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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空间公共建筑生态化设计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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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空间公共建筑生态化设计的外部条件

摘要:大空间公共建筑作为潜力股,国家的宏观导向建筑一直被建筑学人视为艺术而弘扬,但其生态化设计工程技术性却屡遭鄙薄,事实上,工程技术性是建筑异于其它艺术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国家提供了框架并直接左右着建筑业的发展趋向,其它艺术则由于物质性偏弱而与国家之间若即若离。大空间公共建筑生态化设计并非自足性的,其先天优势固然毋庸置疑,但是相对的技术和价格壁垒却仍使其曲高和寡,大空间公共建筑生态化设计不是建筑师一方所决定的,缺少了适宜的外部环境的孕育、滋养和催化,其仍将无法实现其从潜力股到绩优股的飞跃。本章将分别从国家、业主决策、建筑教育和公众参与等角度进行外部条件的培养。

关 键 字:公共建筑;生态化;建筑

国家对解决经济外部性的意义

站在时代转折点上,生态建筑正在向渴望可持续发展的我们招手,但单纯依靠市场的自发转变无疑是低效的,而国家法规的倾斜对其发育起着不可或缺的引导作用,对于示范意义的大空间公共建筑而言更是如此。绝对意义上的生态建筑只是理想状态,现实条件下我们无法回避经济发展问题而只能退而求其次,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间的辩证关系,创造有利条件变二者的零和游戏为寻求二者的双赢。传统大空间建筑是以经济主义为基础的,必然产生经济外部性问题。所谓经济外部性就是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它消费者和生产者产生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影响,是一种成本或效益的外溢现象。其中对外界造成好的影响称为外部经济性,反之则称为外部不经济性。而能源环境问题则是私人成本社会化的必然结果。要解决这问题,必须在操作上进行有效的干预,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最佳的干预由来进行,因为是公共选择的结果,代表着全体公众的福利,也具有进行干预的便利条件。按照环境经济学理论,可通过税收、法律、管理等国家杠杆的倾斜进行激励调节。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教授认为消除经济外部性的主要手段就是依靠的行政权威通过征收一定的费用用以平衡社会与私人成本的差异,把外部经济效果内在化,并补贴那些很少享受到外部经济效果的企业,带给他们一定的外来价值。这种费用被习惯的称为“庇古税”。税收当然会导致产品价格的上涨——这个价格可以表示出它的真正成本,包括在环境紊乱上的成本,或为阻止环境恶化而进行各种控制的成本。在付过税的地方,可以用这些税收来保护和重建环境。从国外的理论和实践看,庇古税的征收是保证商品外部性充分内部化的重要而行之有效的手段。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法律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根据方的个体主义,“公共利益”不是一个超越个人利益并于个人利益而存在的抽象概念,而是一个以某种方式包括所有人的个体利益的具体概念。促进效率和实现正义是法律在应然意义上的价值所在。综合决策机制和管理机制的改善是生态建筑推广的关键。建筑管理机构需要根据国情,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生态建筑的行业规范、管理条例,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评价等各环节联合打造生态建筑的优势环境。当然这其中的收费不同于税收,不是国家用来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而主要是和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种“从摇篮到坟墓”生命周期管理方法在保护环境方面比传统方法更有控制力,使不良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它避免了“末端控制”方式的低效率,为生态建筑发展提供助力。由此可见,尽管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在生态建筑计划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运行才是其发展的根本,但就像原子核裂变链式反应中的中子一样,国家的激励机制是市场机制启动的原动力和先决条件,使得生态建筑的命运尚有回旋的余地,而其后期的有力策应也是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而且在这一领域中也将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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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生态的借鉴和中国生态的启动建设似乎这已成为一种规律,即如果一种新的思想或技术所产生的短期效益并不明显高于传统思想或技术的效益,那么即使它有更好的长期效益,也很难为人们所接受。在市场经济下它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一大门槛,而要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推广生态建筑,就必须跨越这一门槛。

国外生态的借鉴

欧美国家的生态化进程较早,其在生态方面的作为也是有目共睹值得称道的。欧盟法律中尊奉的两个重要原则,改变了客户和专业指导人员在环境污染问题上的关系。“谁污染谁赔偿”这一原则意味着,如果没有使用最完善的环保知识和技能,特定产品的制造者以及建筑 第3章大空间公共建筑生态化设计的外部条件的设计和施工人员就面临被遭受损害的第三方告上法庭的危险。第二条原则是污染应当首先从源头上加以制止,而不是事后采取防治措施。客户应当在委托施工时就明了在治理环境方面所担负的责任。

法律为根本改变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传统经济,20世纪80年代初环境学家提出循环经济概念后,受到发达国家的广泛关注并将其作为本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德国1996年制定《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日本2000年颁布《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法》、《建设循环法》。日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其目标是2010年前将日本建成 “生态型循环经济和循环社会型国家”。1998年德国社民党(SPD)和绿党的联合绿党新联邦以崇尚自然、主张生态和谐的“后物质主义价值观”为政治上的执政纲领,重新界定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将环境放在中心位置,将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作为推动科技进步出发点的思想确定为国家发展基石后,提出“生态现代化”的目标,标志着“以人为本”的现代化模式开始向“以环境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开始。规定新建筑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对于新建房屋的采暖、通风、供水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均从节能角度提出要求。在该法律的基础上,德国又于1977年制定并公布了详细的建筑物热保护条例WSVO,提出了明确的建筑节能指标。该条例分别于1982年、1994年和2001年进行了三次修改,每次都将节能指标大幅度提高,从2002年实施的EnEv在原有条例基础上将节能要求进一步提高近30%,其核心思想是从控制单项建筑维护结构(如外墙、外窗、屋顶)的最低保温隔热指标,转化为对建筑的能量总消耗量的控制,并对建筑实行按建筑面积或体积为基准的能耗标准控制。另外该规范首次在建筑能耗中区分对待初级能源和生态能源(太阳能、地热、地冷、风能等)的使用,并考虑采用遮阳技术、温室效应、余热回收技术等使生态能源技术的应用可以融入建筑能量平衡计算当中。该规范既可准确严格的控制建筑能耗,也从和规范层面上为推动生态节能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为建筑设计创新保留了充分的空间。另外德国的鼓励新能源也颇有力度,1990年德国首先提出实施“1000屋顶计划”,对于太阳能光电系统产生的大于住宅自身消耗的过剩能源输入城市能源网,能源公司必须付 99芬尼/KWh作为给PV系统用户的报酬,时间长达20年。这就极大地调动了业主应用太阳能的积极性。1999年德国开始实行生态环保税收改革。适当提高了汽油和建筑采暖用油的税率,环境税收改革通过逐步降低雇主和雇员的养老保险金进行的。生态税的制定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而加强了能源消耗的税收。实行这样一套相当复杂而巧妙的税收,大大提高了能源的价格和社会各界节约能耗的积极性,促进了各种节能技术的研发应用,同时不增加广大民众的负担。美国推广生态技术成龙配套且可圈可点。

通过制定能源效率标准、实施综合资源规划、税收优惠与资金支持、指导与示范、技术开发与应用等一系列措施,形成了节能框架。美国供暖制冷空调工程师学会自 1973年颁布ASHRAE 62标准之后,又先后颁布了1981、19、1999、2001 和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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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版本,每一次都紧跟最新技术和要求作出及时调整。1978年公共事业调节条例规定,公共事业公司必须从光电系统所有者手中购买多余的能量。很多州的电网计量法规定,电力公司必须从个人手中购买所能支付同等比率的电能。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太阳能供暖降温房屋的建条例”和 “节约能源房屋建筑法规”等鼓励新能源利用的法律文件;在经济上也采取有效措施,不仅在太阳能利用研究方面投入大量经费,而且由国会通过一项对太阳能系统买主减税的优惠办法。洛杉矶鼓励每家每户使用太阳能,

大空间公共建筑生态化设计的外部条件有关的设备投资,可付一部分,而加州电力公司的思路是让家家户户去用太阳能发电,可抵消电费到零以下,把电费做到零。美国实施能源投资减税制度,根据能源税法(ETA),地热、太阳能、风能,可免除投资额15% 的税收,其它新能源可免除投资额10%的税额。再加上一般的投资减税 10%,最多可减税25%。 1997年美国和欧洲相继宣布“百万屋顶光伏计划”,预计到2010年,美国将安装1000~3000MW太阳能电池,目前已有数万光电系统在运行,而且光电市场每年需求量可达1000MW,因此美国太阳能建筑的发展极为迅速,已形成完整的建筑产业化体系。现在美国及能源部不但极力提倡使用太阳能,同时还强调要在工程设计中注重建筑的整体美、造型新、技术先进,注意设计中考虑屋顶、墙面所用的太阳能电池板的设置位置、面积大小与建筑立面的造型与环境是否协调,各方面因素都要综合考虑。日本的建筑法规建设有声有色,1974年便拟定了发展新能源的“阳光计划”,后来又增加了发展节能技术为目标的“月光计划”。继“朝日七年计划”和“七万屋顶计划”后,又提出太阳能光电发展总规划,按这一规划, 2010年日本的太阳能光电系统总安装量将达7600MW。从2003年实施的《关于电力公司采用新能源的特别措施法》规定电力企业如不能完成一定数量的新能源发电,将被处判重罚,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和地热发电等这些新能源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而成了必须完成的指标。1979年颁布实施了《关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并于1992年、1998年修订,从1978年起还实行“优良隔热材料评定制度”,1997年开始实施《新能源法》。为使法规得以执行,日本制定了具体可行的监督措施和必须执行的节能标准,并将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分开制定的,公共建筑还按其使用功能不同而划分为宾馆、医院、百货商场、办公建筑、学校等5个类型,并分别给出了相应的节能标准。反映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全年热负荷系数(PAL)和反映设备系统耗能特性的设备系统能量消费系数(CEC)的指标化使建筑能耗标准从规划设计阶段就开始进行定量控制。因此日本在节能技术和产品方面及新能源开发上均取得明显进展,特别是太阳能光电池技术和产品已发展成熟并得到广泛应用。1987年《建筑基准法》引入“大断面木造建筑”(木造建筑结构构件的小边尺寸在15㎝以上,断面积在300㎝。使得大型木造建筑成为可能。大型木造建筑才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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