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抵帆知识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

来源:抵帆知识网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

全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6﹞414号【发文日期】2006-04-27【实施时间】2006-04-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大区和省级石油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大区和省级石油公司新增汇总(合并)纳税非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下发名单,具体名单由各大区和省级石油公司于每个纳税年度12月31日前报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大区石油公司所属跨省非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名单,由跨省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新增汇总(合并)纳税非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名单时必须严格把关,只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0%投资的全资加油站和全资分支机构才能进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对于登记为“中国石油或中国石化×;×;加油站”等,但事实上属于承包、租赁或其他合作经营方式的加油站或分支机构,不能进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

  三、各非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的非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资产投资关系进行核查,发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名单中有属于非全资、承包、租赁或其他合作经营方式的分支机构,应逐级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四、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非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可直接或者委托非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入、资产、人员工资等税前扣除成本费用项目进行审核、检查,建立信息沟通和协查机制。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大区和省级石油公司2005年度新增汇总(合并)纳税非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名单确认和有关管理问题,按上述原则处理。

关联知识:

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单位的通知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fix.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