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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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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方法探讨

摘要:法学教学方法一直是法学教育界重点关注的话题,从信息学这个新的视角进行探讨会得出一些新的见解。法学教学其实是一个法学信息传递的过程,基于法学信息具有专业性、逻辑性、私人性、价值性和实践性的特征,法学信息传递如若有效必须满足:信息传播者可信赖性、信息可理解性和有趣性。相应地,改善教师传递法学信息的教学方法就应当从“提高教师运用‘共有知识’的能力”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法学 信息传递 教学方法

法学的教学过程,从信息学角度而言,可以看作是传递法学信息的过程。教师讲授法学知识就是输出法学信息,学生学习法学知识也就是输入信息。于是,“如何改善教学方法使法学教学效果更好”这个命题就转化成了“教师如何输出法学信息更有利于学生的信息输入”。对这个问题的解答首先得弄清楚法学信息本身有何特点。

1 法学信息的特点

1.1法学信息具有典型的专业性或者说是职业性

法学信息系统由众多专业术语和不少法律模型构成。虽然从文字表达上看,法律文本是由普通的文字构成,任何人都可以阅读和理解,但是只有具有法律知识背景,或者具有相同的法学理论视界的人才能比较正确地理解其意义。从此意义而言,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让学生建立起完整的、准确的法学信息系统。

1.2法学信息具有逻辑性

法学是逻辑之学,因此逻辑思维在法学信息传递中非常重要。庞大数量的专业术语之间不是零散无序地排列,而是逻辑地联系着。法律文本内外也都有着逻辑自洽性。如一国与部门法以及部门法之间往往按照价值位阶来确定相互关系;而一部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内部也并不是将全部法条机械、散乱地排列组合,其法律原则与规则,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着许多的逻辑关系。

1.3法学信息中除了显性信息之外还有许多“私人信息”(或称“意会信息”)

法学显性信息通过信息的输出和输入过程就可以掌握,但是私人信息除了正确的输入之外,还需要学生自己内化为自己的知识,这是一个更高级的意会阶段。从法学教育上讲,培养合格的法律人,使学生像法律人那样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除了传授显性信息之外,还得潜移默化影响学生“悟”的能力。

1.4法学信息具有价值判断性

法律通常会追求秩序、正义、平等、自由、效率等法律价值。因此在法学教学过程中不仅要传递实在法是什么,而且要引导学生分析法律何以如此甚至启发其评价法律。而这些分析就不得不运用到法学信息的价值性。

1.5法学信息具有实践性

法学信息不仅包括理论信息,还包括实践信息。法学是人类法律活动的经验的理论总结,法学是一种关于处理法律问题的经验,而这些经验的获取除了老师传递之外还更要调动学生的实践激情。

2 法学信息传递何以有效

正是基于法学信息具有专业性、私人性、价值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法学信息的传播比起一般信息的传递要更为困难。那么何以使法学信息传播有效从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从总体上看,这主要取决于以下要素:信息传播者即教师的可信赖性,传递法学信息的可理解性与有趣性。

2.1教师的可信赖性

教师作为信息传播者必须建立起自己值得学生信赖的公共形象,“因为作为一项原则,我们越是认为一个人正直,就会越快信任他。一般来说,当论点超出确切知识的范围时,当意见分歧时,我们就会绝对相信他们”。教师在树立可信赖性形象时,除了仪表举止之外,还应注重“共有知识”的运用。这一点对于讲授理论性很强的理论法学和距离日常生活较远的部门法学尤为适用。因为“共有知识”是强化可信度的便利信号,容易使信息传递者看上去是可信的。因为“共有知识”是人们信仰之网中的普适成分,它与受众先前的认知结构有很好的亲和性,适宜作为迅速赢得认同感的便利材料,并且,如果传播的信息与受众的既有信仰距离越近,其被接受的可能性就越大。

2.2法学信息的可理解性

法学信息只有理解了,才能掌握和运用。如果信息解码费用过高,就容易导致学生“听不懂、学不通”。学生对信息的关注、接受是选择性的,他们的反应契合注意力经济学的逻辑:信息被关注、接受的程度与其可理解性成正比。能否对信息顺利解码,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受众的信息存量、流量与信息结构。法学本身就是专业化很高的信息系统,而专业化正是重要的无知之源。如果法学信息传播起初就从专业到专业,无异于让学生从一开始学习就“坐上了飞机”,这样注定就会埋下失败的种子。因为,通常学生对于信息的吸收、处理与其既有的知识体系密不可分,学生很容易偏好自己熟悉的常规信息,如果输入的知识完全与其熟悉的常规知识无联系,那么对学生而言这些信息就难以理解,从而造成信息传递的失败。因此,教师要想保证有效传播所必需的信息可理解性,就应当更多地诉诸于遍布学生的“共有知识”,而不是职业分化所形成的“私人知识”。基于受众的认

知因素,运用“共有知识”来迅速打开学生的信息接收通道就应当成为教师常用的传播策略。

2.3法学信息的有趣性

注意力是稀缺资源,如何吸引学生的高度注意力,以赢得广大学生受众的接纳认可,是教学的重要问题。如果教师传递法学信息的表现形式与学生乐于接受的形式差距过大,学生将不会把有限的注意力资源配置于此,从而导致法学教学信息无效传播。法律外人士通常对法律的印象是“枯燥繁杂”,刚接触法律的本科生亦是如此,因此在传递法学信息的时候一定要讲求趣味性,否则会失去学生的注意力。

3 法学信息传递有效的教学方法

依据法学信息传递有效性要求,法学教学若要取得良好效果就应当考虑以下教学方法:

3.1提高教师利用“共有知识”传递法学专业信息的能力

学生的“前见”将影响其依据新信息输入形成的判断,外来信息是在既有认知框架内进行解码。当外来信息与在先的认知结构越匹配,重合程度越高,就越有可能被认可与接受。教师自己理解与让学生理解是两个问题,如何将教师自己的“私人知识”转化为学生的“私人知识”,就需要调动学生的“前见”也就是学生既有的“共有知识”从而使其掌握法律信息。比如,在讲授“经济法是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总称”时,经济法这一概念本身不易让学生产生共鸣从而予以接受,但是如果能够调动学生平时接触到的“电信垄断带来危害需要国家干预”、“金融危机需要国家干预”等生动的“知识前见”就可以启动学生接受新信息的门户。

3.2教师必须精心选择和组织所要传递的法学信息

既要避免所学知识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支持性信息不足而造成学生学不懂;另一方面,又要避免无关信息干扰造成“超载”局面让学生注意力不能集中在重点上。因此,对于本科生而言,“隐喻”等需要学生再加工的信息传递方式可能并不适合新知识点的学习。

3.3注重教学互动

增强课堂教学中“教师问、学生答”和“学生问、教师答”环节,课堂上问答互动除了在信息传递上起到反馈信息的功用外,还可以通过略微紧张的情绪营造刺激学生集中注意力。创新课外师生互动平台,如通过网络平台给学生答疑、布置作业、提供案例库等。多形式的教学互动有利于教师评估学生输入信息的绩效,进一步增进对学生接受信息特点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改进教师输出法学信息的教学方案。

3.4增创法学实践机会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的学科,其信息系统中有许多是“意会信息”,而“意会信息”的获取来自长期的经验体验。因此,教师要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必须注重实践教学。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法学实践的形式不仅包括学生亲自到法律部门实践,更应当创新实践的方式,比如将模拟法庭建设得更具制度性。

参考文献:

[1]Wilbur Schramm and William E. Porter. Men, Women, Messages, and Media:Understanding Human Communication[J].p.188.

[2]吴元元.信息能力与压力型立法[J].中国社会科学,2010(1):14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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