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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法国农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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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法国农民的负担

作者:贺丽娟

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18期

【摘要】文章认为近代早期法国农民负担过于沉重是其农业经济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一时期,法国农民的负担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教会的什一税、国家的赋税负担和领主的庄园费用。农民负担沉重,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无法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严重制约了法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近代早期 法国 农民负担 赋税 地租

近代早期法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缓慢,形成独具法国特色的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经济模式。与英国相比,法国农业发展相对缓慢的原因在哪里呢?笔者认为,近代早期法国农民负担过于沉重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本文试图从农民负担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察。在近代早期,法国农民的负担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教会、国家和领主。 对农民影响最大的教会什一税

教会的收入一向来源多且繁杂,其中最重要、最稳定同时也是对农民影响最大的收入就是教会的什一税(tithe,法文dime)。教会征收什一税的历史十分悠久,八世纪时的《庄园敕令》中第六条就提及管理人应当给与庄园内教会全部收获的十分之一,由教会僧侣掌管。 什一税是针对土地上所产出的一切成果征收,譬如粮食、牲畜、水果、亚麻和大麻等经济作物……可以说农民所生产的一切产品基本上都可以纳入什一税的征收范围,只有少量项目如树木、煤矿、猎物、天然牧场等才没有被列入。什一税的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每年丰收时由教士或教会代表直接征收;第二种就是由一个或多个的包税商代为征收。包税商与教会签订合同,合约期限为2~9年不等。包税商负责征收该地区什一税并将合同所规定的数额上交教会,多出部分作为包税商的报酬。所以,为了提高自己的收入,包税商会尽可能地榨取农民并采取种种手段强迫农民服从,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什一税可用实物缴纳,也可用货币缴纳。若是用货币缴纳,包税商还需要负责将征收上来的实物拿去市场贩卖。理论上,什一税征收比例是收成的十分之一,实际上各地标准不同,甚至每个郡县每个村庄都不一样。有些地方什一税比例高达13%或14%,有些地方比较低,仅为2.5%或3%,在法国北部地区一般在7%~8%左右。每种产品什一税比率也不太一样,在诺曼底(Normandie),对小麦、燕麦、大麦、黑麦等粮食作物征收什一税的比率为1/11,约为9%,对亚麻、大麻、三叶草和牛羊等牲畜征收的什一税比率为1/13,即7.69%①。各地虽然标准不同,但征收比率一旦确定就基本固定下来。所有项目中,最重要的是谷物什一税即对小麦、大麦、燕麦等粮食作物征收的什一税。每年收获完成之后,农民必须按规定将小麦扎成捆等待征税人员的到来,由征收人员首先挑选。征税人员按当地比例从中收取,如果比例为1/10就从扎成10束一捆的谷物中抽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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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如果比率为1/3就从3束扎成一捆的谷物中抽出1束。有时候征税人员迟迟不来,农民只能在家焦急等待,耽误了农民劳作时间,加重了农民负担。

什一税是教会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尤其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南方地区,什一税甚至占当地教会总收入的75%~90%。诺曼底的厄弗勒(Evreux)大教堂分会一年68,444利弗尔(livre)的总收入中有75%来自当地征收的什一税,约51,333利弗尔。利希厄(Lisieux)大教堂分会76,662利弗尔收入中,什一税占84%,即,396.08利弗尔。巴约(Bayeux)的大教堂分会有,726利弗尔收入,其中91%约81650.66利弗尔来自什一税②。17年,全国教会什一税总额达到1.2亿利弗尔③。这些费用基本上都是由农民缴纳的,成为农民每年承担的一笔巨大费用。坷坦丁(Cotintin)的农民给付的什一税几乎占到农民上交总费用的一半。在波尔多莱(Bordelais),什一税比率占农民收入的14%,领主征收的庄园各项费用仅占11%④。教会对农民的疯狂搜刮早已引起农民的不满,因什一税引发的纠纷和冲突从中世纪一直延续到法国大。宗教战争时期,1/3的外省尤其是南方地区几乎全部都拒绝支付什一税。在17年之前,什一税一直是农民最厌恶的税收之一。 混乱的国家赋税负担

法国的税收体系一向以混乱著称,在近代早期法国根本没有统一的税收体系,也没有全国普遍存在的税种。在这种混乱的税收体系中,税种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直接税、间接税和额外税。其中与农民直接相关的主要是直接税和间接税体系中的一些税收类别,如直接税中的达伊税(taille)、人头税(capitation),间接税中的盐税(gabelle)和附加税(aides)等。 直接税是直接对纳税者征收的税收种类,主要依据纳税者财产多寡征收,包括达伊税、人头税、给养税(subsistances)等,其中占主要地位的是达伊税。达伊税最初是在战争时临时征收的税收种类,15世纪以后才成为常规税种。由于教会、贵族、都享有免税特权,实际上缴纳达伊税的主体是农民。达伊税的征收按配额进行,首先由确定征税总额,分配到各个财税区;各财税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计划,将数额分配到各个教区直到各个村庄共同体;村庄共同体共同支付上级定下的纳税额,通常是开会讨论并拟定纳税名单。穷人支付的最少,乞丐、寡妇等穷人只需要象征性地缴纳1/4个苏,境况稍好点的缴纳3或4利弗尔;中等程度的农民多付一些,约20利弗尔;富农、大农场主给的最多,可能达到100~300利弗尔,占村中达伊税税额的一半以上。当然,作为村中的头面人物,这些富有的大农场主也会想尽办法转嫁赋税负担。人头税(capitation)是路易十四统治晚期才出现的税收种类,于1695年出现,1701年正式确立。它按人头对所有人征收,不论是特权阶层还是一般平民,征收比率最初为十分之一,后改为二十分之一。

间接税是对消费品征收的税收,附加于商品和服务中,可对一切购买消费品的人士征收。间接税主要采取包税方式征收,由包税商与签订契约。包税商根据契约提前预交一笔包税费用,取得一定区域内某项商品间接税垄断权。包税商收入的多少取决于自己的商业能力,所以他们都极力提高征税额度,加重农民的负担。近代早期法国的间接税主要有盐税

(gabelle)、附加税(aides,尤其是酒类产品的附加税)、贩运税(traites)。对农民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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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可以不买、东西可以不拿去贩运,唯独盐不能不买,所以说盐税是农民生活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间接税。盐税各地标准不同,在产盐区盐价稍便宜,在巴黎盆地附近的高盐税区盐价可能是产盐区的十几倍。17世纪末,法国大部分地区的盐价高达每米洛(minot)30苏。一个三口之家每年的购买盐的费用可能达到七八十利弗尔,这对贫苦农民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近代早期尤其是17~18世纪,出于军事、贵族消费等多方面原因,王室一直面临着巨大财政压力,迫切需要金钱,所以想法设法增加税收,导致国家赋税年年上涨,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1620年,国家赋税收入达到3100万利弗尔,1639年为8500万利弗尔,11年达1.18亿利弗尔。在所有国家税收种类中,达伊税所占比重最大,从1610年的1700万利弗尔上涨到1635年的3900万利弗尔,到12年已经达到4400万利弗尔⑤。短短32年时间国家赋税收入上涨了约2.6倍,共2700万利弗尔。这些逐年上升的赋税最后几乎完全都落到农民头上。17世纪以后,国家赋税成为农民最厌恶的税收种类,各地抗税运动此起彼伏。 内容繁多的庄园费用

一般,农民交给领主的各项费用是最轻的但也是内容最多的一项。在发达的地区,农民缴纳的庄园费用相对少些;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领主凭借特权常常会有许多额外收入,农民缴纳的费用相对较多。庄园费用项目较多,但大致可以将其分成两种:因为租佃土地所缴纳的土地租税和因为领主封建特权所缴纳的封建费用。

由于农民基本上没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需要租佃地主土地,因此农民基本上都需要缴纳各种地租费用。中世纪早期农奴的主要地租方式是劳役(corvée),从12、13世纪开始劳役逐渐被货币或实物代替。农民一年最多只需要提供几天的劳役,主要是公共服务如修路、维护领主城堡、帮领主运送物品等。近代早期,农民的主要租税是地租或年贡。年贡最早于12、13世纪垦荒运动时出现。在新垦区农民每年向领主缴纳一笔年贡(cens)来代替劳役,此后其他地区的领主也取消已不合时宜的劳役,改为收取年贡。年贡可用实物也可用货币缴纳,缴纳的比例通常是固定的。此外,农民有时还需要缴纳一些土地税(champart或terrage),相当于庄园的什一税。土地税一般是按比例征收,每个地方征收比率不同,最常见的是1/12或1/13,约7%~8%。在克尔西(Quercy)和鲁尔格(Rouergue),许多地方土地税占去农民土地收入的20%~25%⑥,税收比率偏高。因此,当地不少农民不种粮食作物而改种水果来逃避土地税。除了纳年贡的土地,领主还将领主自留地耕地分割出租给定额佃农和分成制佃农。定额佃农的租金是固定的,佃农依据合约缴纳相应的租金,租金可是实物也可是货币,具体租金额由地主和佃户商议决定。租金额度受各地经济因素的影响变化较大,总体呈上升趋势。1448年,一个占地50公顷的农场的租金为每公顷50升谷物,相当于总产量的1/30。1511年租金上涨到每公顷200升,相当于产量的1/7或1/8;16年租金为每公顷300升⑦。分成租佃制下,领主是按比例征收租金。领主根据所提供的土地、资金和工具情况可以分到总收成的1/2、1/3、1/4、1/8、1/16不等。加之,农民还须缴纳什一税和国家赋税等,因此所剩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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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时领主凭借自身特权,尤其是司法权控制着农村社会,强迫农民缴纳各种不合理的费用,获取利润。到近代早期,领主权力虽然已经衰落,但各种特权依旧存在。尤其到了18世纪后半叶,饱受金钱问题困扰的领主们更是紧紧抓住封建时代各种领主特权,重新征收多年前已经停缴的费用,加重了农民负担。这方面的费用多且杂乱,如外来者进入农庄时要缴纳入场费,土地出售或转让时的土地转让金,使用磨坊、烤炉、榨酒器时缴纳的费用,使用公地、鱼池、公共牧场、森林缴纳的费用、司法费用以及市场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等,有时这些费用甚至超过地租。这些封建费用可由领主自己亲自征收,也可由领主代理人代收,有时领主会将这些领主特权出租给他人。在部分土地上,子爵征收比率为1/12即8.34%的土地税。此外,领地上的农民每年还要提供3天的劳役,以及每次转让土地时的土地转让金,比率为所转让的土地价值的1/12。由于之前已经将村庄内的磨坊等出租给他人,所以子爵没有直接收取使用磨坊、烤炉的费用⑧。 结语

综上所述,向教会、王室和领主缴纳的费用构成农民负担的主要内容。那么对一个农民来说,这些负担究竟有多沉重呢?沃邦(Vauban)在游历全国时曾遇见一户少地农民家庭,其家庭收入总共约为120利弗尔,其中税收占其总收入的12%~15%,即14.4~18利弗尔,主要是达伊税和盐税等国家税负,因为其没有土地,所以交给教会和领主的费用较少⑨。从数字上看似乎并不多,但考虑到当时人们的生活状况,这负担并不轻。当然,占有土地的农民负担也不轻。18世纪波尔得莱(Bordelais)地区,税收占农民总收入的36%;利穆赞(Limousin)地区,土质较好的土地有1/3的收入被夺走,在中等质量的土地上其4/5的收入归⑩。再扣除来年播种所需的种子和农民自己消费的粮食,农民根本没有什么粮食剩余。如果遇上战争时期、收成不好的时期或出现家庭变故,农民的生活就更加艰难了,他们只能依靠一些额外收入贴补家用。

租税负担的沉重给法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首先,由于法国税收制度的不平等,富有特权阶层享有免税权,承担赋税的基本上是平民,且主要是农民。因此在近代早期,相比其他国家,法国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农民生活水平低,负债累累。为了维持生计,不少农民不得不将土地出售,沦为无产阶级。巴黎南部的阿韦维勒(Arvainville)村,农民在16年时占有47%的土地,到16~1674年农民占有土地的份额降到20%,到1688年已经降到17%以下。在安托尼(Antony)和蒙特克兰(Monteclin)附近的村庄,16世纪中叶农民分别拥有约26%和27%的土地,到17世纪末农民占有土地的份额降到15%或更少。到18世纪,贵族们受到资本主义的冲击,收入减少,因而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农民生活日渐困难,对教会、贵族的不满不断积累,致使当时法国社会动荡不安。其次,由于税负沉重,农民生活都无法维持,自然无法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更加谈不上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农业生产率长期得不到提高,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近代英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富裕农民阶层的兴起,富裕农民经济的扩张过程就是资本主义或半资本主义的农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在法国,富裕农民阶层虽然已经出现却从来没有在全国形成一股中坚力量。绝大多数农民长期无法摆脱贫困的小农状态,阻碍了法国农业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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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注释】

①Philippe Goujard, L'abolition de la 'féodalité'dans le pays Bray(17-1793), Paris: Bibliothèque nationale,1979, p44.

②Bernard Bodinier, les biens des chapitres normands et la Révolution, Chapitres et Cathédrale en Normandie. Caen: Musée de Normandie, 1997,pp.29-33.

③[法]乔治·勒费弗尔:《法国大的降临》,洪庆明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90页。

④Henri seé, Edwin H. Zeydel(translated),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ndition in France during the eighteenth century, New York: F.S Crofts & CO.1935, p.23.

⑤Geroges Duby et Armand Wallon (dir.), Histoire de la France rurale (Tome II), Paris: le Seuil, 1975, pp.202-203.

⑥P.M. Jones: Politics and rural society: the southern Massif Central c.1750-188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162.

⑦Emmanuel Le Roy Ladurie, Alan Sheridan (translated), the French peasantry 1450-1660, Aldershot: Scolar Press, 1987, p.60.

⑧Michel Puzelat, La Vie rurale en France XVIe-XVIIIe siècle, Paris: SEDES,1999, p.25.

⑨Pierre Goubert, Ian Patterson (translated), The French Peasantry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Cambridge-Pari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Editions de la 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 1986, pp.203-204.

⑩Henri seé, Edwin H. Zeydel(translated),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ndition in France during the eighteenth century, New York: F.S Crofts & CO.1935, p.28。

Philip T. Hoffman, Land Rents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The Paris Bassin, 1450-17,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 51, No.4, 1991, pp.771-805.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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