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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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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二、范围

一、总则

三、备案管理

(征求意见稿)

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

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

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

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

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

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

第二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

(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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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规定。

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技术要求

的日照关系,统筹考虑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七条

理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

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

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申报项目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块

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2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新区项目内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30日前

(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六条 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

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

第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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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一)临时建筑;

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米以上的,适用第(四)、第(五)条规定。

(二)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告应符合《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三)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

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规划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

(四)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规划红

第十条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

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

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

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

(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规划

第九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

第十二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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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日照分析业务。

照分析报告的;

第十五条

分析登记备案资格。

五、监督管理

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的监督检查,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的制度。定期检查可与延期备案申请审核一并开展。

(五)其他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行为。

(四)因未履行现场踏勘等职责,导致日照分析结果错误的;

(二)报审的日照分析报告图纸、文本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初次发现,约谈其法人代表,予以警告;再

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自处理之日起半年内不得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示,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日照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出现下列不良行为,但不

案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日照分析工作,出具日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须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日照分析登记备

(一)日照分析报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出现下列不良行为,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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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分析资格的;

造成重大影响的;

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一)书面申请;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四)日照分析单位整改期满未通过验收的。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因故意或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的;

(三)因日照分析报告错误,影响日照分析结论,对规划审批

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

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由在市城乡

(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日

第十六条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

七、法律责任

六、救济途径

第十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

第十七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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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八、附则

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济规政[2005]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承

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不合格或粗制滥造、伪造成果、以假充真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

作,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因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产品质量

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

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

申报办理相应规划手续的技术成果一致,因此导致的技术成果错

和结论负责。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

第二十条 日照分析报告所采用数据及分析结论须与本阶段

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日照分析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日照分析报告,对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日照测量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

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日起施行。《济南市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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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总则

组织和提交。

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征求意见稿)

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

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乡

1.1 为落实《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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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件1)技术参数3、基础分析参数5、分析方式的确定日照标准日*计算时间间隔计算点经纬度采样点间距4、分析范围的确定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有效日照时间带(h)日照时间计算起点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见附件2)4.1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大寒日8:00-16:00不大于1分钟不大于1米冬至日9:00-15:00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注:日照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济南,北纬36度41分,东经117度0分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5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见附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东、西向)为主要朝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类建4.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8数据;

联系方式;

7.1.1条的规定。

及其电子数据;

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

内(不含45度)] 。

7.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

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7.2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第

(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

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

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东

7.3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

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

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

6.2 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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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算。

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9、日照分析报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8.1 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虚拟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见附件3)

8.2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

墙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以窗洞口所在的

8.2.2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7.3.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8.1.1 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

8.2.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

8.1.2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

8.1.3 日照分析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

1)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

7.4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

7.3.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乡

7.3.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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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8、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9.1 日照分析结果:

时间。

10、术语10.1.3 9.2 附图:划核实证的建筑物。

4)窗户日照分析表。

还应统计不符合日照要求的住宅户数。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

3)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1)日照分析范围图(1:500或1:1000);2)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申报项目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10.1.1 现状建筑是指已经建成竣工的建筑物。

10.1 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2)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10.1.2 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未建、在建或未取得规

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10.1.4

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

的其他申报建筑。

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

10.3 窗户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需做日照分析的窗户的日照

10.2 多点沿线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外轮廓线上按一定间隔

在批规划建筑是指需与申报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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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4、日照分析报告(样例)

10.4 以上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规定。

5、日照分析委托书(样例)

2、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

3、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起点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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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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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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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起点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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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日照分析报告

项目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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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方法分析果用途分析成控 制基准日城 市所 属标 准 复 核:时间带有效日照分析高度(米) 8:00 - 16:000.9日照分析计算结果及说明:±0.00 + 分 析:校 对: 经 度 多点沿线分析(或窗户分析)节 气■ 大寒□ 冬至□ 其它17(分钟)度计算方法日照时间纬 附图:见说明及附件□ 连续■ 累计隔(分钟)计算时间间建筑气候区 划单位盖章年 月 日Ⅱ类 1、报告依据:

涂改的报告无效。

分析技术规程》及有关规范。

析差错,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书面许可,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2、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分

(1)《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日照

(2)建设部推广使用的“XX日照分析软件”,版本为:XX

4、本报告的图纸报表及相关结论均在盖章后生效,私自

3、本报告仅作为报告中所指定范围内的技术依据,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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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AutoCAD版本为:XX版。

5、本报告的解释权归 。

附件5备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项目位 置委托项目名 称资质证书编 号受托单位委托单位联 系 人联 系 人提供资料说明:委托单位盖章: 日 照 分 析 委 托 书19委托要求:(日照主体、客体说明)住所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所地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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