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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标投标法 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关于完善《招标投标法》的几点思考

来源:抵帆知识网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3/20 1 0 摘 要:本文简述了《招标投标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招标投标法》目 前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从统一法规、完善监督、健全配套法规、明确交易中心法律 地位等方面完善《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 完善 《招标投标 法》是我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自2000年1月 1日颁布实施以 来,在规范招标投 标活动,提高经济 效益,保证项目质 量,源头预防和遏 制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但随 着招标投标活动日 趋普及,公共资源 交易领域不断扩大 和在招投标活 动中的职能逐步优 化,社会各界对招 标投标提出了更高 要求,寄予了更多 期望。由此而来, 招投标领域的这一 基本法也应顺应新 形势的发展需求而 加以完善。 一、《招标投 标法》实施以来发挥的重大作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引人招投标制度以来, 招投标制度为推动建设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 用,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为规范建筑市 场交易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和良性竞争 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提供了法律 支持。《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前,虽然国家有关 部委和各地部门制定出台了相关招标管理办 法及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缺乏有 力的法律支撑,加之不同部门、行业和地区的条 块分割,招投标活动中招标程序不规范、虚假招 标、“人情标”、地方保护等问题比较突出,严 重影响着招投标事业发展。《招标投标法》则对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基本运行程序和各方主体权 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使招标投标活动有了确切的 法律依据和保障。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近十 年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认真执行 招标投标 法》,制定了《工程项目入场交易规则》、《投 标书封存管理制度》、《专家评委管理制度》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走 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轨道,有力地规范了建筑市 场交易活动,切实维护了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 权益。 2、为建设项目质量的提高、经济效益的提升 提供了法律保障。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 的主要形式,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它不 但能够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还能 够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充分竞争和优化要素组合, 既保证了建设项目质量,又提高了经济效益。有 了《招标投标法》这一基本法律的保障,长沙建 设工程交易中心近十年来大胆开拓,勇于创新, 一方面不断扩大招标项目范围,除着眼于建设工 程施工领域外,目前已将招标投标活动范围拓展 到勘察、设备、设计、装饰装潢、产权、药品器 材、采购等众多领域;另一方面在招标投标 工作中大力推广和普及电子化、智能化和网络 化,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辅相成,招投标的规 范化和透明度日益显豁。《招标投标法》实施以 来,长沙建设项目质量大幅提升,经济效益明显 提高,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节约率平均达 2%,累计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17亿元。 3、为招投标领域行为的有效遏制提供了 法律武器。建设工程是滋生的高危领域。在 《招标投标法》实施之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招 投标不规范,隐瞒招标信息、不向投标人公开评 标的标准和程序的做法、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 现象比较突出,社会反应强烈。《招标投标法》 49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3/2010 从公开招标及中标信息、公开开标程序、公开评 标标准和方法,明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权益、法 律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了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操作 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其行业主管部门作为 项目投资主体,又承担着项目开评标监管工作。 这些“同体监管”的方式不仅不利于招投标活动 公平、公正开展,还给权钱交易,暗箱操作提供 了生存空间。 程序,把建设工程交易置于阳光之下,有效遏制 了行为的发生。近年来,长沙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通过创新信息发布机制、交易监控方式和招 3、诸多操作规范问题有待细化和坐实。在目 标评标办法,全面推行“细节阳光、过程阳光、 全程阳光”的阳光交易新模式,所有进场项目至 今未发生任何场内违规违纪行为。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 发展发生了重大变化,招标投标法中一些不适应 新形势、新要求的矛盾和问题也开始显现。根据 我们中心的体验和感受,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 下几个方面。 1、国家法律与地方规章难以协调一致。随着国 家大法《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国家相关部委和各 省、地、市由于各种原因也相继出台或陆续制定 一系列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法规。地方形 法规或的制定,有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 过于强调地方色彩,以致一些地方性法规或 与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中的要求不尽相 同,这主要体现在评标标准和方法的采用、中标 人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确定,投标报名的条 件要求等方面。目前招投标活动已逐步突破地域 界限,但由于各地法规不统一,给投标单位 和评标专家等各方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困扰,一些 地方对投标报名设置门槛,且各地在评标标准和 方法上的规定也不一,使评委在评标过程中难以 把握,无所适从,同时导致招投标工作出现漏洞、 难以规范,行政部门和招投标有形市场各方的工 作协调难度加大。 2、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亟待健全。《招 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 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我国现行管理,招 投标监管工作由于项目“从属”不同,从而出现 多部门管理、条块分割的状况,各有关部门既对 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招投标活动实 施具体监督。就目前一些地区而言,工程建设采 取指挥部形式,指挥部领导既是行政长官,又是 企业领导;既是建设者,又是管理者;同时,在 50 前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中,不少与招标投标活 动相关的规范问题不够细致和明确。比如,对招 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主体的职责规范比较模糊, 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关联机构(工程指挥部、公司 等)为招标人时,其是否参与招投标活动监管工 作等问题暂未在该法中得到规范;业主评委是否 必须参加项目评标尤其是大型投资重点工程 建设项目评标的问题有待明确。在实际操作中, 业主评委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受益单位,在评 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公平 公正。目前,全国各省市对设立业主评委的做法 不一,有的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取消设置业主评 委,该问题有待在招投标法中予以规范和明确。 此外,排斥和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等违法 行为,在《招标投标法》中没有具体的认定标 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界定和操作。 4、交易中心的主体地位没有明确定位。实践 证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 管理改革的重要产物,在增进建设工程交易 透明度,保证和提升项目质量,节约建设资金, 规范招投标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 无论是《建筑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都未 对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作用和职责作出明确定 位,对非国有投资招标项目,尤其是涉及公众利 益和公共安全的非国有投资招标项目入场交易更 没有予以确切规定。虽然国办发[2oo2121号文,以 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与文件中对交易中心的职 能和定位作了说明,但由于缺乏法律上落实的真 正位置,致使交易中心的地位和作用未能得到广 泛认可,成为制约招投标市场深入发展的重要瓶 颈。 三、完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促进招投标市 场健康发展 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成熟和规范 的交易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广泛应用和推 广。与已有上百年历史的国外相比,我国的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3/20 1 0 招投标的健全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 们不仅需要对已显现出来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更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必要的手段,采 具体界定方法在条款中进行细化和明确。第三十 七条是对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成员资格的规定, 取积极的举措,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 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目标,积极完善和修正 目前正在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基于此,我们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业主评委的过多参与导致其操 纵评标结果的可行性加大。因此,应考虑对业主 评委的数量进行强制性规定,同时可参考目前部 分地区在全部或部分大型投资项目中取消业 提出以下几点不够成熟的意见。 1、统一法规,促进招投标标准化、规范 化。目前,与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规体 系主要由《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大多缺乏统 一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对招投活动的规定不 尽一致,不利于统一规范管理。应进一步加强立 法和制度建设,增加现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 条例或管理规定,实现全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运行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同时,应按照 “下位法遵循上位法”原则,.及时清理不符合、 不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避免政 策不一、政出多门。 2、完善监管,强化招投标的监管效力。 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是招投标行政监督中的突出 问题和难点问题。要在《招标投标法》增加进一 步理顺和完善招投标监管的有关内容,在现 有基础上,将设立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监察 部门、发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市场 的职能职责进行合理区分,明确项目监管和执法 的主体,对投资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 “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的管理机制。同时,为 避免“同体监督”,项目投资人为行业主管部门 或其关联机构(工程指挥部、公司等)的,该项 目招投标监督工作应由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机 构和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由此形成综合监管和行 业监管相结合的招投标监管模式。 3、健全配套法规,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 针对《招标投标法》其招投标其他有关法规制度 在表述时规定过于原则化且难于执行的状况,要 通过进一步明晰概念内涵和施行细则,使其更加 科学化、具体化,避免产生歧义和漏洞。如,在 第四条规定中,虽对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行为进 行了约束,但并未对“化整为零”和其他规避招 标的行为进行有效界定,不便于实际操作,应将 主评委的成功经验,对评委会的组成规定和评委 纪律进行细化。 4、明确中心地位,推动交易市场的良性运 作。交易中心既是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机构,也 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发挥着十分重 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地交易中 心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有的是统一的招投标 综合市场,建设工程、采购、产权交易等各 类招投标交易活动,全面进入中心进行交易运行 与监管;有的是省、市交易中心合一;有的仍然 保持省、市两级交易中心分设的局面。交易中心 这种不规范统一的模式,不利于资源整合利用, 不利于事业发展,其法律地位迫切需要从法律上 予以明确。交易中心所承担的不仅是项目开评标 活动的保障服务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完善 招投标活动的场内管理办法、交易程序,确保项 目交易过程的程序合法、秩序规范,其应当同时 成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者、现场见证者和监管 方,为确保项目公平、公正进行发挥应有的作 用。同时,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 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 “按规定必 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 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因此,为推进非国 有投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依法运作、规范交易, 该类项目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应 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和监管。 参考文献: 『1]国家计委法规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释义[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粥标投标法律法 规和[c].内部参考文献. 『31刘飞.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及对策[I].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3,5(5):17-19. [4]吴旭丹.工程招投标中法津问题的研究 [I].建筑管理现代化,2007,4(95):47—5O.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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