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谎称为他人谋利收取财物如何定性 张建勇 [基本案情】 赵某是某县刑事审判庭审判员,2002年3月王某 的儿子因犯盗窃罪被该县人民向该县提起公 诉,赵某是该案的承办人。王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赵某, 王某为了让儿子减轻判决,送5万元钱给赵某并要求赵某 在办案时给其儿子从轻处理,赵某收到钱后并虚假答应在 判刑时尽量帮忙。后来赵某在办理该案时不但没有对王某 儿子从轻处理,反而向合议庭提出王某儿子犯罪情节严 重,应从重处罚的建议。后被合议庭采纳。 [分歧意见】 本案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中赵某行为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赵某行为应定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本案赵某行为不构成犯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必要条件,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但是没有为他人谋取利 益,则不构成受贿罪。诈骗罪中行为人是有非法占有他人 财物为目的,然后采用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的方法, 从而骗取对方自愿交给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虽收受王 某财物,但既没有为王某谋取利益,也没有欺骗王某,从而 使王某自愿送钱给赵某,而是王某主动送钱给赵某。根据 罪刑法定原则,赵某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行 为如何定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根据刑法第 385条第2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 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并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 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为他人谋取 利益,有的是在收受财物之前就已完成,但大多是国家工 作人员在收受财物之前或之后仅做一种承诺。这种承诺可 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承诺是否必须真实,有二种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诺必须真实,如果是虚假的承诺则 构成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承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 是虚假的,真实的承诺构成受贿罪无疑,但虚假的承诺不 一定都构成诈骗罪,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笔者同意第二种 观点。那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 定性呢?笔者认为应该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一、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定性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 谋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并没有给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 定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首先有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然后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假承诺 为他人谋取某种利益,使他人信以为真,自愿地送钱给行 为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不欺 骗他人,他人是不会送钱给行为人的,他人是被害人。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 谋利,再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又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行为 应定受贿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没有职务之 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 为他人谋利的承诺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这种情况下,行为 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行 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没有职务之 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最后实现了 为他人谋利的承诺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收受财物后做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定性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受他人财物后 作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应定受贿罪。行为人利用自 己职权收受他人的财物,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 符合:(1)承诺的内容与行为人的职务有联系;(2)因为承 诺在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3)受贿行为 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便利这三个条件,就应定受贿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没有职务之 便,他人误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之便或有职务之 便,送钱物给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 物后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赵某利用自己职务之便收受王某 5万元人民币,虽然赵某为王某谋取利益是虚假承诺,但 是赵某承诺的内容与他的职务有直接联系,并且这种承诺 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为王某谋取利益的约定,赵某的行为 构成受贿罪。 作者: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 [315800】 生垦拴塞宣 2006年第1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谎称被绑架而索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夏思扬 【基本案情】 田某与曹某合谋勒索赵某的财物。2005年3月17日 下午,田某将赵某15岁的儿子赵A骗出,并让曹某给赵某 打电话,称赵A已被绑架,叫赵某速送2万元现金到指定 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 类没有,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 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 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 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 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赵A。之后,田某、曹某请赵A吃 “串串香”,又带他到游乐场所玩。随后,田、曹二人置赵A 于不顾,去约定地点取款时被当场抓获。 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 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 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 [分歧意见】 罪。威胁的方法没有,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 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 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 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 本案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田某、曹某 没有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法定的绑架他人的方式勒索 财物,也没有赵A的人身自由,不符合法律上绑架罪 的构成要件,而是以制造虚假的绑架行为对赵某进行敲诈 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取得财产。被害 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 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未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田某、曹某勒索财物的故意非常明 确,他们以欺骗手段使赵A脱离家庭,虽然没有对赵A采 取暴力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但赵A实际上受他们的 左右。从田、曹本人的行为看,他们给赵某造成的印象就是 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 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 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田某、曹某给赵某打电话,称赵A已被绑架, 叫赵某速送2万元现金到指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 绑架。因此,对田某、曹某应以绑架罪论处。 [评析意见】 赵A。这是典型的威胁,是对被害人亲属的生命进行威胁, 威胁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对被害人之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田某、曹某应以敲诈勒索罪(未 遂)认定。理由是: 田某、曹某请赵A吃“串串香”,又带他到游乐场所玩,并没 有他的人身自由,不能认定为绑架中使用暴力、胁迫 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 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田某、曹某的行为是采取威胁方法,迫 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作者:重庆市綦江县人民 [401420】 本栏目责任编辑:缪树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 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 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 (上接第4O页) 关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探索已取得 阶段性成效,如“检务督察”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整 个监督体系中是必要的。实践证明,更大的监督力度和 效果来自“外对内”、“上对下”的监督。因此,我们应进一 氛围,积极塑造检察机关的权威与良好形象。要以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施行为契机,不断加大检察工作的宣 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多关注、多宣传人 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特别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多了 解、多关注、多支持检察机关,更好地帮助检察机关不断 改进和完善这项制度改革。 责任编辑:陈兰萍 步加强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着力研究和解决 外部监督问题,不断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和机制。 (六)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性的 主垦 塞室 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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