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过期食品实施市场退出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
二、对过期食品采取市场退出的方式,是通过食品质量检测,并经食品质量检验机关确认不合格的食品,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
三、凡被确定为强制退出市场的食品,立即将过期食品撤出学校,就地封存。对自检或执法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病害肉品、注水肉、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的蔬菜等,根据有关规定由定点屠宰单位或执法部门送到指定单位监督销毁和作无害化处理。
四、实行退出制度的食品种类
1、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 2、未取得国家QS认证的食品。
3、不符合安全卫生、绿色环保等质量指标,无检验报告或指标不合格的商品。
4、国家、自治区工商局及其他商品质量检测部门公布的检测目录中的不合格商品。 5、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 五、实行退出制度的方式:
对自己购入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有上述五或其他过期食品情形的,应当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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