作为评价标准广州市辖区内建设基站2061个公众照射限值8uw/cm2(包含了一、二级基站)限值标准,附表本基站实际发射功率20W,天线15dBm安全距离31m和频段功率密度3.77uw/cm2。始发无线执照2009年12月11日至2012年3月31日批复7套20W设备,粤环审[2011]172号天线支撑杆7套设备就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国家限值一级审核标准。3、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提供2009年12月1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始发无线电台执照发射功率20W,伪造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变更天线发射功率47dBm就已经超过15dBm的3倍的法律事实依据。其中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7日段没有执照许可。天线47dBm属于大功率中间聚汇基站,按基站等级划分属于超出二级基站标准,国家卫生标准明确规定二级标准为中间区基站,不许建在居民住宅。4、电磁辐射国家(HJ0.3-1996)有效文件测试评价标准垂直距离2m,水平距离5m。在居民密集区最大发射输出功率20W。基站天线发射功率密度15dBm,安全防护距离高度31米以上,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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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达到31米。比照国家CB9175-88有效文件安全卫生标准电场强度<5V/m的限值的1/5

评价标准,也远超出2倍以上。通过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提供的伪造执照功率47dBm单位换算得出结果是63W,也远超出20W的3倍以上,47dBm不通过换算也是15dBm的3倍。5、国家标准(GB8702-2014)表1(30MHz-3000MHz)电场限值12v/m,磁场强度功率密度每平方厘米小于0.40w/m2,此标准含一级二级三级标准,0.40w/m2通过换算等40uw/cm2。粤环审[2011]172文评价标准8uw/cm2是2061个基站是40uw/cm2的1/5的评价标准,一二级1/2等4uw/cm2。6、秦祖芬只认定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的辐射鉴定报告的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但不认定只以GB8702-2014-(12V/m)为标准的鉴定结果。因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T10.3-1996有效文件的评价标准是按国家卫生标准GB9175-88有效文件限值1/5作为评价标准,12V/m包含一、二、三个等级基站,国家卫生标准GB9175-88居民区一级基站不能大于5V/m。监测数据按<5V/m的1/5作为评价标准,超过1V/m就是超标,天面主辩方向平均值4.32±0.23是1V/m的4倍多。7、根据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的监测数据,各点计算结果值全是大于1V/m的监测评价标准,说明每个监测点都严重超标。8、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的各监测点,天面公众活动区、主辩方向活动区、最近距离公众活动区,南苑楼全部居民长期处在安全距离31米内,秦祖芬居住404离基站只有12米。9、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提供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没有国徽徽章、单位公章的伪造无线电执照、2009年12月11日至2012年3月31日过期失效的无线电执照,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7日段没有执照许可,非法五年运营。10、秦祖芬通过计算超标的结果,证明秦祖芬与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因环境辐射造成生命侵权伤害因果关系成立。请求支持秦祖芬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秦祖芬补充上诉意见:一、该基站属违建违法基站,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行为违法。二、秦祖芬不认定只以GB8702-2014(12V/m和40uw/cm2)为标准的鉴定结论的理由还有,一个合格的监测数据报告是要在24小时每6分钟监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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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时间点监测数据还不一定是该基站全工作的最高峰值。三、秦祖芬就身体伤害在一

审中提供了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增加设备、被水淹触电后供电局整改前后照片、住院出院诊断书、病假证明、入院前检查发票和住院发票、工资收入证明、电磁辐射环境影响限值评价方法与标准有效文件,向二审法院提供了新的举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联通南沙分公司辩称,一、秦祖芬未举证证实联通南沙分公司排放污染物及基站运营与其疾病之间具有关联性,而两份《检测报告》均证实联通南沙分公司没有排放污染物及基站运营与秦祖芬疾病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二、检测报告证实,基站所在区域“电场强度\"和“功率密度\"均在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内,即基站运营安全,不会影响公众健康。1、不超过“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就不构成环境污染。2、“单个项目评价标准\"不是判断是否构成环境污染的标准,“单个项目评价标准\"不等于“公众受到的总照射剂量\",GB9175-88,即《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已经废止。三、联通南沙分公司作为公共服务运营商,依法依规建设、运营基站设备,已经提交广东省环保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文件、无线电台执照和检测报告等予以证实。而秦祖芬将个人身体状况无故归因于基站,为个人利益而不顾其诉求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铁塔广州分公司辩称,一、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先后两份监测/检测报告证明案涉基站产生的电磁辐射水平远远低于国家法定标准,铁塔广州分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对秦祖芬承担任何责任。二、秦祖芬主张的《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4.2中的“单个项目的影响\"指的是单个基站对环境的贡献值,上述两份监测/检测报告的监测值为综合场强监测值,包含环境背景值和单个基站环境贡献值(即公众总的受照射剂量),案涉基站产生的电磁辐射符合

(HJ/T10.3-1996)4.1中的“公众总的受照射剂量\"及小于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公众暴露控制限值。三、多份研究报告均表明通信基站辐射不会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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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以及通信基站只要符合建设标准,是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

响的。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穗工信规字〔2019〕2号通知亦明确对检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基站建设和破坏基站设施。因此,秦祖芬主张的患癌与案涉基站产生的电磁辐射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四、案涉基站的地理位置已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环评批复建设,在设计、施工期间均采取了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在验收和投产使用过程中的环境电磁辐射水平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五、秦祖芬主张其因案涉基站电磁辐射导致患癌,但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其对2020年4月20日的检测报告数值予以认可,也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检测报告结论,故其主张铁塔广州分公司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秦祖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秦祖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承担秦祖芬患癌面临死亡精神压力和因为触电受到惊吓精神损失(人为制造意外谋杀未遂)索赔10万元;2、因为电磁辐射导致秦祖芬患癌住院30545.25元;3、各项检查费1773.6元;4、住院和病假工资27268.8元(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8218元÷22×73);5、护理工资79535.2元(23969.5元÷22×73);6、因为电磁辐射导致原告患癌复发风险后期治疗费50万元,以上合计739122.85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案涉楼房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中路8号,共建有八层,案涉基站位于楼顶天面,秦祖芬居住于南苑四楼A2房。

关于案涉基站的建设与经营。根据联通南沙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批复(粤环审[2011]172号文),同意联通南沙分公司2010年基站工程项目施工,即在广州市辖区建设基站2061个(含新建1930个,扩建131个),其中包括“在广州市南沙供销社/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中路12号,经度113.572,纬度22.749\"新建一个基站即案涉基站。2012年10月1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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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发布联通南沙分公司G16-G21、W1-W3期基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即案涉基站

通过环境保护验收。案涉基站完工后,联通南沙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交接给铁塔广州分公司。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铁塔基站属于铁塔广州分公司,发射电磁波及信号的设备属于联通南沙分公司。联通南沙分公司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两份,证明其已取得执照。

关于秦祖芬的损失。秦祖芬于2017年5月23日体检,于2017年7月14日以“发现宫颈病变50余天\"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妇科住院,于2017年7月26日出院,共住院12天。入院诊断为宫颈病变性质待查:CIN3?;2、XXX;3、宫颈HPV感染,出院诊断为:1、宫颈高级别上皮内病变CIN3;2、子宫平滑肌瘤等。秦祖芬提供住院明细项目汇总报表及医疗费发票,显示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0545.25元。秦祖芬出院后进行检验检查,产生检验费,秦祖芬提供票据12张,金额为1749.72元

(11+41.22+144.78+223.16+48.63+156.53+208+301.67+381.65+53.67+63.52+115.89)。秦祖芬患病后,由配偶苏鸿进行护理。苏鸿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出具收入证明,显示苏鸿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月均工资为23969.5元。秦祖芬认为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建造基站,辐射超标,导致其患癌,故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案涉基站是否电磁辐射超标。联通南沙分公司提供了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核环监]字2019-GD-01-2302号监测报告。该监测报告显示:案涉基站各测点监测结果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表1中规定的电场强度小于12V/m限值要求。秦祖芬以“该报告系联通公司单方委托,测量时其不在场\"等为由,不予认可。秦祖芬在一审庭审中还提交微信照片截图,照片上的测量数值与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出具的上述报告上的数值不一致。经一审法院函询,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回函称“原告所提供的照片并非[核环监]字2019-GD-01-2302号监测报告的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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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所还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原始记录复印件,经核对,与上述监测报告记载的数值一

致。经一审法院主持,各方协商,同意由秦祖芬选定鉴定机构重新检测。秦祖芬选定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但该中心回函无检测资质。经秦祖芬同意,一审法院委托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进行重新检测。2020年4月15日,在秦祖芬、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及一审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对案涉基站进行现场检测,各方对测量数值予以签名确认。2020年4月20日,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出具[核环监]字2020第DC058号检测报告,结论为:各测点监测结果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表1中规定的电场强度小于12V/m限值要求及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小于40微W/平方厘米限值要求。秦祖芬对重新检测报告中的测量数据予以认可,但对上述结论不予认可。重新检测费用7000元由联通南沙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秦祖芬认为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建造、运营案涉基站,产生电磁辐射污染,导致其患癌,对其身体产生损害,故主张损害赔偿的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秦祖芬认为存在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应当先举证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存在。秦祖芬认为基站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但其仅提供了有关的照片及有关的辐射数值照片。一审庭审中查明,秦祖芬检测所用的测试仪系用于测试家庭电器而非测试基站的。而且电磁测试的方法、程序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故秦祖芬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基站(含铁塔及通信设备)存在电磁辐射污染。联通南沙分公司先后两次提交了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的检测报告,显示案涉基站各测点监测结果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表1中规定的电场强度小于12V/m限值要求及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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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微W/平方厘米限值要求。如前所述,电磁测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秦祖芬对重新检测

报告的数值予以确认,对检测结论不予认可但不能说明理由,故一审法院对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出具[核环监]字2020第DC058号检测报告予以采信。

综上,秦祖芬认为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架设在珠江中路8号的基站电磁辐射超标,继而导致其患癌,故主张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至于秦祖芬主张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建造基站遗弃垃圾导致下水道堵塞、房屋被淹,再导致其差点触电,继而主张精神损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至于秦祖芬诉状中所称的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施工过程中破坏隔热层、丢弃包装物导致房屋被淹及造成财产损失,与本案无关(秦祖芬配偶苏某某另案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至于秦祖芬所争议的架设的基站是否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问题,与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无关。若秦祖芬认为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将应架设在12号的基站架设在8号等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可依法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主张、申诉。

一审法院经释明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秦祖芬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6元,由秦祖芬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秦祖芬提交以下证据:1、U盘中的其中一个视频,是辐射伤害的实验视频(从抖音下载的清华大学做的实验),拟证明辐射伤害的距离、原理;2、基站等级划分表,拟证明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的基站辐射达到了等级划分表的最高等级,最高等级就是60W。联通南沙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意见为: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无法确认实验的主体及实验的目的,而且与电磁辐射没有关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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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无法反映等级划分的因素,与本案无关。铁塔广州分公司对上

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与本案无关,且系网上资料,没有可信度。经审查,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秦祖芬主张的电磁辐射污染的事实存在,即与本案讼争基本事实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祖芬主张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建设及经营管理涉案基站的行为造成电磁辐射污染,致使其身体受到损害,秦祖芬应当先行举证证明电磁辐射污染的事实存在。但秦祖芬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或者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电磁辐射污染的事实存在。而且联通南沙分公司提供的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以及经秦祖芬同意,一审法院委托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重新检测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均显示涉案基站各测点的监测结果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的规范要求,即涉案基站不存在秦祖芬所主张的电磁辐射污染的事实。秦祖芬在一审中确认重新检测的数值,但不认可重新检测的结论,秦祖芬对此不能说明理由,故一审法院采信重新检测报告,并无不当。秦祖芬上诉时提出其不认可重新检测结论的理由,但没有得到电磁辐射专业检测机构的认可,也不能推翻重新检测数值的客观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此外,秦祖芬主张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在建设涉案基站时造成下水道堵塞、房屋被淹,导致其差点触电而使精神受损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因此,秦祖芬主张联通南沙分公司、铁塔广州分公司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亦不予支持。至于秦祖芬对涉案基站建设及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提出的质疑,属于有权行政机关处理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作审理。 综上所述,秦祖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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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6元,由上诉人秦祖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庞智雄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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