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紧急救援
摘要:交通事故的频发逐渐引发了人们对安全问题的思考,为此,本文从交通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对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援理论与方法作出了简单阐述,旨在降低损失,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
关键词:交通事故 紧急救援 现场 抢救
1.交通事故的理解
对于“交通事故”,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以及1991年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中,作出了不同的定义和解释。通过对两种定义进行比较,可以总结出以下异同点,详见表1。
综上可知,交通事故涉及到由车-路-人-环境组成的交通系统的四个方面,并对人身或财产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为此,“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的概念应运而生,以实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最短的时间内将各方面的损失降到最小。
2.交通事故紧急救援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世界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保持在50万人左右。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非自然死亡人数的1/4左右,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公害。对此,我们坚持在依法、便民、效率、简易的原则上,以人为本,从现场抢救、交通疏导和现场保护三两个方面出发,对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进行分析。具体方案如图2所示:
2.1现场抢救
(一)伤员救护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办案人员需迅速抵达事故现场,立即对伤员伤势进行查检和甄别,并根据受伤程度以及附近具体情况,及时采取伤口包扎、止血、骨折部位固定、心肺复苏等相应的现场救护措施,只有抓住黄金救援时间,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将人身伤害率降至最低。
(二)财产抢救
对交通事故现场出现车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有毒有害物品泄漏以及车辆物品落水,车辆物品建筑物濒临坠落或倒塌的危险情况,采取必要的抢救和防范措施,待现场险情得以控制或消除后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2.2交通疏导
确保交通畅通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根本任务,交警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在满足现场救护和现场勘查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其他过往车辆和行人保留必要的通行条件,并安排专人负责过往车辆和行人按照指定的路线减速通过事故现场,确保现场交通基本畅通。
为疏导交通的需要,交警在不影响事故现场勘查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对事故现场采取适当标记或拍照、先行勘验等措施后进行移动的方法,在事故现场道路上开辟临时通道,组织过往车辆和行人有序通过,以缓解交通事故路段交通堵塞压力和疏散现场围观人员。对于无法通行车辆和人员的交通事故现场,应根据当地路网结构情况,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的交叉路口安排专人指挥,避免交通事故现场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
2.3现场保护
为了方便交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开展交通事故调查、事故责任划分等工作,交警应当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采取设置警戒线、划定隔离区、疏导交通等现场保护措施。
(一)保护证据
在现场急救、排险过程中,应当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当确实难以避免要移动或破坏现场伤员、车辆和物品的原始状态时,应当在移动或破坏前用石灰或粉笔沿地面投影画轮廓线,并尽可能配合用绘图、照相、摄像、做笔录等多种方法详细记录原始位置和状态。对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及时测试、提取和保全。[1]
(二)维护安全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安全,乘车人员和现场其他无关人员应离开事故车辆,撤离到路边安全地带;参与抢救和清障的人员应尽量减少在现场路面的停留时间;交警应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迅速在局现场来车方向50-150米外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同时专人负责外围警戒;现场勘察人员应穿着反光背心、防护服和防护工具。
3.综合评价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关系到整个交通系统的灾害性事件,首先,它会给受害当事人及家人造成一定的心理或生理伤害;其次,对于车辆及相关贵重物品等个人财产也会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损失;此外,也会造成一段时间内道路的拥堵、瘫痪;最后,交通事故的发生对社会环境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增加公众对相关部门的不满情绪。[2]
然而,有效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可以减轻受伤者的肉体和精神痛苦,减少二次事故的发生,降低财物损失,减少造成的交通拥堵、交通延误等。因此,只有
不断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增强技术保障,并不断完善与发展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体系,才能提高交通事故救援效率,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
参考文献:
[1]杜晓炎,杜心全,李英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ISBN 7-81087-984-7/D·746
[2]吴芳,傅忠宁,孙文红.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保障体系与技术支持.兰州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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