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审计效果,强化后续审计监督,规范后续审计工作,根据《内部审计规程》并参考相关内部审计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把后续审计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积极推动本机构及下级审计机构开展后续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的后续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实施后续审计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施后续审计: (一)所发现的问题影响较大或性质严重,并已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的。
(二)前次审计已做出后续审计约定或明确提出后续审计意见,同时该约定或该意见未因情况变动而改变的。
(三)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明确要求进行后续审计的。 (四)其他必须情况。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后续审计一般应在前次审计后的一年内进行;整改过程需要时间较长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实施
后续审计的期限。距计划安排的下次审计时间接近的,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加以实施。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后续审计可以采取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后续审计的实施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后续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审计机构开展后续审计前,应当做好审前准备,了解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情况,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并提前三天下发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后续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交与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业务规范的要求,对审计需要检查和核实的情况与事项逐一落实,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形成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经后续审计,发现因情况发生变化,原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已不再适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该以适当方式撤销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并将该类情况上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和承诺;内部审计机构应对
被审计单位说明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以适当方式做出报告和反映。
第十四条 后续审计完成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出具后续审计报告,并按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和上报审计结果。
后续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说明和评价,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在后续审计截止日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尚未落实或因某些原因未及进行深入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做出安排,继续对相关问题进行后续检查和核实。
第十六条 开展后续审计工作时,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向被审计单位调查和了解以下情况:
(一)前次审计所发现和揭示的重大或有事项是否有了新的变化。
(二)前次审计以来,被审计单位发生的重要情况或重要事项(指未在前次审计报告中披露的),特别是对前次审计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或事项。
(三)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而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与问题。 内部审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披露和说明上述情况或问题,并作为后续审计报告的附件,随同后续审计报告一并征求意见和上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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